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行政管理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縣行政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管理和指導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管理和指導全縣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三)擬訂全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審核並提出縣直機關各部門和各鄉鎮機構改革方案及意見;指導、協調縣、鄉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四)協調縣委、縣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其調整。協調縣委各部門之間、縣政府各部門之間、縣委各部門與縣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提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行政管理職能認定意見。
(五)審核並提出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縣紀委、縣法院、縣檢察院和縣級各民眾團體機關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建議。
(六)審核並提出鄉鎮黨政群機關的機構設定、設定限額、人員編制總額的建議。
(七)擬訂全縣各類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方案;審核全縣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擬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八)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2號令)的規定,負責全縣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具體承擔全縣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變更、年檢、註銷工作。
(九)負責對全縣各級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制執行情況的跟蹤評估和監督檢查。負責受理違反機構編制法規、紀律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違反機構編制法規、紀律問題進行調查處理,並及時報告縣編委會或縣委、縣政府。
(十)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擬訂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政策性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和維護全縣機構編制人員實名制信息庫,在全縣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和列入機構編制管理範圍的各類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範圍內實行“機構編制管理證”和“編制使用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機制。
(十一)實行機構編制核准使用制度。負責對涉及人員調任、調動、人才引進、軍轉幹部政策性安置、退伍軍人安置、社會公開招考工作人員等人員調整的機關、事業單位進行編制核准,提出編制審核意見,報編委會審定。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政策,負責人員入編審批手續。建立健全機構編制與人員工資、財政預算相互配合制約機制。
(十二)負責全縣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網上名稱管理工作。推動“政務”、“公益”中文專用域名的套用普及,推動中文專用域名的規範註冊和使用,加強對網上名稱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機構編制、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的理論研究、信息傳遞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審計及統計分析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主任
顏冰
副主任
雷建國、馬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