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機構

法律職業機構,即法律機構,是社會分工和進步的產物。在古代東方奴隸制社會,國家一般沒有專門的司法機關,司法權和行政權是密切結合的,君主既擁有最高的立法權,也擁有最高的司法權,,委託王室法官審理案件。

在中國,雖然朝廷中設有專理司法的官吏(大理、司寇),但地方各級的司法與行政是不分的。封建時代的中國社會司法與行政仍然是不分的,皇帝集立法、行政和司法於一身,中央設定的專任司法的官史、機關(如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一般也置於行政官吏的管轄之下;地方上則由行政官吏兼管司法,沒有自上而下的法院系統。在古代希臘、羅馬,司法職能最初也由行政機關行使,但法院組織出現較早。如雅典,不同性質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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