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藍皮書(2013)

法治藍皮書(2013)

《法治藍皮書(2013)》,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於2013年2月25日發布,藍皮書透露,司法公開取得長足進步,多家法院、檢察院網站可以查閱到三公經費等敏感信息。法治國情調研組專題測評發現,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0月在其網站上公開了《2011年“三公” 經費支出和2012年預算安排情況表》,成為唯一公開“三公”經費支出的法院。提供2012年三公經費預算信息的檢察院有兩家,分別是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治藍皮書(2013)
  • 發布單位:由中國社會科學院
  • 發布時間:2013年2月25日
  • 內容: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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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2013年2月2日,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2013年《法治藍皮書(2013)》,其中首次推出《中國政府採購制度實施狀況》報告,顯示政府採購的八成商品高於市場均價,浪費資金超三成。《公職人員親屬營利性行為的法律法規》報告則顯示,有26.7%的省部級官員反對讓親屬退出在其管轄行業從事營利性活動。

內容

政府採購

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政府採購規模高達1.13萬億元,10年間增長了10倍多。巨大的採購資金來自於納稅人,那么公眾是否知道這些錢是怎么花的?報告指出我國當避免由未來全球最大的公共採購市場淪為全球最大的公共腐敗市場。
“簡單地說,政府採購就是花您的錢為政府買單,因此政府採購的核心要求是花最少的錢買最好的貨。”“《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價格應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我們的政府做到了嗎?”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查研究室副主任呂艷濱表示。
調研發現,當前主動公開的信息避重就輕。中央部委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儘管有不少在政府採購網上主動公開了協定供貨商品目錄、最高限價,但只有兩個省份主動公開了有效成交記錄。
報告指出,中央部委,個別省、直轄市,均不提供或不同時提供採購商品的型號、具體配置和對應單價等關鍵信息,無從對比市場價格作出評判,有規避監督之嫌。
調研組還向24家未主動公開成交記錄的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遇很大阻力。“有的要求我們必須承諾不向媒體公開,有7家不能按時答覆,有13家明確拒絕答覆,比例非常高”,呂艷濱表示,這都有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另有3家稱涉及商業秘密,還有10家居然說不掌握這些信息。
“為什麼需要特供商品?它‘特’在哪裡?是不是必要的?還是為做文字遊戲?”呂艷濱認為,政府採購必要的特供商品,也當公開型號、價格等具體信息,以及採購目的和用途,以供監管。
拒公開採購信息比例高 特供商品存在監管難題
預算減少不一定就節約 禁以特供為由牟取暴利
據報導,財政部表示2002年至2011年政府採購累計節約財政資金6600多億元,占GDP的2.4%,但調研顯示浪費依然嚴重。
呂艷濱指出,作財政預算時,因不確定採購商品的成交價,會做得稍微高一些,因此實際採購價往往比預算低,但是否比市場價格低?這才是問題關鍵,因此需分析預算減少的背後,看究竟節約了沒有。
“如果不低於市場價,你這個採購是不成功的,得有這個邏輯。對於監管,公開是最有效的”,呂艷濱指出,《政府採購法》單看條文“很完美”,但實施效果不好,主要問題在於主管部門分散,監管分散,有的只搭平台不監管。
報告建議,當建立科學的市場價格衡量標準,分類別、分配置、分價格區間指導協定供貨價格,“特供”採購也有參照,杜絕變相漲價、牟取暴利,並制定統一的辦公用品標準,規避“天價採購”“豪華採購”,提升採購透明度,杜絕濫用商業機密等理由拒絕公開。

政府透明度

2013年2月25日,社科院國情調研組發布《中國政府透明度年度報告》。2012年對國務院59個部門的測評結果顯示,透明度排前五的依次是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水利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郵政局,得分最低的則為監察部、國家信訪局、鐵道部、國家預防腐敗局、法務部及國家廣電總局。
商務部信息透明度最高 部分人員視公開為負擔
數據顯示,2012年各部門依申請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的數量呈現上升趨勢,國家部委中只有國家預防腐敗局和監察部未收到申請,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收到的信息公開申請最多達7938件,其次是國家發改委、環保部、衛生部、國土資源部等。
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查研究室主任、《法治藍皮書》主編田禾認為,這說明公眾對信息的需求量大,也顯示政府本身做了大量工作。
田禾指出,調查顯示部分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視為負擔,反感甚至牴觸公開,不考慮怎么樣方便公眾獲取信息,且限制公眾依申請公開的問題沒有太大改觀。

社會撫養費

藍皮書還發布了《中國計畫生育法治狀況》報告。關於計畫生育法治今後的改進方向,報告建議,隨著硬性配額與指標及相應強制性手段的消除,公民獲得真正自主行使生育權的機會,社會撫養費制度和有關行政處分機制在未來亦應逐步取消。
建議逐步取消超生罰款 專家稱逐步過程較漫長
“之所以說‘逐步’,主要是考慮到一個過渡性階段”,報告建議,如先統一在無論身份、地域、民族或宗教等不同背景,一般都設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條件是從第三孩開始,如此就可改變目前在生育權行使方面所設定的許多不合理的差別對待。
報告表示,這一主張基於對未來的社會發展預期,認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很可能向歐美國家趨近,家庭的發展模式、生育意願和生育率也將有類似改變,一個明顯的例證即當前育齡人群的生育意願相對一二十年前已出現明顯下降。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陸傑華表示,社會撫養費過去叫“超生罰款”,是按照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下位法,即地方的人口計畫生育條例和相關規定徵收的,如果要取消,就得修改法律和條例,因此這個“逐步”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
陸傑華指出,取消“超生罰款”與當前備受關注的二胎政策是否放開有一定聯繫,但不是必然聯繫,因為即使放開二胎政策,生三胎、四胎的話仍要按相關的規定來徵收社會撫養費。
他提到,社會撫養費制度是否公平,現在還有很多爭議,因為大多數人在實行計畫生育,少數根據這個進行制裁,且不太透明,地方徵收有隨意性,根據自由裁量權,最高的收9倍,有的3倍,有的6倍,如何裁定,如何更透明,需要去思考。
陸傑華認為,取消社會撫養費與否主要在於理念,現在計畫生育畢竟還是基本國策,可能還是要長期堅持,今後我們如果由計畫生育走向家庭自主生育的話,那時候就沒有徵收的必要了。

廉政建設

2013年《法治藍皮書》指出,通過在全國20餘省份的問卷調查顯示,相當部分官員對禁止直系親屬從事其管轄領域內的經營性行為表示反對。反對公職人員親屬營利性行為的公眾多於公職人員,其中35.5%的公眾認為,應將公職人員直系親屬的獲利所得上繳國庫,而持相同觀點的公職人員的比例僅為24.3%。
親屬營利性行為監管虛置 應界定清楚何為公職人員
是否應當責令公職人員親屬退出營利性活動,或責令公職人員辭職?調查顯示,51.2%的公職人員和53.3%的公眾對此認同。而在級別不同的官員中,司局級公職人員對此最積極,有67.2%的人贊同,而省部級公職人員反對比例最高,占26.7%。
藍皮書還指出,公職人員親屬營利性行為助長隱性腐敗和期權腐敗,但當前規範公職人員親屬營利性行為的相關規定普遍存在問題,如監管內容虛置,規定流於形式,對什麼是管轄範圍、哪些行業不可從事無明確規定,且缺乏強制性,只要公職人員本人不出問題,其親屬仍然能我行我素,恣意妄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法治藍皮書》主編李林指出,官員財產公示制度需與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及各方面改革配套進行,想一蹴而就不太現實,公職人員如何界定,哪些財產需要申報,這些問題看似簡單,實則不易。
“拿工資的算公職人員?那我們的醫生、老師都拿財政工資,算不算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算公職人員,那好多城管、協管,算不算公職人員?或者在什麼情況下算,哪些行為算?”李林指出,出台相應的法律法規前,首先要界定清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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