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信息化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洛陽市信息化發展促進會。英文譯名:ThePromotionAssociationofLuoyangInformationization,簡稱TPALI
第二條性質
本會是以洛陽市大中型製造業企業和科研院所為依託,聯合
行政事業單位和不同行業(包括商業企業、高等院校等),以信息中心主任(或主管)為主要成員,吸納一部分從事IT專業骨幹人員和關心支持信息化工作的企業領導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全市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企業信息化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洛陽市信息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是在洛陽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領導和支持下,專注於促進洛陽市信息化建設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從事信息化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以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實現兩化深度融合,構建“智慧洛陽”,宣傳黨和國家推進信息化的方針政策,開展對企業信息化先進理念、技術、管理和方法的傳播、交流和服務,促進企業套用
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傳統生產方式的革命,發展數位化設計、製造和管理,為全面提升洛陽企業信息化水平,促進洛陽工業化發展進程,實現跨越式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
洛陽市科學技術局、洛陽市工信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
洛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
第五條本會秘書處:洛陽.大學科技園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宣傳傳播、協調促進、交流推廣、學術研討、業務合作、教育培訓、中介服務、維護權益。具體內容將圍繞推動企業信息化建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總體目標,開展以下十個方面的業務: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傳播企業信息化先進理念、技術、管理和方法;
(二)開展企業信息化建設經驗交流和學術研討,促進以套用和服務為核心的企業信息化建設,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三)開展企業信息化發展戰略、套用工程、服務體系、示範體系、區域性、行業性的共性套用技術開發的研究和交流,提高我市企業信息化的質量和水平;
(四)推廣數位化設計、數位化製造、
數位化管理,促進我市企業數位化建設;
(五)充分藉助物聯網、
移動社交網路等技術,實現“智慧醫療”、“智慧交通”、“智慧型樓宇”、“智慧型社區”等智慧城市建設;
(六)加強調查研究,信息溝通,總結交流我市企業信息化建設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經驗、新趨勢,構築交流與合作的平台;
(七)接受政府委託,研究制定行業發展戰略、行業標準、服務規範,協調行業發展方向,配合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
(八)向社會提供諮詢與服務,接受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委託,提供決策諮詢、項目設施、資格審查、組織評審和代理服務性工作;
(九)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舉辦學術(技術)會議、講學、考察、展覽等活動,幫助單位會員走向國際市場;
(十)編輯出版會刊與圖書資料,組織專業技術與經營管理知識教育培訓,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有關事項和活動,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十一)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擾解難,把協會辦成企業信息化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會員種類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同本會章程;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交納本會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免費獲得本會的資料信息;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公益性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榮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開展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單位
(一)對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又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會員(團體會員),經理事會決定,可作為本會的理事單位,並派出代表參加理事會;
(二)經選舉進入理事會的成員(沒有行政職務的專家學者除外),原則上均以理事單位的名義參加理事會;
(三)法人代表或其指定負責人,代表該單位在理事會中行使其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四)理事單位代表因工作調(變)動,可更換其理事單位的代表,但須向本會備案;
(五)理事單位除享受單位會員(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按照理事會職權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熱心本會工作;
(三)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兩屆以上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聘請理事會名譽職務;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日常經費開支的審批;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社會資助;
(四)在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於其他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人員由洛陽大學科技園綜合服務部會計擔任。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本會財務和經濟收入情況加以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3年5月16日籌備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洛陽市信息化發展促進會註冊地、辦公地設在洛陽大學科技園,大學科技園根據理事會要求安排協調促進會工作。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