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性重複徵稅

法律性重複徵稅指不同徵稅權主體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徵稅對象所進行的重複徵稅。主要有兩種情形: 第一,不同的徵稅權主體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第二,不同的徵稅權主體屬於同一個國家,這種情形的重複徵稅是由於一國內的中央稅務當局與地方稅務當局、地方稅務當局與地方稅務當局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徵稅對象同時徵稅造成的,一般可得到事先免除而極少發生,即使發生也屬於國內重複徵稅,不涉及到國家之間的稅收權益分配問題。

例如:一個A國 (實行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居民,在B國 (實行地域管轄權) 取得的營業利潤,既要向B國納稅,又須向A國納稅,這種情形的重複徵稅,由於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稅收權益分配問題,故屬於國際重複徵稅的範圍,通常被稱作“管轄權性質的重複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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