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多元主義又稱法律體系多元性”。一個國家,除本民族的或者固有的法律或者法律體系之外,同時在一定的法律管轄範圍內採用他國的法律體系,即在一國之內兩種以上不同的法律體系並存。在現代,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由於外國占領,為鞏固其殖民統治,除了關於當地居民的婚姻、家庭等法律關係和宗教等不能強行廢止,仍予保留殖民地本民族固有的、土著的法律制度或習慣或宗教法之外,採用殖民國家的法律或法律體系。在脫離殖民主義統治後建立的國家,由於歷史原因往往在不同程度上仍保持其法律體系的多元性。例如時至今日,在推行西歐大陸法系的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國的法律一—達四個多世紀的拉丁美洲各國,法律多元主義仍然是一種現實:在墨西哥、瓜地馬拉、巴西、哥倫比亞、厄瓜多和秘魯等國的居民中大量的成員在若干方面、不受官定的法律體系的影響,仍舊依照習慣法生活。另一種情況是一些不已開發國家向已開發國家或者先進國家主動地引進外國的法律或法律體系,藉以實現“現代化”和完全的民族獨立和主權,如現代的土耳其引進瑞士民法典,從而在本國出現多種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