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江蘇省泰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注協)成立於1997年9月18日,系由泰州市註冊會計師依法組成的社會團體和行業自律組織。市注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江蘇省泰州市註冊會計師會計師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服務、監督、管理、協調”的職能,為全市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監督會計師及其事務所的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管理註冊會計師行業;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註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協會目前擁有個人執業會員150多人;非執業會員200多人,團體會員14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 外文名:TaiZhou Institute Of CertifiedPublic Accountants
  • 簡稱:市注協
  • 成立時間:1997年9月18日
協會章程,自律公約,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江蘇省泰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泰州市註冊會計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是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英文名稱為:TaiZhou Institute Of CertifiedPublic Accountants。(縮寫為:TICPA)
第二條 本團體為全民事業單位,經泰州市編制委員會於九八年四月十五日批准,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由市財政、審計局抽調人員組成。是泰州註冊會計師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為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服務,監督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照法律、法規管理全市註冊會計師行業,維護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泰州市財政局、審計局的監督、指導。並接受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泰州市財政局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接受政府主管行政機關委託,辦理本市註冊會計師註冊、事務所設立有關事宜,監督、管理其執業情況;
(二)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
(三)貫徹落實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四)擬訂本市註冊會計師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椎動全市註冊會用&培訓工作;
(六)組織我市報考註冊會計師人員參加全國統一考試;
(七)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持註冊會計師依法執業,維護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八)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
(九)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部門,以及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授權或委託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人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經申請批准者;
(四)己經依照原規定考核取得本會會員資格者;
(五)有關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審查推薦,由本會理事會批准,聘請為本會的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八)申請退出本會。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
(四)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五)按期交納會費:
(六)按規定完成後續教育專業學習任務;
(七)承擔本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參照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規定的辦法,結合我市具體情況擬訂,經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市會員代表大會。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延期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
(三)討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其他應由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叄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 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叄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部、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主管單位撥款;
(二)會費收入;
(三)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事業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九七年九月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細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律公約

泰州市註冊會計師行業自律公約
(2007年修改稿)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社會公信力,健全和完善行業自律監管機制,共同維護行業公平有序的執業環境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違反註冊會計師法處罰辦法》、《反對行業不正當競爭的自律性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經過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共識,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立本公約,旨在行業內部營造“公平競爭、規範執業”和“互助、聯動、共贏”的執業環境,維護各會計師事務所及全體註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及相關從業人員執行業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廉潔”的原則,嚴格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信守行業職業道德。勤勉盡責,謹慎執業,積極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自覺接受行業管理和政府、社會監督。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品德,遵守職業紀律,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切實履行對客戶和同行的職業責任。不自我浮誇,不詆毀同行,不做有損行業整體利益的事情,共同維護行業公正形象。
第四條 嚴禁任何事務所憑藉社會關係搞行政命令,進行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事務所執業不受地域或行業限制。事務所因業務需要,需要在所在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必須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業務承接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資質能力和業務範圍以內以事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託、承接業務。承接驗資、審計等經濟鑑證業務時應當考慮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在簽定業務約定書之前,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委派註冊會計師了解被鑑證單位基本情況,初步評價鑑證業務風險,並就約定事項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與委託單位存在以下利害關係時應主動向所在會計師事務所聲明並實行迴避:
1、曾在委託單位任職、離職未滿兩年的;
2、持有委託單位股票、債券或在委託單位有其他經濟利益的;
3、與委託單位的負責人和主管人員、董事或委託事項的當事人有近親關係的;
4、擔任委託單位常年會計顧問或代為辦理會計事項的;
5、其他為保持獨立而應迴避的事項。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如與客戶存在以下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係時,不得承接其委託的審計或其他鑑證業務:
1、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負責人與客戶存在重大利益關係;
2、會計師事務所與客戶存在較大數額的經濟往來或持有客戶的股票;
如存在上述關係除不得承接其委託的鑑證業務外,也不得允許其註冊會計師發表鑑證意見。如果承接業務在先,上述事項發生在後,應解除業務約定。
第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藉助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的權力和影響,壟斷或指定一個行業、部門、地區或一個單位的註冊會計師業務。
2、允許他人或其他單位以本人或本所的名義承接、承辦業務。
3、為排擠競爭對手,以低於收費標準下限或免費提供服務為手段招攬業務。有特殊情況降低收費的,須報市注協備案(在上報業務報備資料的備註欄內註明)。
4、在約定的收費金額之外向客戶索取其他酬金、財物。
5、在會計師事務所註冊地的同一城區內另外擅自設定辦公室、工作點承攬業務以及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給予業務收入分成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好處。
6、採取向客戶及有關單位示意某種關係、利誘或欺詐客戶、直接或間接對客戶進行脅迫等方式招攬業務。
7、通過其他中介組織、諮詢代理機構或個人介紹、招攬業務,並支付介紹費、佣金或其他好處。
8、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借刊登招聘啟事、遷址公告之機對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的能力作誇大、不實宣傳。
9、註冊會計師掛名、兼職、跨所執業或為他人提供虛假擔保;利用虛假材料騙取註冊、年檢。
10、註冊會計師常住地在其供職的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外,並長期在常住地承辦業務(分支機構除外)。
11、擅自設立或以虛假材料騙取批准設立各種形式的分支機構(包括分所、辦事處、聯絡處、業務部、工作組等,不論是否掛牌)。
12、故意詆毀、誹謗或誣告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
13、其他違反職業道德、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對以投標方式承接審計業務的必須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以投標方式承接審計業務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
第三章 執業和收費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必須遵循《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和相關制度、準則,規範執業程式,提高執業質量,任何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質量標準或依價論質。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嚴格按照江蘇省物價局蘇價服(1999)357號檔案《關於會計、審計、稅務、資產評估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費管理辦法》)的收費標準進行服務收費,除特定業務(需報市注協備案)外,一般不得突破檔案規定的在中準價基礎上可上下浮動20%的限制。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低於上述收費標準進行壓價競爭,也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考慮到我市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以及事務所以往收費的狀況,本公約確定對本市範圍內每項業務收費為:
一設立驗資和變更驗資:依據註冊資本,收費不得低於以下最低限額:(略)
二審計和其他:按省定標準可適當下浮,其下浮幅度不得超過最低收費標準的20%。如執行的收費管理辦法有調整,按調整後的檔案規定重新確定比例執行。特殊業務超出上述收費標準的實行事前報告備案制度,承接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承接業務前向注協以書面形式報告備案。
三事務所參加招投標項目,按招標單位檔案執行;無招標檔案的按上述二執行。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與其他單位或機構進行收益分成式的業務合作。但聘請其他單位或機構的有關專業人員協助工作以及各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業務合作除外。
第十一條 事務所和委託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時,必須寫明項目的收費數據,在向市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業務報備時,要將項目收費的執行情況一併列明。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如實上報出具的報告數,做到字號規範、連續編號,不得跳號、不得隱瞞不報或另行編號。
第十三條 對於地方黨委、政府作出的對特困企業減免收費規定及確屬特殊情況難以按有關規定標準收費的,由事務所與委託單位自行商定,但在簽定業務書前應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四章 監督和實施
第十四條 建立行業自律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行約監督檢查管理機構。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委員會行業自律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
行業自律監督管理委員會接受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指導。
一負責監督本公約的執行、解釋;
二負責受理有關公約的舉報、投訴。
三負責違約行為的處理;
四負責組織委員會監督人員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市行業自律管理委員會有權對經查實違反本公約的行為,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對違反本公約第四、五、六、七、八、十條之規定的行為,由註冊會計師協會在行業內進行通報,採取談話提醒的方式予以警告,並予以制止,造成嚴重後果的提請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相應處罰;違反本公約第八條規定,在兩家或兩家以上事務所執業的註冊會計師和其他從業人員予以批評警告,責令改正;對聘用在其他事務所執業的註冊會計師和從業人員的事務所責令改正,並追回其從事業務所取得的收入;違反本公約第九條、十一條規定不經報備、降低收費標準等,取得收入全部作違約金收取;違反第十二條規定,隱瞞不報或另行編號的按本公約收費標準收取同等金額的違約金;違反本公約十條規定,未經報告備案擅自降低收費標準的,足額收取違約部分差額兩倍的違約金。違約金用於查處經費、獎勵舉報人開支等。
第十六條 對省內事務所和本地中介組織及個人超範圍執業、借名執業、違規操作、惡意競爭、擾亂執業秩序等行為,本公約會員將依據事實,有權採取聯合維權措施。行業自律管理委員會有義務向省注協及相關管理部門投訴、併力爭支持。
第十七條 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為了使本公約落到實處,各會計師事務所在每個年初(元月31日前)按上年業務收入預交保證金。收入200萬元以下(含200萬),預交5000元;200萬元以上,預交10000元。違約金從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扣除後違規單位必須在1個月內補齊不足部份的保證金,並在行業內進行通報。保證金的餘額可以轉入下年度。屬個人行為違約的違約金,事務所支付後可要求其個人負擔。保證金的繳納、使用情況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秘書處每年度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 對拒交或欠交保證金的事務所,在行業內進行聲討,並加大對該所監管檢查力度。
第十九條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秘書處接到舉報之日起,十五日內必須作出調查處理結論。對不按本公約規定履行職責,舉報單位或個人可依照《行政許可法》向行業主管機關提請複議。
第五章 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條 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有模範遵守和執行本公約各條款的義務。同時,對業內執行本公約的情況有監督的責任和投訴舉報的權利。發現違約行為應積極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一條 事務所投訴必須由主任會計師(所長)簽字並蓋章。個人舉報可以署名並提供相關線索,匿名舉報必須附相關證據。
第二十二條 市註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道聽途說、捕風捉影而進行的投訴和舉報不予受理。對證據確鑿、查證屬實的投訴和舉報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經行業自律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簽署後正式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在實施過程中,如需增減變動有關條款,應提請各事務所共同協商同意後再作相應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二○○四年簽署的《泰州市註冊會計師行業自律公約(試行)》同時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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