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思維導論》中,首先,制定法規範的內容之確定和推論過程,合乎邏輯地占據了較大篇幅。在解釋方法問題上,恩吉施遵循著受薩維尼影響的傳統的方法準則(Methodenkanon),但他也同時正確評價了新的詮釋學觀點。一方面,對基於民主合法性的法律,法律者有服從的義務,另一方面,法律者總是面臨一些棘手的問題:如何“正確地”適用制定法,如何可以有責任意識地去續造制定法。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律思維導論》
- 作者:[德]恩吉施
- 譯者:鄭永流
- ISBN:9787503647291
- 頁數:286
- 定價:25.0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4-04-01
- 裝幀:平裝
作者簡介,簡介,
作者簡介
卡爾·恩吉施,1899年3月15日生於吉森(Giessen),1990年9月11日終於阿爾蔡的尼德-維森的卡爾·恩吉施(Karl Engisch)幾乎是20世紀的伴路人。1917年他完成高中學業後作為志願兵參加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從1918年至1921年,恩吉施在吉森和慕尼黑研習法學和哲學。在黑森完成法律候補文官見習後,緊接著,他在其父親的律師事務所里工作了幾年,1929年在黑森隨沃爾夫岡·米特邁爾(Wolfgang Mitermaier)以那本刑法論著《刑法中故意和過失之考察》獲得教授資格。在其刑法著述,同時也在其方法-科學思維中,恩吉施另還極大坯受恩斯特·貝林(Ernst Beling)以及哲學家恩斯特·封·阿斯特爾(Ernst von Aster)的影響。
在於吉森、弗萊堡和慕尼黑任代理教授(Lehrstuhlvertretung)之後,1934年夏天,恩吉施受任前往海德堡接替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哲學教席。當時,依據1933年4月7日的"重組職業公務員法",拉德布魯赫被解職。但這並未損害拉德布魯赫與恩吉施之間的良好個人關係。1938年拉德布魯赫寫信給恩吉施:"您知道,對於我來說,失去了我的教席是多么的痛苦,然而,我能想到,在那個位置上,沒有一個接任者比您更令我喜歡,對於我們之間一開始業已建立的和現在未中斷的良好關係,我感到高興"。1 在民族社會主義時代,恩吉施與新的法律秩序和政治體制保持著批評的距離。不同於大多數同僚,他沒有顧忌在其著述中繼續引用猶太作者(的作品)。在先拒絕了萊比錫、維也納和漢堡的聘任後,1953年恩吉施轉往慕尼黑大學。1967年他退休,1971年回到海德堡,自1972年起,由於一個名譽講席他與那裡的法學院聯在了一起。
恩吉施的學術著作關注的是刑法教義學,醫生法(Arztrecht)以及法律方法論和法哲學。恩吉施自己視為最重要的作品為:
-《刑法中故意和過失之考察》,1930年,1964年再版
Untersuchungen über Vorsatz und Fahrl?ssigkeit im Strafrecht, 1930, Nachdruck 1964
-《作為刑法行為構成特點的因果性》,1931年
Die Kausalit?t als Merkmal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nde, 1931
-《法律秩序的統一》,1935年,1987年重印
Die Einheit der Rechtsordnung, 1935, Neudruck 1987
-《對法律適用的邏輯研究》,1943年,1963年第3版
Logische Studien zur Gesetzesanwendung, 1943, 3.Aufl. 1963
-《論法律者的世俗形象》,1950年,1965年第2版
Vom Weltbild des Juristen, 1950, 2.Aufl.1965
-《當代法律和法學中的具體化觀念》,1953年,1968年第2版
Die Idee der Konkretisierung in Recht und Rechtswissenschaft unserer Zeit, 1953, 2. Aufl. 1968
-《法律思維導論》,1956年,1983年第8版
Einfü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 1956, 8.Aufl.1983
-《追尋正義》,1971年
Auf der Suche nach der Gerechtigkeit, 1971
簡介
作為刑法學者的恩吉施的著作,他的刑法著作的影響力,和他致力於刑法方法研究,尤其是為漢斯-海因里希·耶舍克(Hans-Heinrich Jescheck) [2]和漢斯·約阿希姆·希爾施(Hans Joachim Hirsch)[3]作了詳盡評價。對故意和過失或因果性的開路式考察,以及他關於醫生法的文章,在今天仍是刑法教義學的基礎。在他的法哲學和法律理論著作中,恩吉施既未與法律的傳統和法律理論的傳統決裂,也未尋求踏上法律認識的全新之路。毋寧說,他用一種非常基本的方式,與本世紀有代表性的法哲學和法律理論觀點展開論辯,這尤其體現在他的《法律思維導論》中。在這一點上,他的《法律思維導論》也恰好同時是本世紀初以來的一本關於法律方法論發展的導論。
在一個打上新實證主義傾向,但也打上法律秩序本身不為法律者重視烙印的時代,恩吉施通過《法律思維導論》和在其他方法論文章中深為關切的事情,顯得是更為現實的:一方面,對基於民主合法性的法律,法律者有服從的義務,另一方面,法律者總是面臨一些棘手的問題:如何“正確地”適用制定法,如何可以有責任意識地去續造制定法。在《法律思維導論》中,首先,制定法規範的內容之確定和推論過程,合乎邏輯地占據了較大篇幅。在解釋方法問題上,恩吉施遵循著受薩維尼影響的傳統的方法準則(Methodenkanon),但他也同時正確評價了新的詮釋學觀點。此外,他意識到,既不是傳統的解釋學說,也不是方法學說方面(完全不是規範邏輯)的新觀點,同樣,不是某些推理程式(如類比推理),導致唯一正確的法律答案,而是每一種只是導致或多或少滿意的合理的法律答案。當這用一個清楚和可以理解的方式被釋清時,同時也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哪些要素和關鍵點在解釋法律規範時能夠和應該予以考慮,“法律秩序的統一”作為重要的關鍵點,與恩吉施的著述緊緊相連。進入規範解釋的基本問題,受對法律的根據和界限的法哲學思考所決定,只有如此,解釋才是前後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