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監督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和省、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報告承擔責任, 並負有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核查。
(二)制定本縣審計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參與起草本縣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
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出情況審計報告。向縣長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
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和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向縣委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縣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縣直各部門(含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政財務收支情況;街道辦事處、鄉鎮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政財務收支,縣
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屬國有企業、縣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組織審計縣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鄉鎮、縣直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五)按規定和程式組織實施對縣委管理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等與國家、省、市和縣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對縣級及縣直部門、街道、鄉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內設機構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
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十二)加強審計人才隊伍建設和黨組織建設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輿情應對、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初步審核、大數據審計平台建設以及機關離退休幹部等工作,承辦協管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對審計工作相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有關工作。負責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聯繫民主監督員和審計執法監督員。
(二)法規審理科。負責起草本縣審計規範性檔案;擬訂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審計項目的審理和跟蹤檢查工作;對局機關審計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審計普法宣傳教育;負責局機關法制工作;監督檢查局機關業務科室的審計業務質量,依法糾正或責成業務科室糾正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負責聯繫內審協會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受理並組織審計聽證;負責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工作。
(三)經濟責任審計科。負責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的主要領導幹部,以及縣直黨政工作部門、縣直屬事業單位、縣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民眾團體等主要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負責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主要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各街道辦事處、鄉鎮各部門機構設定、編制使用及有關規定執行情況審計;負責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縣紀委、縣監察局及上級機關交辦的違紀違法案件的審計工作;會同紀檢、監察部門查處大案要案。
(四)財政審計科。負責組織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負責起草縣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負責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對國庫和稅務部門的審計;負責對上級政策、制度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各街道辦事處、鄉鎮的財政預決算;負責審計縣政府管理的、縣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具有投融資職能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
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負責審計與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管理有關的縣直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縣直行政政法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及縣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及損益;負責審計縣政府與經貿有關的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概 (預)算執行、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對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在建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上級審計機關委託審計的國際組織和
外國政府貸款、援助、捐贈項目的財務收支及項目執行情況;負責審計縣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企業的財務收支,依法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負責審計縣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和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教科文衛、農業、林業、水利、漁業、畜牧、農墾、扶貧、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資金;負責審計縣直教科文衛、農業、林業、水利、漁業、畜牧、農墾、扶貧、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環境保護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