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售

洗售

洗售(Wash Sale)又稱為虛買虛賣、沖洗買賣或虛售,它是最古老的證券市場的操縱形式,即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地創造證券交易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洗售
  • 外文名:Wash Sale
  • 別稱虛買虛賣
  • 性質:最古老的證券市場的操縱形式
綜述,洗售的手法,洗售的構成要件,

綜述

“洗售”:又名自買自賣或者虛買虛賣,美國《證券交易法》和我國《刑法》、《證券法》均將該行為定義為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它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製造市場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洗售的手法有多種:一種是交易雙方同時委託同一經紀商,於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買進賣出並作相互應買應賣,其間並無證券或款項交割行為。另一種是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合好的委託給兩位經紀商,經由一經紀商買進,另一同時賣出,所有權未發生實質性轉移。第三種是洗售者賣出一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的同夥配合買進,繼而退還證券給洗售者,取回價款。

洗售的手法

在西方國家證券市場,洗售手法有多種:
1、最早的手法是交易雙方同時委託同一經紀商,於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買進賣出,並作相互應買應賣,其間並無證券或款項交割行為。
2、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託給兩位經紀商,經由一經紀商買進,另一經紀商賣出,所有權並未發生實質性轉移。
3、洗售的做手賣出一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好的同夥配合買進,繼而退還證券給做手,取回價款。
洗售實際上就是一種不改變實質所有人而對同一證券賣出後又買回的操縱行為,就象東西從一個人的左手換到右手,右手換到左手。

洗售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製造證券市場虛假繁榮,誘導公眾投資者盲目跟進,從而達到操縱市場的目的
1934年的美國《證券交易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洗售必須有“產生不真實或足以令人誤解其買賣達到繁榮狀態”的意圖。我國台灣地區證券法在1988年修訂前曾將主觀上的操縱意圖加以了明確的規定,修訂後的證券法刪除了該規定,從而使洗售的認定趨向客觀化。
2、客觀上洗售並沒有改變證券的所有權人
在民法上,動產依據交付,不動產依據登記發生所有權的轉讓。證券權利的轉讓一般是以辦理過戶登記為判斷標準,但是這裡所說的所有權或所有權人指的是實質的所有權或實質的所有權人(beneficial ownership)。所謂實質所有權人是相對於名義所有權人(title owner)的一個概念,它是指儘管證券並非以自己的名義持有,但是以自己的資金購買的股權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享有或負擔該證券的盈餘或虧損的人。例如,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擁有的證券,通常另一方配偶或其父母會被認為是實質的所有權人。或許會在行為人或帳戶提供人的帳戶之間發生移轉,但事實上依然是由行為人控制與支配,這種情況下只是名義所有權的轉讓或名義所有權人的變更,不屬於轉移實質所有權的證券買賣。
我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都對洗售行為加以明確的禁止。《證券法》第71條第3款規定,禁止任何人從事“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74條第1款第4項規定,“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虛買虛賣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為製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 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虛買虛賣”屬於操縱市場行為,應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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