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與解釋:法哲學論文集》在過去十五年里,解釋已成為法律學者的主要知識範式之一。就如20世紀60年代對規則的興趣和70年代對原則的興趣,在過去十年里,很多法律理論的建構是圍繞著解釋的概念展開的。然而,甚為重要的一點,嘗艱頸解釋是一個更加宏偉的範式:它不只是法哲學家感興趣的主題,在一些有影響力的哲學家看來,解釋也是一般方法,一種法律理論的元理論。譬如,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就提出了法理學的解釋性方法,以對抗傳統的分析性方法。後者有一個核心的假定,即在哲學問題:“法律是什麼?”與法律人的問題:“關於此問題或彼問題的法律是什麼?”之間,以及在前二問與道德問題:“法律應該是什麼?”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分。
德沃金晚近的法律解釋理論對這些觀念上的區分提出了挑戰。他認為,闡釋法律的概念,必然與用以解決問題的法律是什麼的思考密切相關。在他看來,法律不僅僅是一項解釋性的事業,而且一定是通過參與者(participants)運用非常相同的方法被闡釋;理論家和執業者(practioners)都在從事一種相章再同的推理,即試圖把優佳的解釋加於他們所面對的實踐之上。為此,法律的概念與其特定要求之證成,不能再被視為是兩個相分離的問題。 不論好壞,此方法論上的發展和轉向,是《法律與解釋:法哲學論文集》撰稿者之間爭論的主要論題之一。德沃金的解釋性法律理論似乎支持法律理論中反實證主義者的立場。然而,饒有趣味的是,對其結論極為贊同的一些論者堅決反對其解釋性的方法,反之亦然。為此,贊同哈特(H.L.A.Hart)有關法律和道德的關係的許多結論的一些論者,在德沃金的解釋性方法論的轉向中獲益匪淺。然而,兩個陣營都承認解釋是理解法律的核心。畢竟,法律實踐的解釋性是普遍的,除非我們充分理解解釋由何者所構成,否則,對我們想要理解的實踐,不可能有一副清晰的畫面。
解釋不單單是法律概念,甚或不是典型的法律概念。它在藝術和藝術批評領域,同樣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意味著,在這兩門學科之間存在著有趣的類似。而這種類似的範圍和有效性又是爭論的對象,其中有若干爭論,在本文集裡彰顯無餘。然而,無多大疑問的是,法律理論和文學理論都對解釋的概念感興趣。因此,對諸如目的在文本解釋中的作用,解釋是否可能為客觀的真(或假),文本能否決定或有效拘束對其所作的解釋此類問題,這兩門學科顯然都有興趣,並且似乎需要關於解釋的一般理論。
本文集的多數撰稿者似乎承認,解釋和意義這兩個概念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繫。解釋主要是對解釋對象之意義的說明。然而,這個共同的出發點,只是開啟了關於去獄諒堡意義的種類、核心和範圍的紛爭之門。也就是說,人們期待關於解釋的一般理論至少能為以下三類問題提供解答:可能的解釋對象;解釋核心及其規範基礎;和認識論的問題,此領域知識的可能性是什麼整喇元——譬如,存在正確和不正確的解釋么?解釋在某種意義上是客觀的么?
這些和其它有關解釋的一般問題,對於法律理論,尤其是裁判理論,意義非凡。眾所周知,人們期待法官解釋特定的文本。但是,何為文本?我們怎樣以及將什麼準確灶背槳地確定為此處的解釋對象?假設我們已確定文本,那么,我們可以認為這些文本對其可能有的解釋構成實質上的約束么?那些解釋有某種客觀的狀態么?說某種解釋為客觀的真肯囑櫃危(假),其意指所何?這些有關解釋的一般問題,對於裁判的正當性(legitimacy),有著重要的道德和政治意義。譬如,倘若文本不以某種有意義的方式約束解釋,那么這種解釋的正當性基礎何在?法官如何能夠證成他們的成文法解釋。解釋在根本上區別於創造么?如果不是,那么法官創造法律得到授權了么?
一直以來,這種道德和政治上的關切,已經成為法理學的一閥拘備部分。然而,從解釋的一般理論這一有利視角來考察,則是相當晚近的發展。因此,法律與文學之間的類比,儘管有可能爭論紛紛、問題重重,卻使得法哲學家對這些傳統問題有了新的見解。
並非所有關於法律和解釋的主題都是新的;立法目的在成文法解釋中的作用,是那些古老的一代又一代反覆出現的法理學問題之一。《法律與解釋:法哲學論文集》的一些撰稿者就是沿著這一論辯傳統,不用說,得出了不同的結論。然而,就立法目的在成文法解釋中的作用與一種適當的關於法律的理論密切相關這一觀點而言,他們或多或少還是一致的。根據這一流派的思想,尊重立法目的之證成必定源於有關法律之正當性的考量。在此,解釋的概念和法律的概念之間緊密而又有爭議的聯繫,再度顯現。因此,通過利用晚近對專業的分析,並與當代解釋領域的研究結合起來,《法律與解釋:法哲學論文集》撰稿者對這些古老的爭論,提供了暫新而又令人振奮的洞見。
本文集的論文正如傑納斯(Janus,兩面神)的面孔;它們既回望也前瞻。在某種意義上,該文集對過去十五年法律理論中的一個主要議題作了某種回溯;同時,《法律與解釋:法哲學論文集》撰稿者也提出了一些全新的且具有挑戰性的議題;其中有一些是嘗試性的;有一些則更為完整和全面,並且所有議題要求有更多的思考和研究。
作者簡介
安德雷·馬默,1959年生於羅馬尼亞,2002年起成為美國居民。現任南加利福尼亞大學的莫里斯·瓊斯法學教授和哲學教授,任法律與哲學研究中心主任,《倫理學和社會哲學雜誌》主編。出版主要著作有:《解釋與法律理論》;《實在法與客觀價值》;《法律與解釋:法哲學論文集》。
圖書目錄
編者序
撰稿人列表
第一部分 法律理論中的解釋與方法
第一篇 解釋的解釋
第二篇 聚集法律:法律解釋是是什麼
第三篇 法律理論中的解釋與方法論
第四篇 法律解釋中的問題
第二部分 解釋、客觀性與確定性
第五篇 無需重尋原意的解釋
第六篇 客觀性的三種概念
第七篇 確定性、客觀性與權威性
第八篇 反對法律原則
第三部分 解釋與立法意圖
第九篇 立法者的意圖和無意圖的立法
第十篇 全有抑或全無?權威者的意圖和意圖的權威
第十一篇 解釋權威
第十二篇 解釋官方言論
參考文獻
索引
譯後記
一直以來,這種道德和政治上的關切,已經成為法理學的一部分。然而,從解釋的一般理論這一有利視角來考察,則是相當晚近的發展。因此,法律與文學之間的類比,儘管有可能爭論紛紛、問題重重,卻使得法哲學家對這些傳統問題有了新的見解。
並非所有關於法律和解釋的主題都是新的;立法目的在成文法解釋中的作用,是那些古老的一代又一代反覆出現的法理學問題之一。《法律與解釋:法哲學論文集》的一些撰稿者就是沿著這一論辯傳統,不用說,得出了不同的結論。然而,就立法目的在成文法解釋中的作用與一種適當的關於法律的理論密切相關這一觀點而言,他們或多或少還是一致的。根據這一流派的思想,尊重立法目的之證成必定源於有關法律之正當性的考量。在此,解釋的概念和法律的概念之間緊密而又有爭議的聯繫,再度顯現。因此,通過利用晚近對專業的分析,並與當代解釋領域的研究結合起來,《法律與解釋:法哲學論文集》撰稿者對這些古老的爭論,提供了暫新而又令人振奮的洞見。
本文集的論文正如傑納斯(Janus,兩面神)的面孔;它們既回望也前瞻。在某種意義上,該文集對過去十五年法律理論中的一個主要議題作了某種回溯;同時,《法律與解釋:法哲學論文集》撰稿者也提出了一些全新的且具有挑戰性的議題;其中有一些是嘗試性的;有一些則更為完整和全面,並且所有議題要求有更多的思考和研究。
作者簡介
安德雷·馬默,1959年生於羅馬尼亞,2002年起成為美國居民。現任南加利福尼亞大學的莫里斯·瓊斯法學教授和哲學教授,任法律與哲學研究中心主任,《倫理學和社會哲學雜誌》主編。出版主要著作有:《解釋與法律理論》;《實在法與客觀價值》;《法律與解釋:法哲學論文集》。
圖書目錄
編者序
撰稿人列表
第一部分 法律理論中的解釋與方法
第一篇 解釋的解釋
第二篇 聚集法律:法律解釋是是什麼
第三篇 法律理論中的解釋與方法論
第四篇 法律解釋中的問題
第二部分 解釋、客觀性與確定性
第五篇 無需重尋原意的解釋
第六篇 客觀性的三種概念
第七篇 確定性、客觀性與權威性
第八篇 反對法律原則
第三部分 解釋與立法意圖
第九篇 立法者的意圖和無意圖的立法
第十篇 全有抑或全無?權威者的意圖和意圖的權威
第十一篇 解釋權威
第十二篇 解釋官方言論
參考文獻
索引
譯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