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

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

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成立於2006年3月,成立時會員單位44個,經過幾年的發展,現在有會員單位84個。會員單位的門類也從當初門類比較單一到現在已經含蓋大型發電企業、熱電聯產企業、電力設備製造企業、電力安全工器具製造企業、電力工程承裝(修、試)企業、電力設計院所、電力行業流通服務團隊等比較多樣的門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
  • 屬性:協會
  • 地區:泰州市
  • 成立時間:2006年3月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2012年6月14日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在泰州會賓樓賓館召開第二屆會員大會暨二屆一次理事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選舉產生新一屆秘書長。
協會下設理事工作部、科技調研部兩個常設辦事機構。2011年11月成立了“電力工程承裝(修、試)專業委員會”。
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承擔著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承擔著會員單位相互之間的溝通協調作用,承擔著為政府、為企業、為社會的服務作用。2009年、2010年被江蘇省電監辦授予“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先進辦證點”。2011年被泰州市民政局評為4A級社會團體。
近幾年,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積極參與政府節能減排工作,向耗能大戶宣傳國家節能減排政策,推薦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開展對熱電聯產企業的內部設備改造、最佳化運行、節能指標管理的調研,為政府進一步發展熱電聯產企業和規範節能降耗管理提供決策依據;根據中央關於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自律公約,組織開展會員單位及協會自身的自查自糾工作;根據國家電監會江蘇省電監辦授權承擔泰州供電區域內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按照政府統一布置和要求完成《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提高了協會的社會公信力;及時向承裝(修、試)企業宣傳《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監會28號令)、《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等檔案。
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現有《電力行業信息》內部刊物一份、《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網站》一個。《電力行業信息》主要任務是刊登國家頒布的最新法規政策,技術規程,宣傳會員單位創新發展的成果業績、節能新產品等。《泰州市電力行業網站》除具有一般網站的功能,還為每個會員單位預留了展示視窗和空間。頁面內容比較豐富既有企業介紹、產品推薦,也有企業文化等。更有特色的是,為每個單位建立了電子地圖,方便客商能夠順利的找到會員單位地址。
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兼有江蘇省電力行業協會泰州辦事處的職能,先後開展了配合省行協籌建供電專委會、協助召開全省電力行業年中統計工作會議、參與全省農電人員職業技能大賽、徵集電力行業優秀調研論文等工作。
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正處在發展、壯大時期,任重而道遠。今後,在泰州市經信委的直接領導下,有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有政府各部門的大力支持,通過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必將為泰州市的經濟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協會章程

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章程
(2006年3月16日一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10年6月25日一屆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修改、2012年6月14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的英文為 TaiZhou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 TZEPA。
第二條 泰州市電力行業協會(簡稱電力行協)是泰州市境內電力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自律性的全市性行業協會組織,是依法設立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以服務為宗旨,為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及電力行業法規實行自律行業管理,為全行業服務。按照會員要求,為企業服務,溝通與政府部門、立法機關、企業之間的聯繫,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維護公平競爭,促進電力工業的發展。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泰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泰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泰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泰州市經濟開發區泰事達路1號。
常設辦事機構的理事會工作部、諮詢服務部對外辦公地點:泰州市人民西路10號9樓。郵政編碼:2253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電力行業的改革與發展問題,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建議;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出管理體制改革方面的建議;根據國家、省有關電力行業的法律法規,提出本市的實施細則、地方法規和管理辦法的建議;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行業內的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及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
(三)參與制(修)訂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四)經政府部門委託,參與本市電力行業的相關資質審查和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質量、安全等企業管理的監督工作,開展行業檢查、行業評比;受委託進行電廠安全生產及項目安全性評價等有關工作。
(五)受委託組織行業科技成果、優秀管理成果的評選、鑑定和推廣套用工作;推薦電力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組織展銷會、展覽會;
(六)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七)開展企業管理、技術、經濟及法律事務等諮詢服務;
(八)開展職業教育、人才、技術培訓和組織電力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九)創辦或聯辦會刊,編輯行業出版物和資料,開展行業宣傳活動;
(十)制定並監督執行自律性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對電力行業的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行業作風監督檢查;
(十一)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二)開展市際和省間的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
(十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提出書面申請;
(三)泰州市境內具有法人資格或受法人委託的電力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有入會意願的單位、團體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提交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本行業內部需要協調的問題以及涉及與其它行業和部門之間需要協調的問題,有權要求本會予以協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會員單位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力,會員代表一般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受法人委託的經營者擔任。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關心本會的建設 ;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為維護本會的團結、統一和工作上的協調,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本會合法權益的活動;
(六)向本會提供本單位改革與重要信息,調研成果、重要建議和有關資料等。
第十二條 會員申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退會不退會費。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或免去名譽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亦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的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請和解聘名譽理事長、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理事會認為需要提請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市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理事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電力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本會工作,有事業心和開拓創新精神;
(八)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奉公。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貿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每屆的任期為五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經貿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本會常設辦事機構。
(五)理事長因有特殊原因,可委託常務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秘書長提出建議,報理事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選舉產生的理事、常務理事,在會員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因職務變動,由所在單位推薦新任代表,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接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市內外企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主辦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兼職工作人員可由會員單位派出或聘用。會員單位派出或協會聘用人員的有關待遇由協會按規定支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體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泰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泰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泰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2006年3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10年6月25日一屆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修改。2012年6月14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修改
第四十七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泰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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