洛陽市老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洛陽市老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洛陽市老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區政府綜合管理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政府組成部門,下設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2個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老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外文名:Luoyang old city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辦公地址:狀元紅路與經八路交叉口古都集團2號樓 
  • 領導機構: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郭元輝 
辦公地址,工作職責,內設機構,辦事程式,

辦公地址

地址:狀元紅路與經八路交叉口古都集團2號樓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範圍,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擬訂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除外)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幹部、工人的調配調整工作。
(三)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各類津補貼、福利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和完善全區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及各類津貼、補貼制度,執行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落實企業職工工資巨觀調控措施。
(四)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離退休、退職政策。
(五)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市場協調、管理工作。推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
(六)負責全區就業再就業工作。擬訂全區就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城鄉就業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省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的政策。
(七)負責全區企業勞動用工監察、工資分配、女工保護等工作;貫徹執行上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八)落實全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九)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各類人事考試報名、培訓及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申報工作。
(十)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區事業單位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人事檔案整理保管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工作,建立完善統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和信息服務系統。
(十三)負責全區政府系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宣傳、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四)負責受理民眾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訴求信訪事項。
(十五)負責本部門網上名稱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本部門、本系統的突發事件。
(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黨務、文印、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組織建設等工作。
(二)人力資源管理股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辦理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調配、考核、培訓、工資福利等工作。
(三)勞動保障和就業促進工作股
制定全區促進城鄉就業措施,統籌協調安排全區城鄉就業工作,執行國家和省、市再就業優惠政策。對全區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察工作,受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協調勞動者維權等工作。

辦事程式

勞動監察辦事程式
勞動監察在接到訴求人反映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存在違反勞動用工違法行為後,5個工作日進行調查了解,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受理範圍的訴求事項,進行立案監察,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受理範圍的事項,告知訴求人。
一般案件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延長30個工作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事程式
1、仲裁委員會接申請人仲裁申請後,進行材料審查,應當予以受理的,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2、開庭準備。確定開庭時間後,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3、開庭審理。
4、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託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面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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