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財富人生終身年金保險(分紅型)

泰康財富人生終身年金保險(分紅型)是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種新型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康財富人生終身年金保險(分紅型)
  • 所屬類別:保險
  • 出品企業: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險種類別:年金、分紅、終身壽險
  • 投保年齡:出生滿28天至60周歲
  • 計畫構成:主險、附加險
產品簡介,產品特色,保險責任,責任免除,

產品簡介

出品企業: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險種類別:年金、分紅、終身壽險
計畫構成:主險——財富人生,附加險——財富人生重疾保險
投保年齡:出生滿28天至60周歲

產品特色

交費年年給付 生存歲歲享有
   交費期內,第2保單年度起,每年給付被保險人相當於基本責任保險費的2%的持續保險金;每滿5個保單年度,給付被保險人相當於基本責任保險費的50%的特別保險金;被保險人60周歲前每年領取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10%的生存保險金;60周歲後每年領取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20%的生存保險金。
收益有保證 還可享分紅
收益有保證:交費期內,第2年起給付被保險人相當於基本責任保險費的2%;每滿5個保單年度,給付被保險人相當於基本責任保險費的50%。被保險人60周歲前每年領取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10%,60周歲後每年領取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20%。
還可享分紅:每年分享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既可現金領取,又可累積生息。
保領二十年 終身永領錢
為保證客戶的利益,自60周歲起無論生存與否,保證年金領取20年;80歲仍生存可繼續領取直至終身。
給付進賬戶 複利月計息
持續保險金、特別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如果不領取,可默認進入生存類保險金累積生息賬戶,進行月複利計息。
隨時可追加 領取又靈活
根據需求,可以在55周歲前追加可選責任保險費,直接增加收益,加大養老金領取;賬戶擁有靈活領取的功能,每年可領取一次,滿足人生各階段的財務需求。
豁免顯人性 保障全覆蓋
在交費期內,若投保人因意外傷害導致高殘或身故,可豁免餘下所有未交基本責任保險費,保單利益繼續有效;涵蓋重疾、養老、子女教育、豁免、理財等功能,貫穿一生的財富規劃。
財富金賬戶 規劃更全面
今天有錢叫有財,明天有錢叫有福,今天、明天都有錢,盡享財富人生。

保險責任

本契約保險責任分為基本責任和可選責任。
基本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持續保險金給付
在約定的本契約的交費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每一年的年生效對應日生存,我們按保險單上載明的本契約的基本責任保險費的2%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持續保險金。
如您選擇一次性交納保險費,我們將不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持續保險金。
特別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在您每交滿5年基本責任保險費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生存,我們按保險單上載明的本契約的基本責任保險費的50%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特別保險金。
如您選擇一次性交納保險費,我們將不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特別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不含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對應日生存,我們按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10% 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起(含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對應日生存,我們按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20% 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生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身故,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為: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18周歲前(不含18周歲生日)身故,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等於您已交納的本契約的累計基本責任保險費數額;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18周歲(含18周歲生日)至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不含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之間身故,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等於您已交納的本契約的累計基本責任保險費數額的110%;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含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至年滿79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不含年滿79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之間身故,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等於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4倍扣除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在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含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後已領取的基本責任的生存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79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含年滿79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之後身故,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為零。
一次性領取選擇權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仍生存,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生存保險金,其數額等於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3.6倍,該數額已包含被保險人在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應領取的基本責任的生存保險金和特別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選擇權,需要在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前30天內行使。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險費
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該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投保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則自其身故後本契約的首個基本責任保險費約定交納日開始至最後一次基本責任保險費約定交納日止,我們豁免前述期間內您應交納的本契約的基本責任保險費。
投保人意外高殘豁免保險費
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該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投保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發生本契約所指的高殘,由雙方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證明符合本契約所指的高殘,則自其高殘後本契約的首個基本責任保險費約定交納日開始,直至本契約的最後一次基本責任保險費約定交納日,我們豁免前述期間內您應交納的本契約的基本責任保險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契約所指高殘的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通知我們,我們所負的本次高殘豁免保險費的責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契約所指高殘的規定時起中止。
保險費豁免開始後,我們將不接受投保人關於本契約基本責任保險費交費方式的變更申請。
持續殘疾證明
投保人高殘豁免保險費期間,我們有權每隔一段時間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續高殘的證明或接受體檢,其時間間隔取決於投保人高殘的程度及我們有關規定。持續高殘證明和體檢必須由雙方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提供,所需費用由我們承擔。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證明或未按我們的要求接受體檢,我們有權中止本次高殘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可選責任
投保本契約時或在本契約的有效期內,經我們同意,您可以選擇“可選責任”作為本契約項下的保險責任,並與我們約定可選責任保險金額。
可選責任包含“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三項責任,您在選擇“可選責任”時,必須同時選擇其包含的三項責任。
生存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可選責任生效之日起至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不含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對應日生存,我們按可選責任保險金額的10% 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我們按可選責任保險金額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可選責任終止。
身故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身故,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可選責任終止。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為: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18周歲前(不含18周歲生日)身故,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等於您已交納的本契約的可選責任保險費數額;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18周歲(含18周歲生日)至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不含年滿60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之間身故,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等於您已交納的本契約的可選責任保險費數額的110%。
您選擇可選責任須符合以下條件:
在被保險人年滿55周歲後的本契約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之前申請;
約定的可選責任保險費需符合我們的規定;
應交的本契約的基本責任保險費均已交納。
若您選擇了可選責任,則在可選責任的有效期內,您可以申請增加可選責任的保險金額,但需符合上述規定,且在每個保單年度內,您最多可申請一次。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1.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 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4. 在本契約成立(若曾復效,則自本契約最後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 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終止,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本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導致其身故的,本契約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項情形導致其身故或高殘的,以及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導致其身故或高殘的,我們不承擔本契約2.4條約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險費或投保人意外高殘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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