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與自由(法律,立法與自由)

法律、立法與自由

法律,立法與自由一般指本詞條

《法律、立法與自由》是英籍奧地利思想家弗里德里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創作的一部政治學著作。該書共三卷,分別於1973、1976和1979年出版。

《法律、立法與自由》一書大體上依據“法律、立法與自由”這個總標題所關涉的龐大主題而相應地被分為三卷:第一卷是“規則與秩序”、第二卷是“社會主義的幻景”、第三卷是“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哈耶克在批判“建構論唯理主義”的基礎上闡明了他的“進化論唯理主義”的法治觀。在這部著作中,他經由法律理論的闡發和建構,最終完成了他從社會理論到自由理論再到法律理論這一宏大的自由主義社會哲學體系。

《法律、立法與自由》集中了哈耶克關於法律與自由、法律與正義等問題的思考。該書也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法理學、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課程的推薦讀物。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作品影響,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第一卷:《規則與秩序》(Rules and Order)。主要探討了秩序的概念和來源、調節秩序的規則以及有關的立法和司法等問題。認為可以把秩序分為設計的秩序和自發的秩序,其中設計的秩序相對簡單,並服務於設計者的單一目的,而自發的秩序則比較複雜,它常可以服務於許多不同的目的。在社會中應該主要依靠自發的秩序來擴展和限制人們的各種控制力,而這種秩序來自各個人對環境的自動調適以及對一定行為規則的遵守。個人的目的和自由只有在這種遵守普遍規則的自發秩序中才能得以實現,立法和司法就是對這種普遍規則的確認和保護。
第二卷:《社會主義的幻景》(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主要論述了社會正義和市場秩序問題。認為社會正義的要求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的要求,這種要求必然導致政府對分配過程的控制,並有可能發展出一個極權制度。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自由要受到損害,而且針對每個人特殊情況的分配也不可能導致公平。在市場秩序中,規則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至於因偶然原因或命運造成了個人的努力沒能得到相應報償的悲劇,那也不存在誰是不正義的問題,因為這不是哪個人有意設計的結果。自由社會的政策目標不是可預見的結果的最大化,而僅僅是一種抽象的秩序。健全的社會不是所謂分配公平的社會,而是每個人的機會都儘可能多的社會。社會正義的要求只能破壞市場秩序,限制人們自由選擇的機會。
第三卷:《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The Political 0rder of a Free People)。主要論述了民主政治的有關問題。認為現代西方社會在社會正義要求的壓力下,傳統的民主理想正在遭到毀滅。因為,儘管立法權和行政權在形式上是分立的,但由於立法機關不斷地要求指導政府,而政府也不斷地要求立法的權力,所以這兩種權力正在逐漸地結合起來.並終有一天要發展成無法制約的絕對權力。要維護人的自由,防止權力專橫,就必須確保分權制度,使立法機關只限於制定運用於未來未知情況的普遍規則,這種規則只服務於構造和保護一種抽象的秩序,而不能用來服務於某種特殊的具體目的;同時,使政府的權力嚴格地限於執行普遍的規則,防止它權力膨脹,危及民主政治。

作品目錄

第一卷 規則與秩序第二卷 社會正義的幻象第三卷 自由社會的政治秩序
序言
序 言
序 言
導論
第七章普遍利益與特定目的
第十二章多數意見與當代民主
第一章 理性與進化
第八章正義的探求
第十三章 民主權力的分立
第二章 內部秩序與外部秩序
第九章 “社會”正義或分配正義
第十四章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
第三章 原則與權宜
第九章補遺正義與個人權利
第十五章政府政策與市場
第四章 變化中的法律概念
第十章市場秩序或偶合秩序
第十六章民主理想的破滅:簡要重述
第五章 內部規則:自由的法律
第十一章抽象規則的規訓與部落社會的情緒
第十七章一種憲法模式
第六章 外部規則:立法的法律
第十八章權力的遏制與政治的去中心化
跋 文人類價值的三個淵源

創作背景

1962年,哈耶克離開美國來到德國,接受了弗賴堡大學的一個教職。在此,他的注意力逐漸轉移到探討和闡述經濟社會行為中的“自發”秩序。哈耶克開始重建自由主義社會理論,提供了一種自由的個體間進行社會合作的洞見。而《法律、立法與自由》一書就是哈耶克歷經了17年的思考而分別於1973年、1976年和1979年發表的關於自由主義理論的最後一部系統性的學術著作。

作品思想

哈耶克的自由主義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該書的第一卷中。在第一卷里,儘管哈耶克費了很大的力氣探討法律與立法的關係,該書卻並非是一部專業的法律學著作。他的法律理論是以解決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之關係的問題為旨歸的。同時,法律理論在哈耶克的著作當中又成了理解個人自由與社會治學之關係的重要途徑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認為,自由是一個消極概念。自由狀態是人的這樣一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中其中一些人對另一些人的強制被減少到社會所能達到的最低限度。他堅信自由只有一種,這是一種“原始意義上的自由”,即個人自由。而哈耶克主張個人自由的根據主要在於人的無知。人類之所以需要自由,是為了給文明進程中難以預測的未知領域留出無限發展的空間。個人自由之所以重要,在於擁有不同知識的個人可以不斷發現、交流、糾正和利用各種信息,從而超越無知,這正是個人自由的價值所在。因而,哈耶克把自由稱為“最高政治目標”。
儘管哈耶克極力鼓吹個人自由,但他並沒有把自由推向絕對。他認為自由必須以法律的存在為先決條件。在他看來,法律、自由和財產是不可分割的三位一體,自由因遵循原則而得以維持,因追求目的便利而遭到摧毀。他進一步指出,通過法律和道德規則給個人自由施加限制,會比中央控制造就更加偉大、更加自由的秩序。
除了法律與自由,法律與秩序也是哈耶克在該書中討論的重點之一。哈耶克認為,存在著兩種秩序類型,即自發秩序和人造秩序或組織,在實在法中體現為私法和公法。自發秩序規則獨立於任何共同目的,它們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制定的,而是適用於不特定的一切人或一切場合。而組織規則則致力於具體內容和特定結果,是組織為了執行指定任務而制定的規則。由此得出,法律是指那些服務於自發秩序的形成、獨立於目的的規則,其本身並非是被“發明”出來的,而立法大致與制定法近義。法律與立法的區別可以說是抽象規則與具體命令的區別。立法向人類開放出了諸多全新的可能性,並賦予了人類以一種支配自己命運的新的力量觀或權力觀。然而,那些關於誰應當擁有這種權力的討論,卻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這樣一個更為基本的問題,即這種權力應當擴展至多大範圍。只要人們還以為這種權力只有被壞人操縱時才會產生惡果,那么可以肯定地說,它仍是一種極度危險的權力。
此外,哈耶克在書中還強調實行法治的重要性。哈耶克非常關心自由社會對政府的權力所施與的先知,在他看來,法治是自由社會最偉大的成就之一。哈耶克認為,法治關鍵之所在是對政府權力進行限制,法治就是要使執掌強制權力的機構的行動自由減少到最低限度。維護自由、反對專制的目標是建立法治,人們應該關注所使用的手段和方法,而不是要達到的目的。權力的產生有賴於民主,權力的限制則依靠法治,二者不可或缺。

作品影響

《法律、立法與自由》是20世紀重要的自由主義法律哲學著作之一,進化論方法的引進是其觀察和分析法律哲學的一個智識性前提。
《法律、立法與自由》乃是哈耶克經由社會理論到自由理論再到法律理論的闡發,而試圖達致宏大的自由主義社會哲學體系過程中的重要一環。
《法律、立法與自由》中提出“自然”、“人為”和“人之行動而非設計”的三分觀,對傳統的“自然”與“人為”的二元觀進行了批判,揭示了自笛卡爾式唯理主義及其後追隨者在法律領域中占支配地位的“社會秩序一元論”,而將“人之行動而非人之設計”的制度切割出去的過程和條件,為人們反思將立法視為唯一的法律提供了一個重要的維度。

作者簡介

弗里德里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Hayek,1899—1992)是20世紀西方經濟學家和政治哲學家。自20世紀20年代以來。先後在奧地利、英國、美國、德國等國家的大學執教。主要著作包括《通往奴役之路》《自由主義》《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等;在1974年,鑒於哈耶克“在經濟學界自亞當·斯密以來最受人尊重的道德哲學家和政治經濟學家的至高無上的地位”,他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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