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再版農奴制

波蘭再版農奴制,15世紀後半期到18世紀,波蘭在勞役制莊園基礎上建立的經濟、法律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波蘭再版農奴制
  • 性質:法律制度
13世紀,波蘭形成等級社會,農民交代役租,擁有土地使用權和自由出走權。15世紀後半期,由於西歐城市人口增加和工業發展需要,對糧食的需求越來越大,糧食價格直線上升。以貨幣地租為主要經濟來源的貴族則因貨幣貶值而收入減少。他們紛紛兼併土地,建立勞役制莊園。農民日益依附於貴族地主,而且是人身、司法和土地的全面依附。農民的出走權不斷受到限制。1496年皮沃特勒庫夫憲法規定,每戶農民一年只有一次出走權,只有一個孩子可以進城學手藝或上學。1510、1511、1532、1543年的憲法進一步規定,農民離開農村必須經過封建主同意。在司法方面,1518年國王齊格蒙特一世把審理農民的權力全部交給當地貴族,農民無權控告封建主。此外,農民使用封建主土地後必須為封建主服勞役。服役時間15世紀末16世紀初為每周1天,17世紀前半期增加到每周4~5天。16~17世紀正當西歐經濟向資本主義道路大步前進的時候,波蘭和易北河以東國家的農民卻失去了自由。F.恩格斯把波蘭這種農村經濟制度稱作“再版農奴制”,說“農奴制重新復活了,再版了”。(《恩格斯致馬克思(1882年12月16日)》,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124頁)波蘭實施再版農奴制初期,糧食產量增加。1618年糧食出口多達27萬噸。但農民深受壓迫剝削之苦,經常用逃亡和怠工進行反抗,聚眾起義也屢見不鮮。18世紀,再版農奴制陷入危機,代役制逐漸代替勞役制。1807年華沙公國憲法第4條規定,“廢除人身依附”。但勞役制一直延續到18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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