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商業聯合會

洛陽商業聯合會(英文譯名LUOYANG GENERL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 LGCC)是經洛陽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區性行業組織,由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飲食和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有關社會組織及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的個人自願組成,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洛陽市社科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洛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商業聯合會
  • 外文名:LUOYANG GENERL CHAMBER OF COMMERCE
  • 縮寫:LGCC
  • 性質:地區性行業組織
簡介,章程,發展歷程,

簡介

洛陽商業聯合會通過資源共享與整合,促進企業間的相互交流,形成外延價值鏈,為企業創造最大商業價值。本會屬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洛陽商業聯合會。
英文譯名:LUOYANG GENERL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LG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
1、洛陽商業聯合會是經洛陽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有社會法人資格的地區性行業組織;由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飲食和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有關社會組織及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的個人自願組成,屬非盈利性的社團組織,具有法人資格。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洛陽市社科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洛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現有直接會員230多家,間接會員500多家。本會是中國商業聯合會的發起單位和理事單位。
2、通過資源共享與整合,促進企業間的相互交流,形成外延價值鏈,為企業創造最大商業價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為會員搞好服務,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改革開放,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貢獻力量。成為洛陽市及河南省其他地區民營企業家和經營商戶立足洛陽商場、與當地企業溝通的紐帶,也是為洛陽本土企業搞好服務、捕捉商機、拓展產業、促進發展的視窗。
第四條 本會接受洛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並接受洛陽市商務局和中國商業聯合會、河南省商業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河南省洛陽市南昌路與濱河北路交叉口民生銀行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1、吸引社會上不同部門、不同經濟成分的商品流通團體、企業、和個人,以大流通、大市場、大貿易為指導,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群體優勢,積極參與國內市場競爭。
2、協調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信守商業道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3、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商品流通和服務行業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協助政府制定商品流通和服務行業的方針政策,積極完成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
4、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接受委託參與項目責任監督;推廣先進技術成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
5、參與制定、修改行業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等,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業規範工作。
6、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
7、根據授權、組織開展市場統計,向企業提供市場分析、市場預測、產業政策、經營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服務和科學技術嚮導,引導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確定經營戰略和經營目標。
8、幫助企業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主辦各類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協助企業引進先進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和資金,促進國內流通企業和服務企業的現代化,實現現代企業制度。
9、 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的作用。
(二)參與行業協會商會政策法律的制定。
10、 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係立法和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和調處勞動爭議。
(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三)協調處理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係,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11、做好會員間、會員與各部門、各地區間的協調服務工作。
12、為會員提供有關財務、法律的諮詢和培訓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和市場調查研究等各項服務。
13、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企業尋找合作夥伴。為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牽線搭橋,促進企業參與國際大流通。
14、為會員提供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收策劃、公司上市、兼併重組等服務。
15、在商會的相關報刊雜誌上為會員做企業形象推廣、宣傳。
16、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17、承擔政府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和接受會員委託的其它事項。
18、 依法加強會產管理。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企業會員。
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等;
(四)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及有關社團,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
(五)原工商業者均可為本會個人會員。
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
與總商會工作有聯繫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士、台灣同胞、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總商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代表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諮詢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六)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繳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一年召開一次理事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1/5以上理事提議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商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理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不得由本商會負責人、理事及常務理事、財務人員兼任。
監事的職責是:(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和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舉手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商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15日第三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發展歷程

一、 洛陽商業聯合會 成立於2002年5月14日。
二、洛陽商業聯合會的宗旨是:貫徹落實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商會。團結國內外商界一切力量,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繁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立足商品流通,開展相關的商業經濟活動,促進對外經濟聯繫與合作。堅持商業誠實信用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企業整體利益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承擔行業協調職能,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三、洛陽商業聯合會的主要職能是:
1、吸引社會上不同部門、不同經濟成分的商品流通團體、企業、和個人,以大流通、大市場、大貿易為指導,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群體優勢,積極參與國內市場競爭。
2、協調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信守商業道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3、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商品流通和服務行業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協助政府制定商品流通和服務行業的方針政策,積極完成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
4、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接受委託參與項目責任監督;推廣先進技術成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
5、參與制定、修改行業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等,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業規範工作。
6、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
7、根據授權、組織開展市場統計,向企業提供市場分析、市場預測、產業政策、經營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服務和科學技術嚮導,引導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確定經營戰略和經營目標。
8、幫助企業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主辦各類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協助企業引進先進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和資金,促進國內流通企業和服務企業的現代化,實現現代企業制度。
9、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的作用。
(二)參與行業協會商會政策法律的制定。
10、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係立法和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和調處勞動爭議。
(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三)協調處理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係,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11、做好會員間、會員與各部門、各地區間的協調服務工作。
12、為會員提供有關財務、法律的諮詢和培訓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和市場調查研究等各項服務。
13、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企業尋找合作夥伴。為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牽線搭橋,促進企業參與國際大流通。
14、為會員提供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收策劃、公司上市、兼併重組等服務。
15、在商會的相關報刊雜誌上為會員做企業形象推廣、宣傳。
16、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17、承擔政府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和接受會員委託的其它事項。
18、 依法加強會產管理。
現有會員320餘家
四、組織機構 會長 辦公室 秘書處 會員服務中心
分支機構 供應商協會 會長張子正 秘書處胡慧玲
五、領導成員
名譽會長:
郭叢斌 常委、副市長、政法委書記
吳喜照 市人大副主任
宗庭軒 政協副主席
宋克耀 原省工商聯黨組書記、副會長
原洛陽市委副書記、常委、副市長
顧 問:
李盛平 孫海獻 南學業
會 長:
王拓開
兼職副會長:
年永安 河南金鑫集團董事長
張國賢 洛陽大張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 書 長:戴庭祥
常務理事:
周新邦、宋西傑、朱淑馨、翟慶坤、董公元、姚炎立、鄭金谷、翟躍娃
褚漢生、年永安、張國賢、陸愛國、戴廷祥、趙俊協、趙海軍、陳彥斌
馬可甫、邢平安、翟書章、王進卿、張成漢、張曉洛
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國蓀、萬昌鑫、衛廣立、馬可甫、王進卿、王建偉、牛建中、邢平安
年永安、朱淑馨、劉全生、劉香芬、劉翠芳、關成炎、阮紅斌、孫安生
孫憲治、孫勤強、楊明周、楊金遠、李有信、李清振、嚴煥民、肖漢傑
宋西傑、張 川、張成漢、張國賢、張曉洛、陸愛國、陳 全、陳彥斌
邵 靜、羅金勇、周保義、周新邦、鄭金谷、胡書信、茹炳林、趙俊協
趙留敏、趙曉波、趙海軍、姚炎立、徐 傑、郭森龍、高興苗、欒汝建
褚漢生、韓書枝、韓玉萍、董公元、蔣愛民、翟書章、翟慶坤、翟躍娃
戴延祥、戴培基
六、大事記
2002年
5月成立商業聯合會,市四大班子領導宋克耀、李文慧、高靈芝、周國華、郭叢斌等參加會議。中國商業聯合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姜明、省商業行業協會會長張慧玉到會祝賀。
6月召開一屆一次理事會議。
11月召開一屆二次理事會議。
12月參加了在美國舉辦的世界零售商大會,有78個國家2萬餘人參會。洛陽商業聯合會首次目睹了國際行業零售商盛會。
2003年
1月召開洛陽商業聯合會首屆會員大會。
3月成立工商聯維權服務部。
12月洛陽市民政局授權洛陽商業聯合會作為非公有制經濟內成立的商會、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
2004年
1月召開洛陽商業聯合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
4月花會期間,商業聯合會協助市政府組織參與洛陽首屆國際鞋業博覽會,中國商業聯合會何濟海會長參加了會議。
6月召開一屆三次理事會議。
8月召開在全市爭做“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表彰大會 。
2005年
4月召開“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表彰大會。
8月召開一屆四次執理事大會。
9月參加了第十二屆亞太零售商大會,22個國家和地區4000餘名代表參加此次大會,黨和國家領導人吳儀、王岐山參加大會並作了重要講話。洛陽商業聯合會派出20餘人的代表團參加了大會,並獲得組委會頒發的組織獎。
10月召開洛陽商業聯合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
11月在華陽大飯店召開商業聯合會供應商工作委員會成立大會,市四大班子領導高靈芝、吳喜照參加了大會。
2006年
2月,聘請市法律援助中心王自剛律師為商會法律顧問,為會員提供政策諮詢、契約簽訂、糾紛調處等維權服務。
2月,對洛陽市商會理事成員進行了調整。
5月組織參加了中國上海國際博覽會,及中國商業聯合會理事會年會。
10月,組織商會理事、會員到欒川縣山區看望慰問當地貧困五保老人,給老人們送去了200斤大米、20件棉衣、20雙鞋、20床棉被,並現場捐款4000多元。
11月組織評選表彰全國商業服務業“巾幗建功”標兵、“巾幗文明崗”活動,洛陽商業局幼稚園被評為巾幗文明崗。
2007年
4月,召開商會二屆一次常委會,增補王進卿、張成漢、張曉洛為商會常務理事;
2008年
6月,商會會員為四川汶川地震災區捐款10多萬元。
12月在北京參加紀念中國商業服務業改革開放30周年慶典大會,洛陽商業聯合會被授予卓越組織稱號。
2009年
3月,召開了二屆一次理事大會,對理事會進行了改選。
5月為落實黨中央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號召,洛陽商業聯合會組織召開了首屆世界和諧文化研討會,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中外知名學者參加了會議。市領導宋克耀、吳喜照、任海航等參加了會議。
2010年
5月洛陽商業聯合會在北京參加了中國商業聯合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
10月召開洛陽商業聯合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
2011年
3月,“三八”期間走訪慰問女會員。
2012年
5月參加了中國商業聯合會第六次理事會暨中國零售商大會。
7月,商會辦公地搬至河南省洛陽市南昌路與濱河北路民生銀行三樓。
12月,召開三屆一次理事大會,對會長及理事進行了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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