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泗洪縣征地補償實施細則》
- 所屬省市:江蘇省宿遷市
各鄉、鎮人民政府,泗洪經濟開發區,常熟泗洪工業園區,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現將《泗洪縣征地補償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泗洪縣征地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征地補償工作管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省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和《市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宿政發〔2011〕43號)、《宿遷市征地補償實施細則》(宿政規發〔2011〕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征地補償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行為。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徵收後,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實施細則。
國家或省以上重點工程的征地補償,原則上執行本縣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全縣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第五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省定四類地區標準16000元/畝執行;
(二)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計算;
(三)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0.5倍計算。
第六條 安置補助費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徵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按省定四類地區標準14000元計算,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農用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人均農用地超過1畝的,安置補助費按14000元/畝計算;人均農用地不低於0.6畝,安置補助費按標準計算;人均農用地低於0.6畝的,安置補助費按24000元/畝計算;
(三)以前已徵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征地前人均農用地數;已給予安置補償的被征地農民,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被征地農民的人數;
(四)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七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農作物的產值計算,如能按期收穫的不予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四類地區標準800元/畝補償;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只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參照《泗洪縣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房屋遷建補償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電力、廣播和通迅設施等附著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或者補償。農民集資修建的道路、橋涵、管網等設施,屬村莊內部的,已納入拆遷補償範圍的不再另行補償;屬村莊以外的,根據實際情況補償。
(四)房屋等建(構)築物的拆遷補償安置按縣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征地範圍已確定、自征地調查開始之日起栽種的青苗、搭建的房屋等建(構)築物和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人自行清除。
第八條 建設項目占用國有場圃土地的,參照本實施細則相應的地類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九條 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劃入財政部門土地補償專戶,由財政部門將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及時足額支付給個人;將選擇參加土地換社保的被征地農民的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個人;將剩餘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條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專戶,由鄉鎮農村經濟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用地面積,以2010年12月31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更新的土地變更調查數據為準。農用地台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人數的確定以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人口為基數,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料庫。資料庫成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名單,報鄉鎮人民政府確認,經公安、農經審核,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庫成員的依據。
第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或剋扣、侵占、截留、挪用的,一律依法嚴肅處理。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經依法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征地補償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行為。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徵收後,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實施細則。
國家或省以上重點工程的征地補償,原則上執行本縣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全縣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第五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省定四類地區標準16000元/畝執行;
(二)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計算;
(三)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0.5倍計算。
第六條 安置補助費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徵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按省定四類地區標準14000元計算,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農用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人均農用地超過1畝的,安置補助費按14000元/畝計算;人均農用地不低於0.6畝,安置補助費按標準計算;人均農用地低於0.6畝的,安置補助費按24000元/畝計算;
(三)以前已徵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征地前人均農用地數;已給予安置補償的被征地農民,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被征地農民的人數;
(四)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七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農作物的產值計算,如能按期收穫的不予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四類地區標準800元/畝補償;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只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參照《泗洪縣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房屋遷建補償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電力、廣播和通迅設施等附著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或者補償。農民集資修建的道路、橋涵、管網等設施,屬村莊內部的,已納入拆遷補償範圍的不再另行補償;屬村莊以外的,根據實際情況補償。
(四)房屋等建(構)築物的拆遷補償安置按縣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征地範圍已確定、自征地調查開始之日起栽種的青苗、搭建的房屋等建(構)築物和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人自行清除。
第八條 建設項目占用國有場圃土地的,參照本實施細則相應的地類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九條 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劃入財政部門土地補償專戶,由財政部門將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及時足額支付給個人;將選擇參加土地換社保的被征地農民的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個人;將剩餘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條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專戶,由鄉鎮農村經濟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用地面積,以2010年12月31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更新的土地變更調查數據為準。農用地台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人數的確定以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人口為基數,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料庫。資料庫成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名單,報鄉鎮人民政府確認,經公安、農經審核,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庫成員的依據。
第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或剋扣、侵占、截留、挪用的,一律依法嚴肅處理。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經依法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泗洪縣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