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刑法典》是2004年1月31日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光俠。泰國刑法典具有避免了司法實踐中的歧義有利於準確理解立法原義和統一司法有利於解決管轄問題有利於預防犯罪和保障人權,有利於罰金的執行和準確量刑。為認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正確適用刑罰提供了立法保障。
基本介紹
- 書名:泰國刑法典
- 作者:吳光俠
- ISBN: 7810875884,9787810875882
- 頁數:260頁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4年1月31日
- 裝幀:平裝
作者簡介,內容簡介,媒體評論,目錄,
作者簡介
吳光俠,1967年12月生,山東莘縣人。1991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分配到聊城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審判員、研究室副主任、主任。2000年1月至今任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高級法官。2002年考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攻讀在職法學博士。
正是西南政法把他引入法學學習的殿堂,創新務實的學術氛圍和博學重德的一代名師的教誨,使他不僅學到淵博的法學知識,而且培養了他拼搏進取、求實創新、吃苦耐勞、甘於奉獻的品格。也正是這些,在司法工作和調查研究中成績突出,6次榮立個人三等功,2次榮立個人二等功,10年年度考核優秀。在省級以上報刊《中國法學》、《中國刑事法雜誌》等發表學術論文和調研文章數十篇。編寫《奮進中的聊城法院》。翻譯出版我國第一本《泰國刑法典》,系統掌握了中外法學理論知識,積累了豐富司法實踐經驗。
內容簡介
與我國刑法比較,泰國刑法典具有以下特色:一是在第1條開宗明義對有關術語如欺騙、公共場所、兇器、暴力、文書等的含義進行了明確界定,避免了司法實踐中的歧義,有利於準確理解立法原義和統一司法。二是第2條規定了刑法的時間效力,強調“加予行為人的刑罰,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並對刑法的屬人原則和保護原則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特別對何為泰國領域內犯罪規定完善體現,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有利於解決管轄問題。三是明確規定了“適用保全處分,應當以裁判時生效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的處分法定原則,並對保全處分的種類、適用條件和要求進行了規定,有利於預防犯罪和保障人權。四是規定了罰金易服拘役、刑罰加減與停止制度,特別規定了輕罪,有利於罰金的執行和準確量刑。五是根據責任主義的要求,專節規定了刑事責任,尤其對故意、過失、責任能力、認識錯誤、可以減輕處罰的具體情況等作出具體規定,為認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正確適用刑罰提供了立法保障。六是對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的殺人、傷害、盜竊、搶劫、偽造變造的犯罪等,根據犯罪情節和結果,分別作出了具體詳細的規定,有利於罰當其罪。七是在第四章規定了關於宗教的犯罪,用刑罰手段保障宗教的合法活動,維護宗教的國教地位。
媒體評論
總 序
總 序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來,中國順乎現代社會發展進步之潮流,在堅定不移地推行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之同時,注重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立法日益健全,司法不斷完善,法學欣欣向榮,使國家逐漸步人現代法治之軌道,從而有力地維護和推動了經濟、政治、文化乃至整個社會全方位的發展與進步。在中國社會繼續發展進步的歷程中,社會主義法治必將起著日益重要的作用。而法治的發展與完善離不開法學的引導和推進,因而,國家有必要進一步重視法學,尤其是法學的外向型研究亟待加強,刑法學領域亦然。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是以外向型刑法學為主要研究領域的學術研究機構。該所建立於1993年10月,由本人任所長,法學博士趙秉志教授任副所長。在研究力量上,以作為國家重點學科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的教授和博士生為基本隊伍,同時,聘任、定向聯繫國內外一些知名的刑法專家、學者。其學術研究範圍主要包括:國際犯罪與國際刑法,比較刑法,外國刑法,以及我國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刑法問題等。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力圖通過課題研究、學術研討活動以及同同內外專家、學者和學術機構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等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努力促進和繁榮我國在外向型刑法學領域的研究,以適應國家改革開放發展中加強刑事法制建設的需要。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文庫”足以開拓和繁榮外向型刑法學研究為主旨的一種學術載體形式。“文庫”擬出版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專任和特約研究人員在國際刑法、比較刑法、外國刑法、中國台港澳地區刑法問題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可以是專題研究、綜合研究,可以是國外、境外法典、著作的譯作或介述研究之作,還可以是國內外專家學者的合作研究項目。其中,研究性著作應當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譯著、介述書籍和工具書、資料書等要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千里之行,始於足下。積少成多,集腋成裘。我們希望能通過以“文庫”形式的逐步積累,為我國刑法學的發展腳踏實地地做一點事,為法治之昌盛和社會之進步,作出應有的貢獻。
是為序。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 高銘暄 謹識
1995年8月
目錄
總序
導言
頒布刑法典令
泰國刑法典
(佛 2499年即公元1956年公布施行後經修正)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適用於一般犯罪的規定
第一節 定義
第二節 刑法的適用
第三節 刑罰與保全處分
第四節 刑事責任
第五節 未遂犯
第六節 正犯與從犯
第七節 犯罪的競合
第八節 累犯
第九節 時效
第二章 適用於輕罪的規定
第二編 具體犯罪
第一章 關於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一節 侵犯國王、皇后、王位繼承人和攝政的犯罪
第二節 內亂罪
第三節 外患罪
第四節 妨害國交罪
第二章 關於公共管理的犯罪
第一節 妨害公務罪
第二節 瀆職罪
第三章 關於司法的犯罪
第一節 妨害司法罪
第二節 司法瀆職罪
第四章 關於宗教的犯罪
第五章 關於公共秩序的犯罪
第六章 關於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七章 關於偽造變造的犯罪
第一節 偽造貨幣罪
第二節 偽造印章票證罪
第三節 偽造文書罪
第八章 關於貿易的犯罪
第九章 關於風化的犯罪
第十章 侵犯生命和身體的犯罪
第一節 殺人罪
第二節 傷害罪
第三節 墮胎罪第四節遺棄罪
第十一章 妨害自由和名譽的犯罪
第一節 妨害自由罪
第二節 泄露秘密罪
第三節 妨害名譽罪
第十二章 侵犯財產的犯罪
第一節 盜竊和搶奪罪
第二節 恐嚇勒索和搶劫罪
第三節 詐欺罪
第四節 妨害債權罪
第五節 侵占罪
第六節 贓物罪
第七節 毀損罪
第八節 非法侵入罪
第三編 輕罪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