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洛龍區農業農村局

洛陽市洛龍區農業農村局

洛陽市洛龍區農業農村局是洛陽市洛龍區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洛龍區農業農村局
  • 辦公地址:洛龍區開元大道212號 
  • 所屬部門: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洛陽市洛龍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農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擬訂全區農業、林業、畜牧業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全區有關畜牧、獸醫、獸藥、飼料生鮮乳等政策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
(二)承擔完善全區農村經營管理的責任。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全區農、林、牧、漁等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生產發展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與區財政部門協商並共同組織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區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負責畜牧業統計分析、監測預警與信息發布工作。加強地方農、林、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開發,推廣農、林、畜禽新品種;培育、保護和發展農、林、畜產品品牌。
(四)組織擬訂促進農、林、牧、漁產品加工業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提出全區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的意見、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承擔提升全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承擔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食品安全責任。指導生鮮乳收購站布局規劃和建設;負責生鮮乳收購站的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畫;監督實施畜產品質量安全等地方標準。
(六)組織、協調全區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對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對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畜禽養殖、種畜禽、獸醫、獸藥、飼料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等監督管理,實施相關行政許可;負責飼草飼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獸醫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區農林牧業技術服務、監測檢驗、監督執法等體系建設。
(七)負責全區動物防疫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區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動物防疫檢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組織、指導全區畜禽防疫、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檢驗。
(八)負責全區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國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擬訂全區農業、林業、畜牧和農機業科技、教育、培訓、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林牧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指導農林牧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全區農、林、牧、機科技推廣隊伍建設管理和基層站所的管理。負責農林牧新品種保護。指導推動畜牧業服務體系的建設;指導畜牧業環保工作的組織實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農、林、牧、機業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民科技培訓工作。
(十二)組織全區農林牧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林牧漁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植樹造林工作。制定全區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指導各種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以植樹造林和以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洛龍區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四)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組織彙編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區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有初審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十六)承擔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區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七)承擔組織、協調、指導、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組織、指導全區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八)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登記、發放牌證及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考核發證工作;組織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和農機事故的調查處理等農機安全監理執法工作。
(十九)指導農業機械供應和使用維修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規範和技術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機操作人員培訓、輪訓。
(二十)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本部門、本系統的突發公共事件。
(二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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