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米爾語特別法案,1958年9月斯里蘭卡議會通過的法案,規定允許用泰米爾語給政府學校內的泰米爾族學生授課,招收公務員考試時,學習泰米爾語者用泰米爾語應試;北方省和東方省地方當局官員之間可用泰米爾語通信,在北方省和東方省的行政事務上可使用泰米爾語,但不得妨害國語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