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赫中國商會是根據波士尼亞黑塞哥維那有關社團之法律, 由旅波中國人自願組成的民眾民間組織(社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波赫中國商會
- 類型:民眾民間組織
- 地區:波赫
- 屬性:商會
商會宗旨,業務範圍,商會章程,
商會宗旨
1. 促進旅波中國人事業的發展, 幫助旅波中國人適應居住國的社會環境, 為旅波中國人提供經濟科技, 投資合作等有關信息。
2. 為維護﹑ 促進和發展中波友好關係,促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及居住國的建設,促進祖國統一大業做貢獻。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的口號是團結﹑ 互助﹑愛國(中國及居住國)﹑愛鄉﹑共識共榮。
3. 中國波赫商會只為本會正式會員服務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為根本準則,以《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規範。
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為中華民 族的偉大復興作貢獻;
(二)有計畫地向會員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加強思想工作,不斷提高會員的基本素質;
(三)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導引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扶助 社會弱勢群體,支持慈善事業,積極回報社會;
(五)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資、諮詢及 政企溝通等服務;
(六)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樹立文明經商意識,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積極組織展銷會、交流會等經貿活動,為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服務;
(七)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八)辦理好會辦事業、日常事務;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波赫中國商會
(英文全稱):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ERCE IN
BOSNIA AND HERZEGOVINA
(波赫全稱):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根據波士尼亞黑塞哥維那有關社團之法律, 由旅波中國人自願組成的民眾民間組織(社團)。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 促進旅波中國人事業的發展, 幫助旅波中國人適應居住國的社會環境, 為旅波中國人提供經濟科技, 投資合作等有關信息。
(二) 為維護﹑促進和發展中波友好關係,促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及居住國的建設,促進祖國統一大業做貢獻。
(三)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的口號是團結﹑互助﹑愛國(中國及居住國)﹑愛鄉﹑共識共榮。
(四) 中國波赫商會只為本會正式會員服務。
第四條 本會地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組織各種商務及經濟考察;組織經濟文化交流及推廣活動;促進會員與中國及居住國的經濟合作交流。
(二) 建立網際網路站,為會員推廣產品及業務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與旅波中國人保持聯繫與交流。
(三) 組織各種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豐富會員業餘生活。為會員間的溝通和交流提供形式各異﹑渠道多樣的服務。
(四) 接待訪問波赫的中國有關組織團體,組織旅波中國人參加祖國家鄉的大型慶典活動。
(五) 協調會員之間的糾紛,力所能及地幫助解決會員和中國及居住國經濟組織發生的矛盾。
(六) 組織各商業服務機構,為會員爭取合法權益。
(七) 開展有利於完成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申請入會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旅波中國人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積極參加本組織的活動,按時交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本會提交登記表
(二)按規定交納入會費
第八條 會員應享有如下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商會保護﹑監督權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為會員組織的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實施監督並提出批評﹑建議
(四) 隨時獲得本會為會員提動的最新新聞及經濟活動信息
(五) 在本會會刊上發表文章
(六) 入會自願, 退會自由
(七) 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遵守中國和波赫的法律法令,不得從事有損中波友好關係的任何活動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時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其他活動的費用
(五)維護本會聲譽
(六)向本會反映對本會有影響的情況
(七)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後生效
第十一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除名後前期所交的一切費用不予退還
(一)逾期未交會費及長期無故不出席本會活動的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
(三)嚴重違反中國及居住國法律的
(四)作出損害本會聲譽行為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本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部門)和分支機構負責有關事情。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五)決定本會的宗旨及與其他社團組織的合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有特別需要時,可經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或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舉行臨時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決議應由一半以上會員出席,並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六章 常務理事會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主持本會工作,對本會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重要活動
(六)決定會員的加入和除名
(七)決定設計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聘請顧問,授予有關榮譽稱號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決議應由一半以上常務理事出席,並由出席的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會長行使最後決定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常設辦公機構,負責處理日常事物。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工作,秘書長由會長決定任免。
第七章 會長和副會長、常務主席團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三屆)。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並將實施情況向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
(三)確保本會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指揮及協調副會長、秘書長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執行工作
(二)負責其所分工作
(三)處理其他由會長及常務理事會交辦的事情
第二十五條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常務主席團
第二十六條 常務主席團在會長、副會長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常務主席團應定期召開會議,對本會的重大問題向會長提出意見和建議。在特殊情況下,由會長召集或會長授權特定人召集,對大會有關事情有決定權。
第八章 基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及有關部門的贊助
(三)有關機構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各級政府的贊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財務部管理資金,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九章 有關榮譽稱號
第三十三條 對於本會的事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人事,本會授予其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對於與其稱號不相稱的榮譽獲得者,本會可撤消其稱號。
第十章 語言及會徽
第三十五條 語言:以中文為基本語言,也可以使用波赫語。所有語言表達、文本記錄均以中文為最終依據。重要文本及重大會議記錄,如需配波赫文字記錄的,應以中文文本作為依據翻譯。
第三十六條 會徽
第十一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對本會資金進行清算,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會員大會批准後處理。
第四十一條 特別條款:由會員大會通過的特殊決議,可視為本章程的特別條款,在章程修改前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本會的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