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國中學生學業考試違規處理規定

《泰安市國中學生學業考試違規處理規定》由泰安市教育局於2015年6月1日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國中學生學業考試違規處理規定
  • 發布機構:泰安市教育局
  • 印發時間: 2015年6月1日
  • 實施時間: 2015年6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泰教發〔2015〕28號
各縣市區教育局,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社會事業局,市直各國中學校:
現將《泰安市國中學生學業考試違規處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要做好宣傳和考前教育工作,把規定傳達到每一名考生、考生家長和全體教職工。
泰安市教育局
2015年6月1日

規定全文

泰安市國中學生學業考試違規處理規定
為維護國中學生學業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義務教育法》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考試違紀的,取消其本次考試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題紙(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它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考試作弊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並記錄在考生誠信檔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傳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國中學籍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它作弊行為。
三、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並記錄在考生誠信檔案。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它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4.其它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工作,並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應迴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2.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3.提示、暗示或協助考生答題的;
4.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5.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出現雷同卷的;
6.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7.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8.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9.其它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工作,由考試管理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為不具備參加學業水平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2.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3.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4.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5.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縱容或者夥同他人作弊的;
7.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9.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10.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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