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共有,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全體業主對於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權。即是指構造上和利用上並無獨立性、依法不能排他使用的共用部分。
法定共有部分是居住小區共有部分的基礎,為實現居住小區正常的生活秩序,使業主居住生活達到一定的品質標準提供必要的物質基礎和確定的法律保障。在《物權法》出台以前,界定共有部分範圍的法律規範十分龐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等都有所規定。新頒布的《物權法》從兩個方面對區分所有建築中的共有部分進行了規定:一是建築物內除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以外的”為共有部分,二是建築區劃內,除城鎮公共道路、城指依照法律規定由全體業主屬於個人的綠地以外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和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定共有
- 外文名:無
- 特指:指依照法律規定由全體業主
- 簡介: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