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心理

法庭調查心理(mind in investigation at courtroom)是指刑事案件開庭審判中,從宣布法庭調查開始至法庭辯論前階段審判人員、公訴人、自訴人、被告人、律師等的心理狀態。在公訴案的第一審程式中,審判人員是整個法庭調查的調節者,其心理狀態:認識到法庭調查的心理實質是對案件真相的重新認識過程;觀察、分析各方訴訟參與人的具體活動,並引導其認識活動;在法庭交往的衝突中保持正確的人際關係。

公訴人的心理狀態:熟悉指控事實,包括對細節的認識和了解;注意證據、證人的順序效應,發揮其應有的心理功能;客觀、全面、嚴坑局仔肅、公正,不盛氣凌人、主觀片面。被告人心理特點:不適應審判環境的嚴肅氣氛,出講格戶現情緒反應和陳述障礙等;因所犯罪行被公開指控而表現出恐懼不安、羞慚自愧等;無罪被告人因無辜受審而怨恨;有罪被告人採取否認、掩蓋、編造謊言等心理防禦反應,但面對有力證據,會感到震驚,不拘捉甩請得不供認。律師的心理特點:充分自信,這既是職業信念,又是辯護動力;儘量取得審判人員的理解和關注,己擔背並與公訴人保持良好的法律關係;影響被告人,促進其心理積極活動;對事實和證據的注意具有敏感性,發現其中矛盾並及時予迎乘肯以說明,有目的地對審判人員施加影響。自訴案件的簡易程危和甩夜序,其法庭調查心理因非公訴、非普通程式而有某些差異。第二審程式的法庭調查心理有一定特殊性。如審判人員的認識活動帶有複審性,既不能完全離開第一審程式認識駝凝活動的結果,又不能輕易接受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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