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視野中的民間環保組織研究

法治視野中的民間環保組織研究 是一篇博士論文,論文的作者是 肖曉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治視野中的民間環保組織研究
  • 論文作者:肖曉春著
  • 導師:蔡守秋指導
  •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大學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肖曉春著
導師
蔡守秋指導
學科專業
經濟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湖南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環境保護 社會團體 法治 權利 義務
館藏號
D912.1
館藏目錄
2010\D912.1\21

內容簡介

在可持續發展時代,民間環保組織已成為環境保護領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環境法治建設中,民間環保組織同樣值得期待。民間環保組織在公眾環境法律意識的培養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於為環境法治的發展構建穩固的社會思想基礎。民間環保組織通過檢舉、公益訴訟等促進環境法律的實施,有助於彌補環境法律公共實施的不足。民間環保組織作為組織化的社會力量,通過參與政府環境決策、意見表達等方式,實現對國家環境權力的制約。作為社會中間層,民間環保組織通過群體間的共識、參與和主動精神,建立公眾相互之間的信任、互利關係,能有效協調環境利益衝突。 然而,民間環保組織並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一些客觀因素將影響民間環保組織作用的發揮,特別是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從“治理”理論的角度考察,只有建立政府與民間環保組織良性、友好的合作關係,社會環境治理的目標才能有效地實現。環境結社權的保障與限制,是政府與民間環保組織關係協調的權利基礎。實現政府與民間環保組織關係的協調,在實踐中必須堅持自治原則、合作原則、法治原則。 在法治社會,民間環保組織是法律擬制的主體,其主體身份首先需要法律的認可,進而賦予其權利、義務,規範其組織和運作。從國內法的角度,民間環保組織是私法主體。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民間環保組織可以獲得非營利法人資格,並能獲得公益法人身份,也可以非法人形式存在。我國法律的雙重登記許可制度,否定民間環保組織的非法人身份,法律主體資格成立要件非常嚴格,這大大限制了民間環保組織的發展,必須予以變革。從國際法的角度看,民間環保組織已經獲得咨商、觀察員、合作夥伴、法庭之友等權利資格。作為部分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民間環保組織已具備有限的國際法律主體資格。 享有權利為民間環保組織的活動提供了可能性,是民間環保組織自主性、獨立性的集中表現。民間環保組織享有非營利組織普遍享有的一般性權利,而環境權利對於民間環保組織來說具有特別的意義。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環保參與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能夠保障民間環保組織的環境權利由法定權利變為現實權利。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民間環保組織的義務包括應有義務、法定義務、實有義務等存在形態。民間環保組織的公共責任屬於應有義務的範疇,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民間環保組織的法定義務。民間環保組織的法定義務確立後,還有一個向現實義務轉化的問題。這就需要通過制度建設來促使民間環保組織切實履行義務、擔負責任。民間環保組織義務的履行保障機制,包括民間環保組織的政府監管機制、社會監督機制、自律機制和法律責任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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