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
節假日是節日和假日的合稱。
2014年1月1日施行,《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摘要。(見右圖表)
歷史
1999年9月18日,中國國務院發布《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決定增加公眾法定休假日。春節、“五一”和 “十一” 法定休假3天,再加上調整的前後兩個雙休日,就形成了每年3個連續7天的長假, 使中國人每年的法定休息日達到了114天。 而每個長假掀起的旅遊消費熱也逐漸成為我國經濟生活的新亮點,被人們稱為
黃金周。 2004 年,國家旅遊局表示,短期內不改變黃金周長假制度。
2004 年2月27日,
中國人民大學校長建議增加傳統節日為法定假日,取消黃金周,強化春節長假。
2005年6月,中央部門發布檔案詳細說明增設
除夕、
元宵、清明、端午和中秋節的重要性。
2007年1月22日,國家發改委到人民大學聽取增加中國傳統節日為法定假日的意見。
2007年2月,調整國家法定節假日,進入徵求意見階段,法定節假日調整呼之欲出,新華社發表長文深度分析黃金周調整的政策背景。
2007年11月9日,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研究小組的方案在
人民網、
新華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以及新浪、搜狐等網站上予以公布,開展民意調查。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增加1天,即由10天增加到11天。
2、對國家法定節假日時間安排進行調整:元旦放假1天不變;春節放假3天不變,但放假起始時間由農曆年正月初一調整為除夕;“五一”國際勞動節由3天調整為1天,減少2天;“十一”國慶節放假3天不變;清明、端午、中秋增設為國家法定節假日,各放假1天(農曆節日如遇閏月,以第一個月為休假日)。
3、允許周末上移下錯,與法定節假日形成連休。
2007年國家法定節假日制度調整方案體現了以下原則:一是法定休假日天數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二是法定節假日安排要有利於弘揚和傳承民族傳統文化;三是節假日制度安排要儘量減少對經濟社會運行影響和衝擊;四是休假制度安排要體現社會公平,讓全體公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五是法定節假日調整和帶薪休假制度安排要充分考慮到國民旅遊需求。
2013年11月27日全國假日辦今日在人民網等網站公布三套法定節假日調休安排方案,並再次公開徵求意見。在這三套方案中,並沒有一些網友期待恢復的“五一”勞動節7天長假。
2013年12月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本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種類
各國對法定節假日的規定不太一樣。
第一類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中規定(一)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 一 ~ 初三) (三)
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 (四)
勞動節,放假1天 (五)
端午節,放假1天 (六)
中秋節,放假1天 (七)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3日)
中秋節與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並稱為中國的四大傳統節日。自2008年起中秋節被列為國家法定節假日 2007年12月14日新修訂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將清明、端午和中秋三大傳統節日正式列入全民法定公休節日,自2008年開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節日,分別為元旦、春節、清明、端午、勞動節、中秋和國慶節,全民公休節日的假期通過調整雙休日來集中休假,休假時段每年由國務院發布。地方性節日、少數民族傳統節日、其他特定群體的節日限於特定群體或局部地區。
第二類
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還有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
婦女節(
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
5月4日14周歲以上28周歲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兒童節(
6月1日14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
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三類
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
法律條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的法定節假日)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44 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3年12月11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資計算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發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套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
應付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發《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
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
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通知》明確指出,按照《
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
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
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
計薪天數
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證實,“《通知》理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隻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並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後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
此前有媒體稱,每年的法定節假日從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根據新計算方法,這種說法有誤。
“以前的算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法》“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前一直都是將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均視為不用支付工資,365天刨除這兩塊所剩天數除以12個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計算日工資和加班工資。而此算法一直與《勞動法》相悖,包括剛剛廢止的2000年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增加一天的法定節假日對於勞動者的影響僅在於,將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年表
2015年
一、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
春節:2月18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三、
清明節: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補休。
五、
端午節:6月20日放假,6月22日(星期一)補休。
六、
抗戰勝利紀念日:9月3日至5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6日(星期日)上班。
八、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註:抗戰勝利紀念日為一次性假期。
2016年
二、
春節:2月7日至13日放假調休。2月6日、2月14日上班。
五、
端午節:6月9日至11日放假調休。6月12日上班。
六、
中秋節:9月15日至17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8日上班。
七、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8日、10月9日上班。
2017年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補休。
二、春節: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2日至4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五、端午節:5月28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六、國慶節、中秋節:10月1日至8日放假調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2018年
一、元旦:1月1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二、春節:2月15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5日(清明節)4月6日(星期五)4月7日(星期六)放假,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班。
四、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節:6月16日至6月18日放假,共3天,與周末連休。
六、中秋節:9月22日至9月24日放假,共3天,與周末連休。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號(星期六)、9月30號(星期天)上班。
2019年
一、元旦: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放假調休,共3天。2018年12月29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節:2月4日至10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節:4月5日放假3天,與周末連休。
四、勞動節:2019年5月1日至4日放假調休,共4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5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節:6月7日放假3天,與周末連休。
六、中秋節:9月13日放假3天,與周末連休。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2019年3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調整2019年勞動節假期安排,2019年5月1日至4日放假調休,共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