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國會

泰國國會

泰國國會,為泰國的立法機構。泰國國會為兩院制,分為泰國上議院與泰國下議院。其中,上議院議員150人,其中76人直選產生,任期六年,74人遴選產生,首屆任期三年,此後任期六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國國會
  • 組成:2008年3月
  • 兼上議長:提拉德·米翩
  • 下議院議員:500人 
國會地位,機關關係,產生,職權,議會結構,議長,國會聯繫會議,委員會,兩院關係,工作程式,會議制度,會議種類,會議召集,法定人數,議員制度,議員權利,議員義務,議員待遇,無效判決,

國會地位

作為君主立憲制國家,憲法規定了國家權力來自全體人民,國王作為國家元首,是國家統一和認同的象徵,但不具實質性權力。國王通過國會、內閣和法院行使國家權力。立法權在國會,國會採用兩院制。行政權由總理及其內閣行使,總理是行政首長。司法權由法院行使,不受行政權干擾。

機關關係

與國王的關係
國王與國會的關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樞密院主席的任免雖由國王自行決定,但需由國會主席簽署任免諭令。樞密院大臣不得兼任兩院議員。2.國王不在國內或因某種原因不能料理國事時,可以任命攝政王,但也須國會主席奉詣簽署,在國王沒有任命攝政王的情況下,由樞密院向國會提名攝政王人選,經國會同意後,由國會主席以國王御號宣布該人選為攝政王。3.國王的王位繼承問題主要按1924年制定的王位繼承法解決。國王可以授權樞密院對此提出修改補充意見報國王御準,但在國王簽署後,要通報國會。若王位空缺,而且國王已經賜定王儲,內閣只要通報國會即可解決王位繼承問題;若王位空缺,但國王沒有指定王儲,應由樞密院向內閣提出王位繼承人人選(公主也可繼承王位),以提交國會,並經國會同意。4.上議院議員由國王任命產生。5.國會由國王召開,國王主持國會的開幕和閉幕,還可以召開國會特別會議。6.國王保留解散國會以選舉新的下議院的權力,但因同一問題只能解散一次國會。
與內閣的關係
內閣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由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根據現行憲法,總理必須是當選的下議院議員。下院議長從獲本院議席最多的政黨中挑選一名有經驗的政治家作為總理提名,由國王御準。其他內閣成員則由總理提名,亦須國王御準。總理以外的內閣成員不一定是國會兩院議員,但有權出席議院會議,在會議上陳述事實和發表意見。
內閣按憲法規定必須向下議院負責,包括在內閣的總政策上必須向國會共同負責。憲法規定新政府產生以後,不需要信任表決,即可上任。新一屆內閣產生以後,內閣只須在國會發表施政聲明,而不需要請求信任表決。如果內閣認為在國家行政管理工作方面有問題需要徵求兩院議員的意見時,總理應通知國會主席,可以要求召開國會會議進行一般性辯論,但國會不能就所辯論的問題進行表決。下議院議員可以提出對內閣整體或個別成員的不信任案。下議院實有議員五分之一以上有權聯名提出動議對是否提出不信任案進行一般性辯論,就任何問題對個別內閣成員或者內閣集體提出不信任案。
泰國國會下議院泰國國會下議院
與憲法監督機關的關係
憲法監督機構是憲法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國會議長(即下議院議長)、上議院議長、大理院(即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以及國會兩院分別任命三位共六人的法律專業或政治學專業的資深專家。國會議長任仲裁委員會主席。但由兩院任命的委員不得擔任上議院議員、下議院議員、地方議會議員、地方行政官員、有職務和固定薪金的公務人員、國營企業雇員或地方部門的職員。憲法仲裁委員會的權力主要有三項:1.對法律草案的違憲審查。法律案在經國會同意後、總理呈奏國王御準之前,達到一定數量的兩院議員或內閣總理均可以提請憲法仲裁委員會對其合憲性進行審查。2.在法院適用法律時,如發現法律條文違反憲法,法院應暫緩審理案件,提交憲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但這種違憲爭議可由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案件當事人提出。憲法仲裁委員會對違憲爭議作出裁決,但原案件本身的判決仍由法院作出。3.內閣、國會、上議院或下議院決議認為案件審理需要對憲法進行解釋的情況下,應視情況由總理、國會議長、上議院議長提交憲法仲裁委員會裁決。

產生

大選(下議院議員選舉)之日起30天內需召開第一次國會議員全會,由國王或國王的代表主持。國王依據上下兩院議會各自決議,任命上下議會各一名議長和一至兩名副議長。上下兩院議員就職前均需向本人所在國會大會宣誓就職,宣誓詞為:本人×××將為國家和人民利益盡忠職守,保護並遵守泰王國憲法各項規定。一般情況下,下議院結束任期或解散時,上議院不得召開大會。
選民資格
選舉下議院議員的選民資格如下:具有泰國國籍,但因歸屬而為泰國公民者必須在取得國籍10年後才具有選民資格;在選舉年1月1日年滿18周歲;在選區有戶口登記。但以下人員被禁止行使選舉權:精神錯亂和神志不健全者;具有一定宗教身份或神職者,如僧人和牧師等;因法庭傳喚或裁定而受到拘禁者;被法院剝奪選舉權者。
選區劃分
下議院議員現在由155個復名選區或大選區選舉產生。在劃分選區時既考慮人口基礎,又考慮行政區劃。泰國的一級地方政權單位為府。各府人口每15萬人產生一名議員。如果一府的人口沒有達到15萬人也可產生一名議員。如果一個府的人口數量超過15萬人,可以允許這個府在人口每達到15萬人時增加選舉一名議員。只要超過75000人即按15萬人計。一府的應選議員不超過三席時也將此府設為一個選區。超過三人時則將府劃分選區,使每個選區應選議員為三名。在一個府必須劃分選區而又不能使每個選區都有三名應選議員名額的情況下,可先按各選區有三名議員進行劃分,而所剩下的選區議員名額不得少於兩名。在一個府有四名應選下議院議員名額的情況下,可劃分為兩個選區,每個選區有兩名議員名額。
候選人資格
上議院議員是國王任命的各學科、各行業有學識有才幹的資深人士。其具體委任條件是:出生泰國並具有泰國國籍;年齡不低於35周歲;不是任何政黨的黨員、管理人員或顧問,不是當選的地方議會議員或地方行政官員,未被憲法仲裁委員會免去議員資格。下院議員的候選人資格是:年滿25周歲,出生泰國並具有泰國國籍者。符合以下情況的不具有候選人資格:被宣告為破產者;吸食違禁藥品者;經法院裁判而被拘禁者;被判處兩年以上徒刑者(過失犯除外);在選舉前五年內被認定為聾啞人者。此外,擔任國家或地方官員(政治官員除外)且擁有永久或有薪職位者、國家機構或企業的官員、地方議會的議員以及政府的承包商等等均不得行使下議院議員的被選舉權。
候選人產生辦法
下議院議員的候選人必須由政黨提出,並交足10000泰銖(1美元約合41.4泰銖)的押金。泰國不存在獨立候選人,當選議員必須首先是政黨黨員,若其退出政黨或被其所屬政黨開除,當選議員也即失去議員資格。
競選辦法
選民要投與本選區應選議席數相等的票數。選舉採用直接和無記名的方式進行。獲簡單多數即可當選。投票不是強制性的。
選舉種類
下議院的選舉分為大選和補選兩種。大選是在下院被解散後對下議院所有議席進行的選舉。在兩次大選之間如果出現議席空缺,必須在45天之內進行補選,但若下議院所余任期不足180天,則不需要補選。

職權

依據泰國憲法,國會職權主要包括立法權(制定憲法附加法、制定法律條例)、監督權(監督有關法律的制定是否違憲、監督國家管理工作)、預算審批權、人事權(推薦或罷免政府、議會、法院及其他獨立機構主要成員)等。
泰國國會上議院泰國國會上議院
(一)立法權
議會需制定九部憲法附加法,主要包括:1.關於下議員選舉和上議員產生的憲法附加法》簡稱《選舉法》;2.關於選舉委員會的憲法附加法》簡稱《選委會法》;3.關於政黨的憲法附加法》簡稱《政黨法》;4.關於全民公投的憲法附加法》簡稱《公投法》;5.關於憲法法院審判辦法的憲法附加法》簡稱《憲法法院審判法》;6.關於政務官員刑事案件審判辦法的憲法附加法》;7.關於國家監察員的憲法附加法》簡稱《監察法》;8.關於預防和打擊貪污的憲法附加法》簡稱《反貪法》;9.關於國家審計的憲法附加法》簡稱《審計法》。
議會還需制定其他法律法規,立法程式如下:
1.律草案由以下部門提出:(1)政府內閣;(2)不少於20名下議員;(3)與法律草案有關的法院及中立機構;(4)不少於一萬名合法選民。如(2)(3)(4)需提出與財政有關的立法草案,須經總理認可。“與財政有關的法律草案”指的是與稅收、國有資產、貨幣等有關的法律草案。下議長和下議院各委員會主席舉行聯合會議,判定有關法律草案是否與財政有關。
2.有草案需先遞交下議院議長。草案內容應向全體公民公開,並為公民了解有關細節提供便利。
3.案經下議院通過後交由上議院審議,上議院需在60天內完成審議,與財政有關的草案須在30天內完成審議。上議院也可要求延長審議日期,但不得延長超過30天。下議長須在與財政有關的草案註明與財政有關,否則則視為無關。如上議院無法在規定日期內完成審議,則視為通過。
4.議院完成草案審議後,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如上議院審議通過,則將草案退回總理。總理須在20天上呈國王,國王御準後才可正式生效。
(2)如上議院不同意下議院意見,則暫緩通過該草案,將草案退回下議院。
(3)如上議院審議後對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則將修改後案文退回下議院。如下議院同意修改案文,則視為議會通過。如下議院不同意修改案文,則由上下兩院依照有關規定組建聯合委員會進行審議並修改,而後再交兩院審議。如有一院不予認可,則暫緩通過該草案。
5.上述4(2)情況被暫緩通過的草案,下議院只能在接到上議院退回有關草案之日起180天后才能重新啟動該草案的審議程式。因上述4(3)情況被暫緩通過的草案,從某一院不予認可之日起180天后重新審議。原草案(或經聯合委員會審議後的草案)經下議院實際人數過半通過,則視為議會通過。
如被上議院暫緩通過的草案為“與財政有關的草案”,下議院可立即重新審議。原草案(或經聯合委員會審議後的草案)經下議院實際人數過半通過,則視為議會通過。
6.列情況下,有關草案視為被否決:下議院結束任期或解散;國王未予御準;國王在90天內未予答覆。
7.王未予御準並退回議會的草案,或國王90天內未予答覆的草案,議會須重新討論並起草草案。如議會以超過上下兩院實際議員數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原草案,則請總理再次上呈國王。如國王在30天內未予答覆,則視為國王已御準並正式生效。
(二)監督權
第一,監督有關法律的制定是否違憲
1.議會通過,但總理尚未上呈國王的草案,如上下兩院不少於十分之一的議員認為草案中某條款涉嫌違憲或整個草案的制定違憲,則視情向下議長、上議長或議會議長提出。收到上述意見的議長負責將有關意見遞交憲法法院裁定,並及時通報總理。
2.議會通過,但總理尚未上呈國王的草案,如總理認為草案中某條款涉嫌違憲或整個草案的制定違憲,則將有關意見遞交憲法法院裁定,並及時通報上議長和下議長。
3.法法院受理期間,總理應暫停有關草案審批進程。如憲法法院裁定草案中某重要條款違憲或整個草案的制定違憲,則視為該草案被否決;如憲法法院裁定草案中某一條款違憲,則視為有關條款被否決,總理可繼續推動該草案審批進程。
第二,監督國家管理工作(對總理和內閣進行不信任質詢)
1.有議員均有權對內閣成員的有關工作提出質詢。如內閣認為有關問題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暫不便公開,閣員有權拒絕應詢。
2.於人民廣泛關注、涉及國家和人民利益或亟待解決的問題,下議員可在當日會議開始前書面告知下議長,表示希對總理或有關部長進行質詢,且不必告知將質詢的問題。下議長將此列入當日議程。這一形式的質詢每周只能進行一次,且有關議員口頭質詢同一問題的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3.少於下議院實際人數五分之一的下議員可提出對總理的不信任案,提案時需同時提名一位符合憲法規定的新總理人選。有關議案提出後,議會不得解散,除非提案撤銷或表決不通過。
一般情況下,不信任質詢投票不得安排在質詢結束當天。不信任票超過下議院實際人數一半以上,則該不信任案通過。下議長即將上述新總理提名人選報國王御準。如不信任案未獲通過,則提案議員喪失在本屆會期內再次提出對總理不信任案的權利。
4.少於下議院實際人數六分之一的下議員可對內閣成員逐一提出不信任案。一般情況下,不信任質詢投票不得安排在質詢結束當天。不信任票超過下議院實際人數一半以上,則該不信任案通過。如不信任案未獲通過,則提案議員喪失在本屆會期內再次提出對閣員不信任案的權利。
當針對某閣員的不信任案提出後,該閣員調任其他職位,只要還是內閣成員,就仍須接受不信任質詢。如針對某閣員的不信任案提出前,該閣員已調任其他內閣職位,但擔任新職位尚未超過90天,則該閣員仍須接受對其原職位的不信任質詢。
5.反對黨議員總數無法達到上述3、4項中規定的不信任案提案人數標準,則在執政黨完成兩年執政後,反對黨實際人數中一半以上議員可提出對總理和其他閣員的不信任質詢。
6.少於上議院實際人數三分之一的上議員可在上議院對政府內閣進行質詢,但不作表決。此類質詢每屆會期只能進行一次。
7.理和有關閣員須親自接受對本人的不信任質詢,如因不可抗拒原因無法親自應詢,須提前或在會議當日告知下議長或上議長。所有議員有權不按所在政黨的決議獨立參與不信任質詢和表決。
(三)預算審批權
國家財政預算須以法律條例形式報議會審議。下議院須在接到財政預算條例草案之日起150天內完成審議。如逾期未予完成,則視為該草案獲得下議院審議通過。下議院審議通過後交由上議院審議。上議院須在接到之日起20天內完成審議,且不能對草案作任何修改。逾期未予完成則視為通過。上議院通過後,交由總理上呈國王御準。
新財政年開始前無法及時出台新的財政預算條例,則暫時沿用上一年財政預算條例。政府需為議會、法院及其他依據憲法成立機構的獨立工作分配充足預算。
(四)人事權
1.舉總理。議會需在召開首次會議後30天內以過半票數選舉一名符合規定的議員出任總理,並呈國王御準。
2.薦獨立機構主要成員。依據憲法成立的機構主要包括:選委會、國家監察院、國家反貪委、國家審計委、國家人權委員會。這些機構主要人事任命須經上議院審議通過並報國王御準。
3.免權。議會有權依法對下列人員提出罷免:總理及內閣部長、上下議員、最高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院長以及上述獨立機構主要成員等。

議會結構

議長

下議院議長任期四年,由下議院所有成員在議員中選舉產生,選舉在新組成的下議院首次集會時進行,一輪簡單多數通過。最高資歷的下議院議員主持並監督選舉,宣布選舉結果。下議院秘書長將獲勝的候選人通知總理並由總理提交國王簽署任命。下議院議長主持兩院聯席會議,代表下議院,同時兼任憲法仲裁委員會主席和國會服務委員會主席。在議長缺席時,第一副議長可以代行其職責。
上議院議長任期兩年(上議院任期的一半),在上議院產生之後第一次集會上由所有出席議員選舉產生。所有上議院議員都可以成為候選人,但須五名以上上議院議員贊同提名。選舉實行秘密投票,獲得最多選票者當選,若有幾個候選人獲得同樣的最多數,要在他們之間進行新一輪投票。若在第二輪選舉時候選人還有獲得同樣票數的,則在他們之間抽籤決定。上議院議長同時兼任國會的副議長和憲法仲裁委員會的成員,在下議院解散時也可以擔任憲法仲裁委員會主席。在上議院議長缺席時,第一副議長代為履行議長職責。
泰國國會大廈泰國國會大廈

國會聯繫會議

泰國國會的一些重要事務要由兩院召開聯席會議決定。按憲法規定,需要由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包括:任命攝政王;有關王室繼承問題;國會在90天例會結束之前休會;宣布戰爭;某些國際條約;根據法律規定建立各種委員會,如反腐敗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陳願委員會;內閣施政報告;召開一般性辯論會;修改和補充憲法等。召開聯席會議時,應執行國會會議章程。在還沒有國會會議章程期間,可暫時採用下議院會議章程變通執行。

委員會

委員會有四種:1.常任委員會,由議員組成,也就是一般性的專門委員會,下議院中各委員會成員應根據各政黨或政黨集團在本院的議席比例來組成;2.特別委員會,可以由議員或非議員組成;3.全院委員會,由兩院所有議員組成,本會期的國會議長作為委員會主席;4.混合委員會,由兩院議員或非議員組成,但兩院須具有同等數量的代表,其職責主要是審議由下議院通過但由上議院修正的法案。

兩院關係

下議院和內閣均可以提出法律案,但上議院不具有提案權。因此所有法律案都只能在下議院先提出。在下議院審議通過法律後,上議院在60天內要將法律案審議完畢,若法律案具有財政性質,則必須在30天內審理完畢。如果上議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將法律案審理完畢,則視為上議院對法律案表示同意。下議院在法案的優先地位還表現在,在上議院否決下議院通過的法案時,下議院只要以過半數通過即可視為法案經國會通過。

工作程式

立法程式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可經三種方式提出,即內閣、下議院議員和5萬名以上選民。在一名下議院議員提出時,他所在的政黨必須通過決議表示支持,並有不少於20名的下議院議員贊同。下議院提出財政法案必須經總理同意。5萬名以上選民可以聯名請求國會審議涉及權利和自由以及國家政策的基本原則的法律。2.下議院審議。分為三讀:一讀時,下議院投票決定原則接受或拒絕所提交的法案,只有被接受之後才繼續以下的立法程式;二讀,下議院將法案交付委員會詳細審議,在指定的時間內,所有議員都可以向委員會主席提出對法案內容或語言的修正案,然後,整個議院對法案進行逐條審議,但只允許對修正案進行辯論;三讀,不再進行辯論,只付表決。如果下議院通過,議長便將法案提交上議院。3.上議院審議。上議院要運用與下議院同樣的三讀程式通過法案。如果上議院投票通過不具修正案的法案,法案即為國會通過。然後,總理將法案提交國王簽署,在《王室公報》上發布時便成為法律。如果上議院在一讀或三讀時否決一項下議院通過的法案,法案便被擱置並退回下議院。下議院必須等180天之後才能重新審議該法案。如果被退回的是一項財政法案,下議院可以立即開始再審。如果下議院以其所有議員的過半數通過該項法案,即為國會通過。如果上議院對法案進行修正,也將法案退回下議院,兩院便要組成混合委員會審議法案。混合委員會由兩院同等數量的代表組成,具體人數由下議院確定,但成員可以是議員也可以是非議員。混合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並提出新的法案草案供兩院審議。兩院同意即為通過。如果在混合委員會審議之後,兩院中任何一院否決了法案,則法案被擱置,下議院只在180天之後才能重新審議。如果下議院以其全部議員的過半數重新通過法案,無論通過的是原案或混合委員會修正後的法案,即為國會通過。4.國王簽署。如果國王拒絕批准一項法案,並將其退回國會,或在90天之內沒有退回,國會必須重新審議法案。如果國會以兩院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該項法案,總理即將法案再次提交國王簽署,這時,如果國王沒有在30天之內退回法案,總理便將法案在《王室公報》公布,遂成為法律,並與國王簽署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預算審議和批准程式
年度預算支出法案、追加預算支出的法案和調整預算支出法案等,下議院必須在收到法案之日起100天內審議完畢。如下議院在這一規定時間內沒有審議完畢,應視為下議院同意批准,並應將法案提交上議院。上議院必須在收到法案20天內審議完畢,可以表示同意或拒絕,但不能作任何修改或補充。超過規定的時間沒有表示,則視為上議院同意。下議院審議年度預算法案、追加預算法案和調整預算法案時也不得提出增加項目或對任何項目增加款額的修正案,但可以在限定的項目上提出減少或削減的修正案。其他有關程式與一般的立法程式一樣。

會議制度

會議種類

國會會議分為例會或特別會議兩種。例會每年召集兩次。因國家利益的需要國王可以召開特別會議,兩院議員或下議院議員可以不少於兩院現有議員總數的半數同意聯名上書國王發布諭令,召開國會特別會議。

會議召集

國會由國王召集,國王主持會議的開幕和閉幕。國王可親自召集也可委派成年子女或任何人代表國王主持國會首次年度例會的開幕。一次例會會期規定為90天,但國王可以將會期延長,而如在未滿90天時閉會則需國會同意。

法定人數

上議院和下議院舉行會議必須有不少於本院現有議員總數的半數出席才能開會,即為法定人數。但在審議質詢案時下議院可以根據會議規則對法定人數作出例外規定。

議員制度

議員權利

兩院議員按憲法規定是人民大眾的代表,必須為人民大眾的整體利益工作。議員在各自議院會議或國會聯席會議上,陳述事實或發表意見或表決都具有絕對的特權,任何人不得以此對議員在任何方面提出指控。但議員發言的內容如果出現在國會之外,而且講話內容觸犯刑事法律或他人民事方面的權利,則不得享受豁免權。在會議期間不得因刑事案而對議員逮捕或拘禁,或傳喚兩院議員進行審問,但經議員所在議院的批准或現行犯除外。

議員義務

議員必須公布自己的個人財產。議員的特權不能免除議員出席法庭或仲裁庭作證的責任。出席國會會議是議員的義務,議員不履行此項義務將受到懲罰。

議員待遇

兩院議員的待遇不同。上議院議員享有每月38500泰銖的基本工資(稅前),並可以有自己的秘書處、一名助理,享有醫療保險,但必須負擔自己的電話費。旅行和交通費用只有經上議院批准的公務需要才能以公費支付。下議院議員除了每月38500泰銖的基本工資外,還有同等數額的津貼(均為稅前)。在任期內配備筆記本電腦,公費支付五位助理和一位專家的工資,享受醫療保險和公務旅行。

無效判決

2014年3月21日,憲法法院以6比3的投票數判決2014年2月2日舉行的國會選舉無效,理由是泰國南部28個選區無候選人註冊,導致全國範圍內的選舉無法在同一天完成。法院同時要求選舉委員會和看守政府就新的選舉日期進行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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