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區發展和改革局(泰安市泰山區發展和改革局)

泰山區發展和改革局

泰安市泰山區發展和改革局一般指本詞條

根據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泰辦發〔2010〕8號)和《中共泰安市泰山區委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政府關於泰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泰山發〔2010〕24號),設立泰山區發展改革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山區發展和改革局
  • 所屬地區:泰山區
  • 屬性:政府機關
  • 職能科室:9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地方規劃和專項規劃、專項產業政策,除按規定需報國家、省、市審批的外,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行業管理部門分別制定。
(三)增加金融證券和資本市場發展方面的職責
(四)加強全區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加強全區投資巨觀管理,加大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力度,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加強對高技術產業的培育,加快發展高端高質高效產業;加強對全區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擬訂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巨觀經濟的監測、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組織擬訂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相關工作。
(二)負責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組織實施經濟體制改革試點的有關工作;協調和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全區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組織推進全區風險投資體制改革。
(三)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審核、轉報工作;負責協調爭取項目、扶持資金和優惠政策;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措施;協調指導專項建設資金和政策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使用方向;負責對區重大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稽察;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
(四)匯總編制全區國內外貿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備選項目;負責有關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組織擬訂重要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引導和調控市場;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全區糧食(包括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農產品的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區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和銜接平衡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協調指導編制全區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參與制定小城鎮發展規劃。
(六)研究提出全區工業、能源及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建議;銜接平衡、匯總全區工業、能源及交通運輸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區發展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七)組織擬訂全區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做好相關高技術產業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審核申報及創新能力建設專項審核申報等有關工作;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高端產業發展戰略、規劃,提出促進全區高端產業發展的政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八)組織擬訂和銜接平衡社會發展戰略、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勞動就業、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社會保障等發展政策,推進全區社會事業發展。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提出全區經濟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編制有關專項規劃;組織擬訂全區經濟合作與區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全區對口支援工作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市、區政府確定的我區對口支援工作。
(十)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指導有關部門編制服務業專項規劃;負責銜接市有關規劃,指導街道(鎮)服務業發展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做好上級部門組織的對我區服務業發展情況的考核工作和區內服務業發展考核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全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政策規定;篩選擬訂重點項目名單,編制年度建設計畫;管理和指導重點項目建設,分析研究和協調解決項目建設存在的問題;協調指導全區重大儲備項目的策劃和包裝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全區金融、資本市場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銀政企之間的關係,促進合作與發展。
(十三)管理區服務業辦公室、區重點項目辦公室。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局設9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督辦、信訪、財務、政務公開、安全保密、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組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負責組織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的有關工作。
(二)發展規劃科
研究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措施;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組織擬訂和銜接平衡有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推動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提出全區經濟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編制有關專項規劃;協調爭取國家節能、節水及綜合利用政策扶持資金;負責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審核、轉報工作。
(三)國民經濟綜合科(掛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牌子)
分析研究全區及國內外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提出促進經濟發展的對策建議;組織擬訂全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對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重大課題的調研;組織擬訂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相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承辦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四)經濟體制綜合改革科
研究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組織實施經濟體制改革試點的有關工作;審核上報區屬企業單位改制方案;協調和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全區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組織推進全區風險投資體制改革;負責全區城鄉統籌發展改革和小城鎮綜合改革的調研與指導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科(掛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公室牌子)
編制全區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政策;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協調指導專項建設資金和政策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使用方向;負責協調爭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政策和扶持資金;負責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審核、轉報工作;負責對區重大項目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稽察,對違規問題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建議;負責指導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依法對區重點項目和區級以上政府出資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擬訂全區經濟合作與區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市、區政府確定的我區對口支援工作;負責全區對上資金、項目集中對接的組織工作。
(六)經濟貿易科
匯總編制全區國內外貿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備選項目;負責有關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負責全區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債券的審核、上報工作;組織擬訂重要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引導和調控市場;參與擬訂全區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政策;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全區糧食(包括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農產品的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爭取市場建設等項目、政策和扶持資金;負責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審核、轉報工作。
(七)農村經濟科
研究提出全區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和銜接平衡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協調指導編制全區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參與制定小城鎮發展規劃;負責協調爭取農業和農村建設等項目、政策和扶持資金;負責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審核、轉報工作。
(八)工交能源與高技術產業科
研究提出全區工業、能源及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建議;銜接平衡、匯總編制全區工業、能源及交通運輸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區發展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全區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做好相關高技術產業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審核申報及創新能力建設專項審核申報等有關工作;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高端產業發展戰略、規劃;負責協調爭取工業與能源交通、高技術產業和高端產業項目、政策和扶持資金;負責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審核、轉報工作。
(九)社會事業發展科
組織擬訂和銜接平衡社會發展戰略、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勞動就業、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社會保障等發展政策,推進全區社會事業發展;負責協調爭取社會事業項目、政策和扶持資金;負責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審核、轉報工作。

人員編制

區發展和改革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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