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學生科技創新行動計畫管理辦法》由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泰安市財政局於2015年11月2日印發,共五章二十三條,自2016年1月10 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9日。2006年9月12日聯合印發的《辦法》(泰科計發〔2006〕7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大學生科技創新行動計畫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泰安市財政局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2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0 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泰安市財政局 泰科發〔2015〕68號
關於印發《泰安市大學生科技創新行動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
駐泰各大專院校:
為規範和加強泰安市大學生科技創新行動計畫的管理,引導和促進大學生創新創業,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制定了《泰安市大學生科技創新行動計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泰安市大學生科技創新行動計畫管理辦法》
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泰安市財政局
2015年11月2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大學生科技創新行動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關於加快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5〕36號)精神,鼓勵駐泰高校學生積極投身科技創新的主戰場,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人才,產生一批科技水平較高、有產業化前景的成果,在全社會營造濃厚的創新氛圍,實施“泰安市大學生科技創新行動計畫”(以下簡稱計畫)。
第二條 計畫以項目立項方式資助駐泰高校學生的科技創新活動。
第三條 駐泰高校學生是指市域內大專及本科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包括大學生和碩士研究生)。
第四條 計畫實行定期受理審批制,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
第二章 立項條件
第五條 項目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品行端正;
(2)能夠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任務;
(3)具有一定的專業基礎和從事研究的能力;
(4)所在學校同意。
申請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多人組成的項目組。
第六條 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套用開發前景並有望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
(2)研究內容為申請人所學專業領域的前沿技術,有一定的創新性或技術突破;
(3)研究目標明確,符合國家重點支持方向和泰安產業發展需求;
(4)具備一定研究基礎,技術路線合理、可行;
(5)項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能在畢業前完成。
第三章 項目的申請、立項與補助標準
第七條 申請本計畫須填寫《泰安市大學生科技創新行動計畫項目申請表》,並同時提供項目申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證、學生證,指導教師推薦意見)。
第八條 申請人所在學校的科研管理部門為項目受理單位。
第九條 每年4月,學校將受理推薦的《泰安市大學生科技創新引導計畫項目申報書》報送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或指定的中介機構)。
第十條 市科技局、財政局組織專家組成項目評審委員會,對項目進行集中評審。
第十一條 按照“鼓勵創新、注重套用、有限目標、突出重點”的原則,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下達項目資金計畫。
第十二條 項目的補助標準:
A類項目:具有較強的創新性,科技水平較高,套用前景廣闊;資金支持額度10000元;
B類項目:具有一定的創新性和較好的套用前景;資金支持額度5000元;
C類項目:轉化性強,能夠產業化;資金支持額度3000元。
第十三條 一個項目原則上進行一次性資助。特別優秀的項目,在確因研究開發資金嚴重不足,可以申請追加一次資助。追加的資助標準按第一次資助等級的下一個等級標準執行。
第四章 項目的管理與結題
第十四條 計畫項目下達後,項目承擔人應與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簽定項目執行契約,並報市科技局備案後,辦理資金劃拔事宜。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一次性撥付至項目申請人所在學校,學校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項目承擔人憑支出憑證到學校有關管理部門報銷。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專項用於項目的研究開發,嚴禁挪用。資金開支使用範圍一般應包括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貸款利息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承擔人須在當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將上半年及全年研究進展、經費使用情況和下半年及下年度工作計畫報送學校科研管理部門。項目完成後,將工作總結、技術總結和有關論文等科技成果資料提交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統一報送市科技局。
第十八條 項目因故中斷,應書面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說明原因。科研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連同有關材料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財政局定期組織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建立項目承擔人和指導教師信用制度。對曾經承擔項目,並較好地完成項目任務的,再次申請計畫項目時,優先安排;不能按契約要求完成項目的,取消項目承擔人的再申請資格。
第二十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將定期會同團市委,各校科研處(辦)、團委(學工處(辦)),組織大學生創新成果比賽,並對優秀項目的承擔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項目資金,或將資金挪作他用的,或不按要求上報項目執行及經費使用情況的,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停止資助、追回資金等處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0 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9日。2006年9月12日聯合印發的《泰安市大學生科技創新行動計畫管理辦法》(泰科計發〔200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