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中的因果關係》(第2版)是一部精闢論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問題中因果關係的著作,它在哲學層面上陳述了許多重要的實踐法學問題。《法律中的因果關係》(第2版)於1959年一次出版,修訂再版於1985年。已經被翻譯成日文。它一經面世,就立刻引起人們的注意,並在此後的幾十年的時間內,一直引起哲學家和法學家們的興趣煮鴉鞏埋。《法律中的因果關係》(第2版)的理論基點是,法律在決定法律責任時,常常使用常識的因果關係概念。它對這些概念的內容進行了梳理,並將它們與休謨、穆勒、科林伍德以及後來的馬凱聯繫起來。它揭示出立法者和法提乎肯院在確定民事責任、契約責任和刑事責任時所使用的非因果關係標準以及他們為什麼要這樣做的理由。在著作的結束部分,它對常識觀念的中心地位進行了辯護,並對因果關係少主義和因果關係多主義這兩種對待因果關係極端態度進行了批判,前者將因果關係與必要條件相等同;後者將因果關係作為責任的一個
充分必要條件。它闡明了人們對於自己的行為以及這些行為的結果承擔責任的基本原理,這一原理將責任與這一行為人的身份和個人特徵相聯繫。《法律中的因果關係》(第2版)不但重點對於英美法系國家法律中的因果關係理論和實踐作了透徹的分析,而且從比較學的角度,對大船榆陸法系流行的因果關係理論也作了獨到的研究;不但從實體法角度研究了法律中的因果關係在解決法律責任中的作用,而且也從程式法的角度,研究了如何在訴訟程式中恰當地提出因果關係問題,並對它們加以適當的證明。
作者簡介
赫伯特·L·A·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是當代英國乃至世界著名的法哲學家,新分析
實證主義法學的創始人。1907年,哈特出生於英國的倫敦,早年在布拉福特中學上學,系統學習拉丁文和希臘文,後進入
牛津大學新學院學習,先後研習古典語言、歷史、哲學和法律,並於1933年至1939年在倫敦從事律師職業。“二戰”期間參加盟軍,戰後回到牛津新學院從事學拳備喇匪術研究。1952年他被任命為牛津大學法理學講座教授。1969年他辭去這一職務,致力於邊沁著作的整理和編纂。1978年退休,1992年12月去世。哈特成功地將當代哲學方法運用於法哲學問題的研究,對於當代法哲學的興起和繁榮作出了極其重大的貢獻,在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學界都具有崇高的地位。他一生著述相當豐富,除了本書之外,其它具有重大影響的法理學著作還有:《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迎全雄、《懲罰與責任》、《法乎踏體理學和哲學文選》。
托尼·奧諾爾(Tony Honore)生於倫敦,但在南非長大,他在那裡上學並在大學從事研究。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他參加盟軍服役並在戰鬥中受傷。戰爭結束後,他繼續在牛津大學從事學術研究,在那裡生活、研究、著述長達55年。在1971年到1988年,他任該校的皇家民法教授,退休以後仍然成果不斷。他對於南非在1995年成立新的憲法法院作出了貢獻,他的研究使他榮獲三個名譽學位;同時他也得到了愛丁堡大學的名譽學位。奧諾爾教授的研究領域十分廣泛,涉及實證法、法律歷史、法律理論和道德哲學等多個方面,並善於將不同方面的研究相互結合,相互補充。比較重要的著作有:《責任和過錯》、《奧諾爾的南非信託法》、《皇帝和法律人》、《帝國危險中的法律一公元379年一455年》、《烏爾比安:人權的先鋒》等。
圖書目錄
作者、著作簡介及翻譯說明
第二版 前言
第一編 因果概念分析
導言
第一章 哲學前提
第一節 特殊和一般
第二節 休謨和穆勒
第三節 穆勒分析的缺陷
第二章 因果關係和常識
第一節 不同的因果概念
第二節 原因和效果:中心概念
第三節 因果關係和說明
第四宙才求節 因果性的泛化
第五節 人際互動:理由和原因
第六節 機會
第三章 因果關係和責任
第一節 法律和道德中的責任
第二節 追尋結果
第四章 法律理論中的因果關係
第一節 各種不同的因果性問題
第二節 傳統理論
第三節 現代的批評
第五章 因果關係和必要條件
第一節 必要條件
第二節 無原因關聯性的必要條件
第三節 非不可缺少的原因的原因關聯因素
第四節 不可缺少的原因的普遍意義
第二編普通法
導言
第六章 侵權法:造成損害
第一節 人的自願行為
第二節 異常性
第七章 侵權法:誘發不當行為、引起損害
第一節 促成不當行為
第二節 引起損害
第八章 並發原因和連帶過失
第一節 連帶原因
第二節 連帶原因情況下責任的分配
第三節 附加原因
第四節 選擇原因
第九章 可預見性和危險
第一節 只有可預見性損害才可恢復學說
第二節 所有可預見性損害都可恢復學說
第三節 危險理論
第十章 判決觀念和道德責難
第一節 格林的見解
第二節 道德責難
第三節 侵權法範圍
第十一章 因果關係與契約
第一節 經濟損失
第二節 契約責任的限制
第三節 契約中的危險
第十二章 刑法:造成危害
第一節 自願行為
第二節 異常性
第三節 連帶原因
第四節 醫生或者被害人的過失
第十三章 刑法:造成、誘發、允許、幫助他人實施行為
第一節 主犯
第二節 共犯
第十四章 因果關係和刑罰原則
第一節 因果關係和歸罪
第二節 美國模範刑法典
第三節 刑事責任的範圍
第十五章 證據和程式
第一節 因果關係的證據
第二節 舉證的程式效果
第三節 法官和陪審團的職能劃分
第三編大陸法系理論
第十六章 個別化理論和條件理論(條件理論)
第一節 因果關係個別化理論
第二節 條件理論的提出(條件理論)
第三節 條件的概念
第四節 條件和原因的界定
第十七章 一般化理論:相當原因
第一節 相當原因理論的提出
第二節 相當原因理論的具體適用
第三節 常識因果關係原則對責任的限制
縮略語
案例表
引用主要著作
索引
圖書目錄
作者、著作簡介及翻譯說明
第二版 前言
第一編 因果概念分析
導言
第一章 哲學前提
第一節 特殊和一般
第二節 休謨和穆勒
第三節 穆勒分析的缺陷
第二章 因果關係和常識
第一節 不同的因果概念
第二節 原因和效果:中心概念
第三節 因果關係和說明
第四節 因果性的泛化
第五節 人際互動:理由和原因
第六節 機會
第三章 因果關係和責任
第一節 法律和道德中的責任
第二節 追尋結果
第四章 法律理論中的因果關係
第一節 各種不同的因果性問題
第二節 傳統理論
第三節 現代的批評
第五章 因果關係和必要條件
第一節 必要條件
第二節 無原因關聯性的必要條件
第三節 非不可缺少的原因的原因關聯因素
第四節 不可缺少的原因的普遍意義
第二編普通法
導言
第六章 侵權法:造成損害
第一節 人的自願行為
第二節 異常性
第七章 侵權法:誘發不當行為、引起損害
第一節 促成不當行為
第二節 引起損害
第八章 並發原因和連帶過失
第一節 連帶原因
第二節 連帶原因情況下責任的分配
第三節 附加原因
第四節 選擇原因
第九章 可預見性和危險
第一節 只有可預見性損害才可恢復學說
第二節 所有可預見性損害都可恢復學說
第三節 危險理論
第十章 判決觀念和道德責難
第一節 格林的見解
第二節 道德責難
第三節 侵權法範圍
第十一章 因果關係與契約
第一節 經濟損失
第二節 契約責任的限制
第三節 契約中的危險
第十二章 刑法:造成危害
第一節 自願行為
第二節 異常性
第三節 連帶原因
第四節 醫生或者被害人的過失
第十三章 刑法:造成、誘發、允許、幫助他人實施行為
第一節 主犯
第二節 共犯
第十四章 因果關係和刑罰原則
第一節 因果關係和歸罪
第二節 美國模範刑法典
第三節 刑事責任的範圍
第十五章 證據和程式
第一節 因果關係的證據
第二節 舉證的程式效果
第三節 法官和陪審團的職能劃分
第三編大陸法系理論
第十六章 個別化理論和條件理論(條件理論)
第一節 因果關係個別化理論
第二節 條件理論的提出(條件理論)
第三節 條件的概念
第四節 條件和原因的界定
第十七章 一般化理論:相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