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與地位
1995年12月14日,代頓和平協定在
巴黎的正式簽署標誌著
波赫議會的成立。2002年以前,議會議員的任期為兩年,2002年大選後,任期改為4年。
選舉與產生
議員的產生
波赫代表院有42名議員,其中28名來自波赫聯邦,14名來自
塞族共和國,所有議員均在大選中直接選舉產生,每屆議員任期4年。波赫民族院由15名議員組成,其中10名來自
波赫聯邦(波什尼亞克族和克羅地亞族各5名),5名來自塞族共和國(均為塞爾維亞族),波、克兩族議員分別由波赫聯邦民族院的波族代表和克族代表推選,塞族議員則由塞族共和國人民議會推選。
議員黨派、年齡、性別、民族構成
代表院42名議員中,民主行動黨9人,波赫黨8人,獨立社會民主人士聯盟7人,波赫社會民主黨5人,克族民主共同體3人,塞族民主黨3人,克族聯盟2人,波赫愛國黨1人,民主人民聯盟1人,波赫民主人民共同體1人,勞動致富人民黨1人,民主進步黨1人。男議員38人,占90.5%,女議員4人,占9.5%。議員中30—40歲3人;40—50歲14人,50—60歲19人,60歲以上6人。大學學歷者39人,大專學歷者2人,中專學歷者1人。
民族院15名議員中,民主行動黨3人,波赫黨1人,獨立社會民主人士聯盟3人,波赫社會民主黨1人,波赫克族民共體3人,“克族民共體1990”2人,塞族民主黨1人,民主進步黨1人。男議員13人,占87%,女議員2人,占13%。40—50歲6人,50—60歲7人,60歲以上2人。大學學歷者14人,大專學歷者1人。
波赫議會議員主要是波什尼亞克族(穆斯林族)、塞爾維亞族和克羅地亞族三大主體民族的代表。
職權
波赫議會行使立法權,審批預算,確定波赫機構運轉及履行國際義務所需資金的來源和總額,批准部長會議主席和成員任命,批准國際條約,對與行使職權相關的其他問題擁有決定權,並有權調整議會內部組織的工作方式。
波赫憲法第四條規定,波赫議會主管的工作:(一)為波赫主席團決議的履行制定法律。(二)確定波赫機構運轉和履行國際義務所需資金的來源和總額。(三)批准國家預算。(四)決定是否批准條約。
根據憲法第四條規定,議會自動擁有立法權,該立法權在憲法規定的領域內行使。波赫憲法第三條對這些領域作出了規定,其中包括外交政策、外貿政策、關稅政策、貨幣政策等,波赫憲法中沒有特指屬於國家機構的職能和許可權均屬於實體,同樣,國家政權機構負責解決的問題包括:實體已經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代頓協定附屬檔案中第5、第6、第7、第8條提及的問題,以及與維護波赫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國際地位有關的問題。
除了立法以外,議會在財政領域行使職能,即確定波赫機構運轉及履行國際義務所需資金的來源和總額,審批財政預算,在審批過程中,議會採用的條款與規範立法程式的條款相同。議會對財政狀況行使監督權,審議執行機關提交的預算執行報告,然後作出通過或否決的決議。議會同樣有權決定執行機關是否批准國際協定或條約。
議會還擁有監察職能。該職能主要通過民族院行使。民族院的任務是保障波赫三個主體民族的權益,即確保任何一個主體民族的根本利益不受損害。議會的監察職能還體現在部長會議(政府)的組建方面,議會的代表院對波赫部長會議進行人事任免,以多種手段對政府的工作進行跟蹤與監督,必要時可提出對政府的不信任案。
最後,議會負責對通過的所有決定進行解釋,即對現行法律擁有解釋權。
組織結構
代表院組織結構
波赫議會代表院設輪值主席1名,副主席2名,3人分屬三個不同的主體民族,輪值主席由3人輪流擔任,每8個月輪換一次。
代表院的工作由該院的常務委員會領導,常務委員會由輪值主席、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組成。波赫憲法規定,代表院輪值主席與2名副主席共同協商召開會議並確定會議日程。按照代表院工作細則,常務委員會對議員行使職權時享受的權利和職權負責,並制定相關建議,負責與民族院合作,根據本委員會或民族院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召開例會、舉行聯席會議,依法保障代表院對主席團和部長會議(政府)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和職權。
代表院下設常設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由9位議員組成,臨時委員會可由少數議員組成,委員會中各黨代表的比例依各黨黨團的規模而定,其中三分之二來自波赫聯邦,三分之一來自塞族共和國。委員會輪值主席和副主席分別從三個不同主體民族議員中推選。委員會負責向代表院提出觀點、遞交提案、呈交報告,並負責代表院交辦的其他工作。委員會每年向代表院提交本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
波赫議會代表院有7個常設委員會:立法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外貿海關委員會、財政預算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性別平等委員會、部長會議選舉籌備委員會。
民族院組織結構
波赫議會民族院設輪值主席1名,副主席2名,分屬三個不同的主體民族,輪值主席由3人輪流擔任,每8個月輪換一次。
民族院的工作由該院常務委員會領導,常務委員會由輪值主席、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組成。波赫憲法規定,民族院輪值主席與2名副主席協商召開會議並確定會議日程。根據民族院工作細則,常務委員會對議員行使職權時享受的權利和職權負責,並制定相關建議,負責與代表院合作,根據本委員會或代表院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召開例會、舉行聯席會議,依法保障民族院對主席團和部長會議(政府)行使自己的權利和職權。
與代表院相似,民族院設有常設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由9位議員組成,臨時委員會可由少數議員組成,委員會中各黨代表的比例依各黨黨團的規模而定,其中三分之二來自波赫聯邦,三分之一來自塞族共和國。委員會輪值主席和副主席分別從三個不同主體民族議員中推選。委員會負責向民族院提出觀點、遞交提案、呈交報告,並負責民族院交辦的其他工作。委員會每年向民族提交本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
波赫議會民族院有3個常設委員會:立法委員會,外交、貿易、海關和交通委員會,財政預算委員會。
此外,波赫議會兩院還擁有一些常設和臨時性的聯席委員會:波赫防務與安全聯席委員會,波赫情報安全局工作監督聯席委員會,經濟改革發展聯席委員會,歐洲一體化聯席委員會,行政工作聯席委員會,人權及兒童、青年、移民、難民、避難和倫理等事務聯席委員會。
會議制度
代表院會議制度
在代表院多數議員出席並投票的情況下才能形成決議,棄權票被視為有效票,但不計入“支持”票或“反對”票。如果議員投票時既未投“贊成”票,也未投“反對”票,被自動視為“棄權”票。
除波赫憲法或工作細則對個別問題作出特殊規定外,計票總數必須達到法定的22票,且每個實體必須有三分之一的議員出席會議。如果各實體投票的議員少於該實體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輪值主席可下令休會60分鐘,其間常務委員會與各黨團主席和獨立議員一道尋求解決方案。如果有爭議的問題在休會期間仍未得到解決,輪值主席將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按照委員會的工作模式,力爭在3天之內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常務委員會取得一致意見,即通知代表院,此後按照投票規則進行表決。若常務委員會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就新的解決方案達成共識,則由出席會議的議員投票表決,而且各實體投反對票的議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如果計票總數達不到法定多數,休會結束後,輪值主席應說明情況,將未獲解決的問題提交下次會議審議。
民族院會議制度
民族院通過決議所需的法定人數為9人,而且出席會議的議員中,至少有波族、克族和塞族各3名。根據民族院工作細則,以出席會議並投票的議員多數通過決議。法定多數中至少應包含每個實體議員的三分之一,波赫憲法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如果出席會議的議員投票時既不投贊成票,也不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將被計為棄權票。在任何情況下,總票數必須達到法定票數,波赫憲法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如果多數票中不含某個實體代表的三分之一票數或未達到法定票數,輪值主席可宣布休會60分鐘,其間嘗試尋找解決辦法。如果休會結束後,爭議問題仍得不到解決,主席可在三天內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如果達成一致意見,即向代表們通告訊息。如果常務委員會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將由多數與會議員投票表決,而且投反對票的議員少於每個實體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民族院應在常務委員會結束之後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舉行會議,進行投票表決,期限為3天。如果常務委員會達成了一致意見,民族院將進行宣布,然後按照工作細則第73條的規定進行投票表決。如果不能達到所需的法定多數票,則立即按照工作細則第74條之規定投票。
如果出現少於法定人數的情況,休會結束後,民族院主席應說明情況,將此議題推遲至下次會議審議。
對波赫議會代表院通過的決議,民族院可以多數票方式認定決議損害了某一主體民族的根本利益,此決議將由出席會議的波什尼亞克、克羅地亞和塞爾維亞三族的議員以多數投票表決,如果多數議員同意尋求對本民族根本利益保護,民族院輪值主席立即召開由三個主體民族各一名議員組成的聯席委員會會議,進行解決,如果在5天內沒有結果,決議將被提交波赫憲法法院以緊急程式複查決議的審議過程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