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性與法律推理

法的形式性與法律推理

《法的形式性與法律推理》是2018年11月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危文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的形式性與法律推理
  • 作者:危文高
  • 出版社: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11月
  • 頁數:256 頁
  • 定價:40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3058315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第一章為導論部分,主要討論法律方法上的理論困惑,即對於法的發現與法的創造之間難有清晰的界分,以及由此引發的自由裁量權和價值判斷任意性的擔憂。法律具有不同其他規範的獨特性嗎?進而我們可以追問,法律推理是否是獨特或自主?第二章是對方法論研究的元問題進行討論。在教義學的方法論研究中,往往不會去檢討自己研究的前提,似乎我們研究得出一個普遍的規則或規律,用以指導司法裁判和正確評估裁判結果。理論與實踐之間是否能夠區分,或應作何種意義上區分,是我們研究法律推理的前提。文化-哲學的研究進路不但對理論與實踐之間作出清楚的區分,而且充分闡明這種區分的可能性及意義。第三章為論文的重心,主要討論形式與實質區分的不同模式,以及各種法律理論對法的形式性理解。核心部分分析了法律實證主義眼中的法的形式性,特別對於哈特的獨立於內容的理由和拉茲的權*理論進行了批判性分析。第四章分析法律推理中的利益權衡論的理論形態,以及利益權衡是否可能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方法,並對利益權衡可能的界限,特別是與法治建構的關係進行反思性檢討。第五章從法律推理的理性形式與權*結構的關係入手,分析了演繹推理、類比推理與權力之間的關係,即演繹推理與專制關係緊密,而類比和可辯駁性推理與民主社會緊密相連。因為法律推理總是伴隨著權*和權*性決定,因而在此意義上,法律推理不可能完全去神秘化。第六章是簡單的結論。法的形式性不能僅從權*性資料(如法律規則)中獲得解釋,而應從法律話語的社會實踐中得到理解,法律規則不是外在於他們的規範,而是他們深居其中的規範和意義世界。法律的形式性實為一個完整世界的象徵形式,它不同於其他的象徵形式,但它們之間又不是一種概念上的隔離(分析法學的謬誤),而是在難以化約的衝突相互形塑,建構對質料與自身的想像。法律推理通過法律理由及權*來建構和維繫這個既存的法律秩序。

作者簡介

作者:危文高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77.8
籍貫:江西臨川
學歷:博士研究生
職稱:講師
研究領域:法理學法律職業倫理憲法學
現任職單位:煙臺大學法學院

圖書目錄

第一章導論
一、理論與方法上的困惑
二、實踐描述與反思
三、問題與命題
(一)法律規範被套用的前提
(二)法律規範的意義決定規範的正確套用嗎?
(三)法律規則、原則之關係及套用方式
(四)法律規範套用的邏輯
四、研究緣起與目標
第二章法律推理或一般法律方法論的元問題
一、方法論爭論
二、法律理論與實踐的關係再檢討
三、什麼以及為何是文化-哲學方法論立場?
(一)文化-哲學性研究的基本立場與方法
(二)文化-哲學性方法對法律推理研究的意義
第三章法的形式性與法治
一、法律自主性的難題
二、權威與實踐理由:法律實證主義眼中的形式性
(一)形式與實質區分的兩種傳統
(二)獨立於內容的理由與遊戲規則:哈特規則理論的內在緊張
(三)法律規則的排他性與正當化論證的悖論
第四章法律推理中的利益權衡
一、不同路向的利益衡量論:異中有同
二、利益衡量能否成為一種法律方法或法學方法論?
(一)赫克的利益法學方法
(二)簡化與精確化的利益衡量論
三、利益衡量方法的界限與反思
(一)對利益衡量方法的批評
(二)作為一種替代:最小損害原則
(三)利益衡量與法治:兼論刑法解釋中形式論與實質論之爭
第五章法律推理的權威模式:追問推理的去神秘化
一、法律推理的民主性與專制性
二、法律推理的民主性
(一)內部視角:演繹推理的不自足
(二)外部視角1:質疑法律推理過程的神秘性
(三)外部視角2:追問法律職業的精英主義
三、法律推理的專制性
四、引申討論
(一)法律推理中的修辭學論證
(二)法律推理中的溝通觀
(三)麥考密克的法律實踐推理
五、小結
結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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