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為民主做什麼》是2012-6-12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美)布雷耶。本書以通俗的文筆向美國民眾介紹了美國最高法院的歷史、功能與作用。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官能為民主做什麼
- 作者:(美)布雷耶
- 譯者:何帆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基本信息,編輯推薦,內容簡介,目錄,
基本信息
書名:法官能為民主做什麼
作 者:(美)布雷耶 著,何帆 譯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2-6-12
編輯推薦
美國最高法院現任大法官
史蒂芬`布雷耶 暢談司法、民意與民主
★談常識,寫給每位普通公民的通俗文字
★講故事,講述八段發人深省的司法往事
★論民主,討論法官在推進民主中的作用
★說法理,敘說美國近年大案的幕後爭議
內容簡介
“為什麼法院說什麼,美國人都會照辦?”面對一位非洲法官拋出的疑問,史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試圖給出答案。他回顧了“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切諾基印第安人案”、“黑奴公民身份案”和“小石城事件”,藉此提醒廣大讀者:最高法院在美國憲政體制中的無上權威,並非一朝一夕確立。歷史教訓表明,當最高法院的判決不被主流民意接受,甚至遭遇總統、國會的抵制時,司法機關保障人權、節制公權的作用將徹底失靈。經過幾代大法官的孜孜努力,美國人民才將尊重並遵從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視為傳統與習慣。
如今,三分之二的美國人能說出《美國偶像》三位評審的姓名,卻不知道三權分立是哪“三權”。布雷耶大法官對此憂心忡忡。他認為,民主政制的有效運行,既需要一個獨立而強大的司法系統支撐,也取決於普羅大眾的理解和認同。為維繫人民對法院的信任,布雷耶結合“華盛頓禁槍案”、“日裔公民集中拘押案”、“關塔那摩囚犯案”等案件背後的重大爭議,闡述了最高法院應當如何以務實態度,處理好與國會、內閣、各州、先例和下級法院的關係,推動實現切實可行的民主。為進一步開啟民智,這位“當代美國最有智慧的大法官”,用平實、通俗、淺顯的語言,為廣大非專業讀者,撰寫了這本《法官能為民主做什麼》。
目錄
譯者導言:法官、民主與實用主義
中文版序言:我們為什麼需要一個強大而獨立的司法系統
閱讀提示
導言
第Ⅰ部分 人民信任,來之不易
第一章 司法審查是反民主的嗎
聽聽制憲者怎么說
霍茨波的追問
第二章 司法審查的建立:“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被逼入死角的最高法院
馬歇爾的偉大創舉
最高法院成功擴權了么
首席大法官的憂慮
第三章 當總統對法院說不:切諾基印第安人遷徙案
“讓約翰?馬歇爾自己執行判決”
切諾基人的“眼淚之路”
第四章 引發內戰的判決:“德雷德?斯科特案”
被憲法擱置的難題
“公民”斯科特的自由
臭名昭著的判決
惡劣判決的連鎖反應
“斯科特案”的教訓
第五章 傘兵刺刀下執行的判決:小石城事件
力挽狂瀾的“布朗案”
艾森豪總統的決心
101空降師來了
司法至上的確立
第六章 最高法院何以最高:“布希訴戈爾案”
最高法院的“自殘”
當服從判決成為公共習慣
第II部分 維繫信任,法官何為
第七章 法官如何解釋法律
原旨主義、政治風向與個人偏好
令憲法垂範久遠的實用主義方法
第八章 最高法院與國會:立法意圖與社會效果
以文本為導向的解釋方法
基於立法意圖與預期後果的解釋
為什麼要強調立法意圖和預期後果
法官的選擇
如何判斷國會的立法意圖
不能動輒宣布立法違憲
第九章 最高法院與行政分支:行政行為與相對專長
包羅萬象的行政管理
行政法與司法審查
相對專長與司法尊重
對行政機關政策性決定的審查
對行政機關法律解釋性決定的審查
作為“試金石”的相對專長
第十章 最高法院與各州政府:地方分權和輔從原則
中央集權還是地方自治
輔從原則與權力配置
為什麼要限定聯邦立法許可權
國家大事還是地方事務
維護一個全國性的市場
尊重州權與地方權力
有效互動,服務人民
第十一章 最高法院與下級法院:專門分工與職能定位
各司其職的上下級法院
“霍恩案”:誰更擅長查明事實
“阿姆克姆案”: 讓地區法院自己做主
第十二章 最高法院與先例:遵循先例與就事論事
“布朗案”:何時應捨棄穩定性
如何對待先例
壓制推翻先例的誘惑
第III部分 守護憲法,捍衛自由
第十三章 恆久價值觀和比例原則:“華盛頓禁槍案”
如何界定個人自由
我們憲法的價值觀
合理使用比例原則
“赫勒案”:第二修正案的價值觀
個人自由與社會安全的平衡
第十四章 國家安全與違憲問責制:“日裔公民拘押案”
戰亂之時,法律失語
“平林案”:挑戰戰時宵禁令
“是松案”:誇大敵情的軍方
顛倒是非的判決
被傷害的最高法院
第十五章 節制總統權力:“關塔那摩囚犯案”
為什麼選擇關塔那摩
“拉蘇爾案”:海外囚犯的司法保護申請
“哈姆迪案”:“敵方戰鬥人員”里的美國公民
“哈姆丹案”:特別軍事委員會的審判權
“布邁丁案”:違憲的國會新法
立足當下,就事論事
作為憲法守護者的最高法院
結論
回應霍茨波的追問
開啟民智,維繫民主
附錄A:圖片說明
附錄B:關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致謝
譯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