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磯台美商會「Taiwanese-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Greater Los Angeles」簡稱為TACCLA,為一非營利組織,創會於1980年,迄今已歷三十一寒暑,由於時序的遞嬗及累積,商會不斷的成長發展,在南加州,以及全美,都是頗有聲譽及規模的社團。本會並於2000年由會長李木通成立青商部,鼓勵台美人第二代來參與商會活動,融合不同時代環境,讓商會傳統得以延續傳承。這都是歷年來主事的先生女士們無私的傾注心血,不間斷的呵護灌溉,才得以造就商會今日的氣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杉磯台美商會
- 外文名:Taiwanese-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Greater Los Angeles
- 簡稱:TACCLA
- 創會於:1980年
商會簡介,組織章程,
百科名片
洛杉磯台美商會
商會簡介
關於洛杉磯台美商會
洛杉磯台美商會組織章程
1980年,一群來自台灣的菁英,學有成的留學生和在此間開展新機的工商各界移民志士,於北美異鄉蓽路藍縷,慘澹地經之營之。他們深刻地體認到,只有團結才能圖存,經由互助才能共榮。於是王桂榮、丁紹升、黃三榮、徐麟泉、周麟、劉家宏、卓敏忠、蔡明燦、楊嘉猷、陳十美諸君協力擘劃下,「洛杉磯台美商會」於焉誕生,並公推王桂榮先生首任會長。
草創時期,會員人數自屬有限,但因普遍受到僑民社會的肯定與認同,會員與日俱,增,不數年而駸駸然發展成南加州地區一個組織健全,運作穩適,聲譽日榮的民間團體了。理事會乃正式向加州政府註冊,同時也向國府僑務委員會登記備案為海外僑團。至此,商會的發展綱舉目張,規模大立,深受僑界期許,鄰近地區如柑縣、聖地牙哥等地僑界也風聞景從紛紛成立台美商會,馴至今日,北美各地已有36個地區台美商會,其共同組成「北美台灣商會聯合會」。更使台灣商會的網路擴及世界各大州,無遠弗屆,漪歟盛哉。
洛杉磯台美商會的宗旨為:聯合台僑華裔互助合作;協助此間僑民融入主流社會,提升族裔的社會地位。「互助合作,服務人群」是台美商會全體會員的共同信念。服務不是流於口號,而是具體行動,態度是積極入世的,只要是力之所及,勇往直前。商會的工作旨趣是極為清楚的,就是:「凝聚所有來自台灣的僑民的力量,共同協力拓展生存的空間,為開創更美好的明天而努力。」台美商會會務的推展,要言之,目標在實踐本會的宗旨,擴大服務工商僑界,期望對此間僑民的共存共榮,能提共實質的助益,行有餘力,則希望對母國故鄉,亦能有回饋。
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依性質及功能可分別為四:(一)健全組織的發展:定期持續吸收優秀的新會員,擴大商會的社會基礎,以增加服務僑界,社會之效果。(二)促進資訊交流:多方蒐集有?台美及其他地區的經貿等資料,供會員運用。定期發行刊物,加強與在台及世界各地台灣商會交換互助合作。(三)推展工商服務:商會服務之對象不限於會員,對擴大社會民眾,請求支援者,無不適時伸出援手,盡力而為。(四)致力融入社會主流:本會雖非政治團體,但有助於我少數族裔之出頭天,爭取各種平等地位,融入主流社會之事務,均出錢出力,全力以赴。
商會常年的活動是多樣的,活潑的,如:經濟、稅務、投資、理財、醫藥無健、企業管理、保證消費者、電腦常識、法律知識等專題講座,到外地工商考察,以及球類比賽,會員聯誼,救助貧困等各項單元活動,率皆有益世道人心,都是在實踐本會的宗旨。從運作的主軸,清晰地映現出人道關懷的精神。商會對會員間的婚喪喜慶,人情往來,都不疏忽。故「人情味濃厚」,可說是洛磯台美商會的寫照。
目前洛杉磯台美商會擁有會員325名,會員從事的行業有:銀行、地產、醫師、藥師、生化撿驗、律師、會計師、建築設計、食品製造、餐廳、旅遊、運輸、證券投資、財務管理、保險、印刷、工業製造、健康器材、家電製品、電腦銷售、音樂器材、工程顧問、旅館經營、傳播媒體等,涵蓋面很廣泛,只要出席會員聯誼會就會覺得生趣盎然。
會館得以自置,仰賴前後會長、理事及全體會員鼎力支持,全力襄助,使有所得,然今後會務之拓展,仍需會員時賜建言,同心協力藉以會務更上層樓,更祈會員抽暇撥冗光臨指導。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法人組織定名為「洛杉磯台美商會」,英文名稱為(TAIWANES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GREATER LOS ANGELES) 簡稱為(TACCLA),依加州公司法組織之,領有聯邦免稅許可在案 (NON-PROFIT ORGANIZATION)。
第 二 條:本會宗旨如下:
1. 促進來自台灣,在大洛杉磯區從事工商業者之交誼及服務。
2. 促進台灣及美國經濟文化交流。
3. 提高在美台灣工商業者社會地位。
第 三 條:本會辦公室應設在洛杉磯區內,地址由理事會選定。
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大會
第 四 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會員分為:永久會員、公司行號會員及普通會員三種。
永久會員須繳付一次永久會員費。享有章程明定之各項基本權利,可行使理事選舉之選舉權。年資滿一年者方具有理事候選資格。
公司行號會員須繳付會員費,其金額由理事會決定之。該公司行號會員得指定一名代表人行使章程明定之權利義務,其理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永 久會員相同。公司行號會員代表人之異動,得由該公司行號以書面推派並變 更之。惟公司行號會員代表人當選為理事或擔任其他行政職務者,其代表 人身份若有更動,則其所任理事或其他職務即自動喪失。
普通會員須每年繳付年費一次,享有理事選舉權,但無被選舉權。其他享 有之章程所明定之各項基本權利義務,與永久會員、公司行號會員相同。
2. 申請加入本會為永久會員或公司行號會員者,須有理事兩人之推薦,並經理事會審查,超過三分之二理事同意通過之。
申請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者,須有理事一人或普通會員兩人之推薦,其經理事會審查,多數決議通過之。
3. 本會會員應遵守及尊重本會組織章程及加州公司法之規定,若有違規或有任何行為損及本會名譽者,須接受理事會之議決。
4. 會員已繳交會費,一律不得要求中途退還。會員如不繳年費,應視為自動退出。
第 五 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權構。
第 六 條:會員大會分年會及臨時會兩種。
1. 年會每年召集一次。
2. 臨時會之召開,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 七 條:會員大會的召集,須在開會日十五天前通知全體會員。決議事項須經出席 半數以上同意即通過。
第 八 條: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副會長一人擔任主席。
第三章 理事會
第 九 條:由理事組成理事會,並由理事選出會長及副會長,商會會務及其他法則應以加州公司法為基準,理事會依此法則管理商會。
第 十 條:本會設理事,理事名額最高為卅一人。由永久會員及公司行號會員中選任之。
1. 投票選舉采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至多圈選不超過核定理事名額之人數。
2. 當場投票當場開票。
3. 通訊及授權投票不受理。
4. 缺席競選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人員任期:
1. 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2. 副會長三人,任期與會長相同。
3. 理事會每年改選一次,理事連選得連任。
4. 理事因故不克出席理事會議選舉正副會長,得以委託書委任其他理事代行投票。
5. 理事改選日期,以每年之十一月或十二月為之。
6. 理事組成理事會,選舉正、副會長。其他之行政人員則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通過任用之。
第十二條:理事有下列情形者應立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
2. 提出書面辭呈經理事會議決議通過。
3. 理事未履行其義務,經理事會決議免除其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應每兩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負責行政職務之理事應每月集會一次。 第
十四條:理事會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其決議事項,除其他條款所明定者之外,須出席理事人數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五條:理事會下,設有專業小組委員會,各小組推選理事一名為召集人,得邀請 本會會員參加小組委員會委員。
第四章 組織及管理
第十六條:本會行政部門包括會長(PERSONAL)、副會長(VICE-PRESIDENT)、 秘書長(SCERETARY GENERAL)、副秘書長(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財務長 (TREASURER)、副財務長 ASSISTANT TREASURER)、總幹事(EXECUTIVE SECRETARY)。
第十七條:會長應負責召開大會及理事會,其為大會及理事會之當然主席。 會長出缺時,由理事會推選副會長一人遞補之。若副會長亦出缺時,應由 理事會重新選舉會長及副會長。
第十八條: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一人,名譽會長須擔任過本會會長並對商會有卓越之貢獻者。名譽會長系榮譽銜,並非行政人員。
第十九條:理事會得聘請前會長若干名本會會務顧問,其權利及義務與理事同。 理事會得聘請社會賢達人士若干名為本會榮譽顧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辦事細節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廿一條:如本會章程有未盡事宜,應依加州公司法之規定為基本準則。 第廿二條:本章程之修正經由2002年12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即刻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