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與政治學

法學與政治學:政治學一般是以國家、政府、政黨等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儘管法學與政治學各為獨立的學科,但法由國家制定、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國家的組織和活動又要通過法律加以確認與保障,國家職能要通過法律獲得實現,因而法學與政治學的關係極為密切。在歷史上,二者曾長期結合在一起。中國最早的政治典籍《尚書》與《周禮》以及稍後的韓非等法家的著作中,法學與政治學同文並茂。在古希臘,三大哲學家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人的《理想國》、《法律篇》、《雅典政制》中,法律思想、政治學說和倫理觀念兼收並蓄。中世紀的歐洲,法學與政治學同為神學的附庸。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二者擺脫天主教會的桎桔而獲得發展,並密切結合在一起,如洛克的《政府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等論著,也是兼具政治學、法學內容的著作。直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政治學與法學才不僅脫離哲學,而且也相互分離,成為相互獨立的社會科學。儘管政治學與法學二者研究的對象有所交錯,但不應相混,更不應相互代替。企圖用法學代替政治學,或用政治學取代法學的作法,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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