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恩政治協定

2001年是氣候變化領域形勢起伏跌盪的一年。由於美國政府於3月份公開宣布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議定書”),使得氣候變化談判的前景倍受世人關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波恩政治協定
  • 外文名:Bonn Political Agreement
  • 時間:2001年
  • 主旨:完成第六次締約方會議未完成談判
  • 簽署地德國波恩
背景,內容,成就,

背景

2001年相關活動主要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公約”)第六次締約方會議續會和第七次締約方會議,以及分別與該兩次會議同時舉行的公約兩附屬機構(即附屬履約機構和附屬科技諮詢機構)第14屆和第15屆會議。以外交部、國家計委、科技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中國氣象局等單位的人員組成的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了上述會議。此外,2001年還舉行了聯合國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18次全會(討論通過了關於氣候變化的科學、影響及社會經濟分析的第三次評估報告)、關於“議定書第5、7和8條所涉問題”的研討會、關於“政策與措施”的研討會以及“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關係”的研討會等活動,中國政府均派人參加。
COP6於2001年7月16日至27日在德國波恩舉行,其中19日至22日為部長級會議。共有181國、254個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及332家新聞媒體與會,參會人數近5000人。會議旨在完成第六次締約方會議(海牙會議)未能完成的談判。由於美國政府拒絕批准議定書,使得議定書前途未卜,會議進程倍受矚目。

內容

會議各議題的談判在海牙會議形成的案文(海牙方案)及會議主席經與包括中國在內的主要談判方磋商後於2001年5月擬就的“主席案文”的基礎上,主要在“七十七國集團加中國”、歐盟和“傘型集團”三方間進行。其進程大體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由各締約方對“海牙案文”和“主席案文”提出一般性評論和意見;第二階段由部長級會議談判制定出名為“執行《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核心要素”的政治協定(通稱“波恩政治協定”);第三階段是落實該政治協定的技術性談判。

成就

會議突出的成就表現為部長級會議通宵達旦達成的波恩政治協定,該協定維護了議定書的框架,防止了氣候變化談判進程的破裂,從而成為繼1997年京都會議以來氣候變化領域最重要的一次會議。
在資金機制問題上,協定規定建立三個基金,即在公約下建立“氣候變化特別基金”和“最不已開發國家基金”,在議定書下建立“適應性基金”,用於支持開發中國家能力建設及向開發中國家提供技術轉讓等方面活動。歐盟、冰島、加拿大、挪威、紐西蘭、瑞士等國以政治聲明形式宣布到2005年每年提供4.1億美元用於支持開發中國家對付氣候變化的有關活動。加拿大還宣布將通過全球環境基金(GEF)向“最不已開發國家基金”捐款1000萬美元作為啟動資金。
在碳匯問題上,協定允許已開發國家在第一承諾期(2008-2012年)以“森林管理”、“農田管理”、“牧場管理”和“植被重建”活動作為其履行減排義務的方式;同時規定了上述碳吸收活動的核算計量方法,並根據各國具體情況規定了各國在“森林管理”活動方面(含“聯合履行活動”)碳匯使用總量的上限;允許將碳匯項目作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但限於造林和再造林活動,其使用總量不能超過相應已開發國家基準年排放量的1%乘以5。
在機制問題上,協定對議定書三機制的原則、性質、範圍、參與資格及管理機構等核心問題作出規定;沒有為附屬檔案一國家設定定量的使用三機制的上限,但要求其提交相關報告並由遵約機構審議其是否以國內減排行動為主;模糊處理了利用核能技術作為可能的聯合履行項目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問題,並對小型項目的類型和規模作出規定;強調附屬檔案一國家官方資助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應額外於現有的官方發展援助;規定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由10名成員組成,其組成原則採用聯合國公平地域分配原則和附屬檔案一與非附屬檔案一締約方對等原則相折衷的方案;在排放貿易問題上,則規定附屬檔案一國家在承諾期分配數量的最低儲備水平為90%。
在遵約問題上,協定對議定書遵約程式的基本原則、機構組成、決策程式和不遵約後果等核心內容作出規定:明確強制性後果只適用於附屬檔案一國家;強制性後果包括從下一承諾期的排放分配數量懲罰性扣減本承諾期超標排放量(第一承諾期懲罰係數為1.3,以後承諾期係數另訂)、制定“遵約行動計畫”及中止通過排放貿易轉讓排放額度的權利,但取消了交納罰金的較嚴重後果;明確對遵約程式的設計要求要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並要求該原則應體現在促進性分支機構的職能中;在機構組成上則充分體現了公平地域分配原則。
但是,在關於落實該協定的具體技術談判中,由於“傘型集團”國家在碳匯和遵約程式問題上提出過高要價,致使會議就相關問題達成一攬子決定的計畫落空。有關問題被迫留待第七次締約方會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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