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稱的科學化,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在用語及結構上的明確、肯定和標準化。法律名稱是規範性檔案內容的概括表現。除文學用語的簡潔、確切、嚴謹以外,法律名稱還必須發揮其特有功能,是法律名稱科學化的一般要求。根據世界各國,特別是中國的立法實踐,法律名稱的基本功能是:(1)表明該法律檔案作為規範性檔案的性質。立法者應當根據本國的語言特點和立法慣例,選擇準確的文字,把規範性檔案和非規範性檔案區別開來。有時,僅僅規定了該檔案的制定主體是不夠的,因為規範創製機關往往也可以發布適用法的個別性檔案。所以規範性檔案不宜採用“通知”、“批覆”、“決議”或“決定”等名稱,而應以“法”、“條例”、“規定”、“實施細則”等更為規範的用語表明其作為法的性質。(2)表明規範性檔案的調整對象。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3)表現規範性檔案的效力等級。中國的立法實踐中通常採用兩種方法。一種方法是直接規定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另一種方法是不同等級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採用各自特定的稱謂,如“法”、“條例”、“規定”等。(4)表明規範性檔案的空間效力範圍。立法實踐中也有兩種做法。一種是直接指出適用範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另一種做法是通過規定製定機關表明其適用範圍,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和地方國家機關頒布的規範性檔案通常採用這種方法。法律名稱的科學化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許多具體問題的解決還有待於在立法實踐中進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