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稱因論是因明用語。法稱是繼陳那之後印度因明集大成者,其在量論特別是在佛教因明上對陳那的理論有比較大的發展。除對同異品的界說外,對喻支也作了很大改造,對正因的三種差別相也作了界定,他認為具備三相之正因可“概括為二種:一為立物因,一為否定因”(《正理滴論》),在“立物因”中又再分出“自性因”和“果性因”。
自性因是指因法本身具有所立宗法的屬性,如說“此是樹木,是沉香樹故”,沉香樹本身是樹,所以可以證成宗法。所謂果性因,如說“此處有火,以有煙故”,煙就是火的果因,沒有火,煙就一定是“無則不生”。法稱亦稱否定因為“不可得因”,就陳那唯識論觀點看來。“唯識無境”,故識之緣境亦無所謂可得不可得,而法稱主張外境實有,那么識之緣境當然就有一個可得或不可得之區分。這裡的“不可得”又不是簡單的未緣到,而是指當一切感知的條件都已具備,但卻沒有緣到,故可以肯定“彼物為定無”,由此而進行否定性推理。後藏傳佛教在講因明時均是以法稱關於正因的種類來進行因的劃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