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犯,是指數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而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
結合犯的構成要件:第一,結合犯所結合的數罪,原為刑法規定為數個獨立的犯罪。第二,結合犯將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第三,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一個獨立的新罪,是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
結合犯的處斷原則:由於結合犯是刑法規定的將原來的數罪結合成為一個新罪,並規定相應的法定刑,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以新罪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
相關案例:例如,刑滿釋放的李某,整天無所事事,為了維持生計,遂對本地區有名的富豪王某起了歹心,在一天夜裡,李某趁王某不在家,遂闖入其家中實施搶劫,在成功劫取大量財物後,李某看到王某的妻子很是美麗,再起歹心,強姦了王某的妻子後,逃之夭夭。
同時,在我國刑法上沒有典型的結合犯。在外國刑法上強盜殺人罪就是結合犯。我國刑罰中有複合的一罪,也就是把一個罪作為另一個罪加重情節的情況。例如綁架後又殺害被綁架人的,拐賣婦女兒童又強姦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但這些情況下都不是成立新的罪名,所以不是典型的結合犯。當然,這兩種情況下也不能實行數罪併罰。
集合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雖然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還是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
集合犯的構成要件:第一,集合犯是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第二,集合犯通常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為。第三,集合犯必須是刑法將可能實施的數個同種犯罪行為規定為一罪。
集合犯的處斷原則: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則條文設有明文規定,對集合犯,不論行為人實施多少次行為,都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
相關案例:長期“以賭博為業”的構成賭博罪。多次非法行醫的構成非法行醫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