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布權,經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通過的法律案,移送國家元首簽署或批准,再交法定正式刊物公布的權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公布權
- 釋義:經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通過的法律案、移送國家元首簽署或批准、再交法定正式刊物公布的權力
解釋
各國憲法規定,法律公布權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但國家元首是否可以行使否決權,各國存在一定差別。俄羅斯、法國、義大利等國的國家元首享有相對否決權,印度、印度尼西亞、不丹、尼泊爾、約旦等國的國家元首享有絕對否決權,美國總統則同時享有相對否決權和絕對否決權。
相對否決權指國家元首在接到需要批准、公布的法案的規定期限內(美國為10天,俄羅斯為14天),將法案及不批准的理由退回國會複議,對此被否決的法案,國會兩院則須各以出席議員人數的2/3多數再次通過,這個法案才能成為法律。絕對否決權則是指國家元首接到國會通過的法案後,將法案擱置起來,不予理會,直到國會休會,致使這項法案未獲批准而自行作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公布法律權僅是立法程式上的職權,不含有批准的意義,國家主席不享有立法否決權,不得將法案退回要求重議,這是因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因此由它制定、通過的法律不需要其他任何機關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