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直預備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由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8年3月1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市直預備費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1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市直預備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18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市直預備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直預備費管理,規範預備費審批管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預備費是市直財政總預算中的預備資金,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第三條 市直財政在每年預算安排中,按照當年市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1%至3%設定預備費。
第四條 市直預備費額度設定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未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不得突破。
第五條 市直預備費的開支範圍包括:
(一)重大自然災害的救災開支;
(二)突發事件的應急與搶險開支;
(三)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第六條 市直預備費的動支程式。當發生需要動用預備費的事項後,有關部門和單位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財政部門審核,並提出初步意見和動支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市財政部門辦理增加預算指標和撥款手續。
第七條 有關部門和用款單位要嚴格按照市政府批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時要精打細算,防止浪費。發現有挪用和浪費行為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建立市直預備費動支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市財政部門應在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市長報告預備費的動支情況。在年度終了後15日內向市政府常務會報告預備費的累計動支情況。
第九條 凡未經本辦法規定程式審批的新增支出項目,不得在市直預備費中開支。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