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泗水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泗水縣委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水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設立泗水縣司法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泗水縣司法局
- 地區:泗水縣
- 職能:司法
- 隸屬:政府機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法制宣傳教育科,公證律師管理科,基層工作科,安置幫教科,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政工科,人員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管理全縣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二)取消管理全縣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三)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指導監督全縣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
(五)參與組織司法考試的有關工作。
(六)指導管理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七)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八)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裝備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九)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十)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制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三)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指導監督全縣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
(五)參與組織司法考試的有關工作。
(六)指導管理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七)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八)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裝備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九)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十)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7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與督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保密、信息、外事、政務公開、後勤保障、信訪督查、政策法規、計畫生育、裝備管理、車輛管理及調度、應急管理及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
法制宣傳教育科
擬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承擔縣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公證律師管理科
負責全縣公證機構的審核、公證員資格和公證員執業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公證員和公證機構執業活動;負責全縣律師事務所的審核、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律師和律師機構的執業活動,指導監督全縣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
基層工作科
指導監督全縣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調、指導“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監督檢查基層司法工作有關政策法規貫徹執行情況。
安置幫教科
指導管理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承辦與幫教安置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
指導監督全縣的社區矯正工作,完成上級社區矯正工作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黨群等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和警銜評授的審核上報工作,按規定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報名工作。
人員編制
縣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2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立,由機關人員兼職負責具體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現任領導
泗水縣司法局局長:王慶利
其他事項
1、縣公證處暫時維持現狀不變,仍為縣司法局內設機構,可配備副科級主任1名,使用司法專項編制。
2、“148”法律服務專線協調指揮中心調整為在縣法律援助中心掛牌,原有編制、人員一併劃入;縣法律援助中心調整後事業編制達到8名。
3、13個鄉鎮(街道)司法所仍按照泗編〔2004〕18號、泗編〔2010〕4號、泗編辦〔2010〕17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2、“148”法律服務專線協調指揮中心調整為在縣法律援助中心掛牌,原有編制、人員一併劃入;縣法律援助中心調整後事業編制達到8名。
3、13個鄉鎮(街道)司法所仍按照泗編〔2004〕18號、泗編〔2010〕4號、泗編辦〔2010〕17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