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控制論,是指西方刑事古典學派提出的一種預防犯罪理論。指只有通過制定法律,執行法律,人人平等地遵守法律才能預防犯罪。貝卡利亞認為,頒布法律的權利只能屬於立法者,法官不能制定法律,法律條文必須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對最高貴和最低賤的公民的刑罰,都應當是相同的;要使富人和貴族害怕法律,對法律產生恐怖;只有使宮殿和茅舍、使顯貴的人和最貧困的人都有同樣受到法律的約束,才能堵塞走向為所欲為的一切道路,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洛克認為要用固定的、眾所周知的法律定罪量刑,才能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孟德斯鳩認為只有依法辦事,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才有個人的自由,才不會導致犯罪的發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控制論
- 所屬學科: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