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研究對象

法學的研究對象即“法律現實”,這是客觀現實的一部分,是法律意識、法律行為、法律規範、法律關係以及通過它們所體現的法律文化、法律技術等各種法律現象的總稱。

法學研究法律現實的各種表現(各種法律現象)是為了透過現象認識其本質,尋找其產生和發展的規律性,提出和論證一定的法律原理,研究、掌握和傳播一定的法律文化、法律技術。許多其他學科的研究也涉及法律現象,但法律現象畢竟是法學專門的研究對象,而其他科學僅僅是在研究其自身對象時涉及法律現象。同時,法學研究法律現象,主要是為了滿足法律調整的需要,而在其他學科中對法律現象的研究,卻往往與此無直接關係。不同的階級、不同的學派,對法學研究對象的看法也不相同。如西方有的學派從抽象的理想、正義或某種精神出發,認為法學研究的對象主要在於永恆不變的理想法,要使這種理想法成為現行立法的依據;有的學派從法律形式出發,認為法學應著重分析法律規範本身,甚至擦棄對法律作任何政治的或道德的評價;也有的從法與社會的聯繫和法的實際效用出發,認為法學的重要任務在於考察法與社會事實的聯繫。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一切法律現象都與社會事實相聯繫,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一切法律現象都是社會運動的特殊形式。法學研究的直接對象是這種形式,但不能就形式認識形式。不能脫離開法律形式的經濟的、政治的和其他社會生活的內容去認識這種形式,“就法論法”;也不能把這種形式僅僅歸結為法律規範及其條文表現。而是要研究法律現象(社會運動的法律形式)的各種表現(法律意識、法律行為、法律規範、法律關係,等等),研究這些表現之間的相互聯繫和相互轉化,研究它們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係。既要研究法律現象的靜態,也要研究它們的運動。研究法律現象是怎樣從社會生活中產生、怎樣在社會中運動,又怎樣作用於社會生活的。把法學的研究對象界定為法律現實、即一切法律現象,有重大理論和現實意義,這樣有助於我們克服那種靜止地、單純注意對規範、條文的研究的傾向,開闊我們的視野,對法律現實在其運動中進行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法學研究法律現實是為了改造法律現實,更好地滿足社會生活對法律調整的需要。所以,法學也可以說是從理論和實際套用上來認識和把握法律現實的專門科學知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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