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萬能論,無限誇大法作用的一種歷史唯心主義觀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萬能論
- 出處:《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
法律萬能論,馬克思曾經對這種觀點指出:“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共291頁)並把這種觀點稱為“資產階級的法學世界觀。”法律是社會關係強有力的調整器,但不是萬能的工具。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首先受法律是社會發展的主觀因素的局限,不能違背客觀規律,否則要受規律的“懲罰”;其次受法律的各種屬性的局限,有些社會關係不宜受法律調整,同時法律作用的發揮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人的作用,依靠經濟、政治、道德、文化等各種因素的配合;再次受由社會制約的社會法律利用程度的局限,法律作用的發揮達不到由社會制約的程度,或者相反超過這種限度,都可能會帶來消極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