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現代精神

法律與現代精神

《法律與現代精神》是202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弗蘭克 ,本書譯自1948年第6版,與1930年版本相比,作者增加了長篇序言,提出了進一步的思考,是弗蘭克對其現實主義法律思想的系統、全面闡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與現代精神
  • 作者:弗蘭克
  • 譯者:劉楠、王竹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5281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原著於1930年首次出版,此後經過5次再版。本書譯自1948年第6版,與1930年版本相比,作者增加了長篇序言,提出了進一步的思考,是弗蘭克對其現實主義法律思想的系統、全面闡述,也是“事實懷疑論”派的經典之作。
法律形式主義認為:判決是將法律規則演繹於訴訟事實所得出的確定結論,即Rule(規則)×Fact(事實)=Decision(判決)。弗蘭克指出這是個“基本的法律迷思”。判決實際上來自於各種因素的綜合作用,即Stimulus(刺激)×Subjectivefact(主觀事實)=Decision(判決)。司法認知中,法律規則只是“刺激”之一,不同法官的個性、經驗、價值判斷以及由此而來的直覺都隱而不顯地影響著他們對事實的認定,進而影響著判決結論。因而無論正式的法律規則是多么明確,多數判決結論都難以預測。對當事人而言真正具有意義的“法律”其實是特定訴訟案件的判決或者對某個待決案件的預測,而非法官用於修飾、正當化其結論的法律規則。
弗蘭克把人們對法律的確定、一致適用和可預測性的執念歸因於心理上的“戀父情結”:法律成了父親的替代物,無所不*且一貫正確。但世界充滿了不確定性,偉大的時代往往也是不穩定的時代,面對生活充滿改變和意外的事實,司法正義需要創造性地尋求一個更加切實的妥當結論,而不是沉浸於假想的“冷靜的邏輯引擎”中。而不可迴避的自由裁量權意味著司法責任和對偏見的警惕,法官要“生動地理解事實,充滿同情地對待我們眼前的人類命運。努力鑽研訴訟各方的需求,讓他們站在法官面前就像病人站在醫生面前一樣,不能給他們一塊光禿禿的石頭(推理),而應給予其同情的麵包(救濟)”。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編 基本迷思及其部分後果
第一章 基本迷思
第二章 不完全解釋
第三章 法律語言:律師是辯解者的職業
第四章 司法造法
第五章 法律現實主義
第六章 比爾和法律原教旨主義
第七章 文字主義與經院主義
第八章 孩子式思維方式
第九章 遺傳學
第十章 文字意識
第十一章 科學訓練
第十二章 審判過程和法官個性
第十三章 機械的法律·規則·自由裁量權·理想的法官
第十四章 虛幻的先例:未來:司法夢遊症
第十五章 痛苦的懸置
第十六章 基本法律迷思及陪審團
第十七章 法典化和法律命令說
第十八章 宗教解釋
第二編 基本法律迷思及部分傑出的法律思想家
第一章 羅斯德·龐德院長對法律確定性的追尋
第二章 耶林與地球上的正義王國
第三章 德莫格所相信的欺騙公眾的重要性
第四章 烏爾澤與外行無知的價值
第五章 妥協的意義
第六章 卡多佐的坦率
第三編 結  論
第一章 擺脫對父權的需求
第二章 奧利弗·溫德爾·霍爾姆斯法官,一位徹底成熟的法學家
附  錄
附錄一 其他解釋
附錄二 規則崇拜主義和現實主義的注釋
附錄三 科學性和確定性:一個關於科學的非科學構想
附錄四 龐德觀點的注釋
 1.龐德——關於渴望法律確定性的本質
 2.龐德對美國法中一些傳統因素的討論
附錄五 關於陪審團的注釋
附錄六 法典化的注釋
附錄七 對擬制的說明
附錄八 致不喜歡提及“無意識的思維過程”的讀者
附錄九 各章參考注釋
 第一編 第一章
 第一編 第二章
 第一編 第三章
 第一編 第四章
 第一編 第五章
 第一編 第六章
 第一編 第七章
 第一編 第八章
 第一編 第九章
 第一編 第十章
 第一編 第十一章
 第一編 第十二章
 第一編 第十三章
 第一編 第十四章
 第一編 第十五章
 第一編 第十六章
 第一編 第十七章
 第一編 第十八章
 第二編 第一章
 第二編 第二章
 第二編 第三章
 第二編 第六章
 第三編 第一章
 第三編 第二章
附錄十 第二版補充
 1.關於不完全解釋
 2.心理學解釋之“概念的”本質
 3.(A)存在或能夠存在與(B)想要存在的區別
索 引
譯者注
譯後記

作者簡介

作者
傑羅姆·弗蘭克 Jerome Frank,1889~1957
美國現實主義法學運動“事實懷疑論”的旗幟性人物。早年求學於芝加哥大學,獲文學學士和法學碩士學位。1912年畢業後先後在律師事務所以及政府部門工作,20世紀30年代年曾任教於美國現實主義法學中心之一的耶魯大學法學院。支持“新政”並於1939~1941年擔任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1941年被羅斯福總統任命為美國第二巡迴區抗訴法院法官,並在此職位上一直工作到去世。其主要著作有:《法律與現代精神》(1930),《法院實際上在做什麼》(1932),《法官霍姆斯先生和非歐幾里得法律思想》(1932),《如果人人都是天使》(1942),《卡多佐與上院迷思》(1948),《初審法院:美國司法的神話和現實》(1949)等。
譯者
劉楠
1966年生,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法學碩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1991年取得律師資格,1995年開始從事民事司法實務,先後擔任過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院長,現任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一級高級法官。全國審判業務專家,四川省首屆“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專家”,四川大學客座教授,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導師。
王竹
1981年生,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四川大學市場經濟法治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法治大數據研究所所長。相繼在中國人民大學獲得管理學學士、民商法學碩士和博士學位,先後赴我國台灣地區東吳大學、美國康奈爾大學和耶魯大學求學,英國牛津大學法學部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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