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論(第2版)》是2013年01月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圖書,作者是楊仁壽。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學方法論(第2版)
- 作者:楊仁壽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3年01月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書摘,
基本信息
作 者: 著
出 版 社:
出版時間:
定 價:36.00
I S B N :9787562043829
內容簡介
清末民初,西學東漸,醫學、工程學與法學相繼發軔,起點相若。顧七十餘年來,醫學、工程學早自“醫生”、“工匠”階段起飛,進步一日千里;獨法學猶邯鄲學步,籠罩在概念法學陰影之下,良堪浩嘆。
《法學方法論(第2版)》首尾貫連,民刑兼顧,理論實務並重,內容新穎,台灣幾不曾一見。因此,望讀者披閱時,由首至尾,循序漸進,較能心領神會。
《法學方法論(第2版)》首尾貫連,民刑兼顧,理論實務並重,內容新穎,台灣幾不曾一見。因此,望讀者披閱時,由首至尾,循序漸進,較能心領神會。
作者簡介
楊仁壽,1942年2月、7日生,1964年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大學畢業,1972年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畢業、歷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候補檢察官,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推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推事、大法官、院長,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推事,台灣高等法院推事、高雄分院院長,“司法院”第三廳廳長、第一廳廳長、副秘書長、秘書長,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板橋地方法院院長、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最高法院”院長。曾兼任東吳大學教授,2012年退休。
目錄
第二版序
序言
第一編 引論
第一章 誹韓案之啟示
第二章 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
第三章 科學與非科學
第四章 專精與博通
第二編 法學認識論
第一章 法學之任務
第二章 事物認識之客觀性
第三章 法學認識之客觀性
第四章 從邏輯分析方面認識法學之客觀性
第五章 從經驗事實方面認識法學之客觀性
第三編 法學發展論
第一章 十九世紀初期法國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
第二章 十九世紀初期德國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
第三章 十九世紀前後英美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
第四童 十九世紀前後日本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
第五章 自由法運動
第六章 概念法學與自由法論之差異
第七章 裁判之準立法機能
第八章 理論認識與實踐之結合
第四編 法學實踐論
第一章 法學之基本理論
第一節 研究法學之方法
第二節 法律解釋之指導理念
第三節 法律之闡釋
第二章 狹義的法律解釋
第一節 文義解釋
第二節 體系解釋
第一款 擴張解釋
第二款 限縮解釋
第三款 反對解釋
第四款 當然解釋
第三節 法意解釋
第四節 比較解釋
第五節 目的解釋
第六節 合憲解釋
第三章 社會學的解釋
第四章 價值補充
第一節 不確定法律概念
第二節 概括條款(誠信原則)
第五章 漏洞補充
第一節 法理概說
第二節 類推適用
……
第五編 法學構成論
第六編 附錄
重要參考書目
楊仁壽簡歷
序言
第一編 引論
第一章 誹韓案之啟示
第二章 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
第三章 科學與非科學
第四章 專精與博通
第二編 法學認識論
第一章 法學之任務
第二章 事物認識之客觀性
第三章 法學認識之客觀性
第四章 從邏輯分析方面認識法學之客觀性
第五章 從經驗事實方面認識法學之客觀性
第三編 法學發展論
第一章 十九世紀初期法國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
第二章 十九世紀初期德國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
第三章 十九世紀前後英美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
第四童 十九世紀前後日本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
第五章 自由法運動
第六章 概念法學與自由法論之差異
第七章 裁判之準立法機能
第八章 理論認識與實踐之結合
第四編 法學實踐論
第一章 法學之基本理論
第一節 研究法學之方法
第二節 法律解釋之指導理念
第三節 法律之闡釋
第二章 狹義的法律解釋
第一節 文義解釋
第二節 體系解釋
第一款 擴張解釋
第二款 限縮解釋
第三款 反對解釋
第四款 當然解釋
第三節 法意解釋
第四節 比較解釋
第五節 目的解釋
第六節 合憲解釋
第三章 社會學的解釋
第四章 價值補充
第一節 不確定法律概念
第二節 概括條款(誠信原則)
第五章 漏洞補充
第一節 法理概說
第二節 類推適用
……
第五編 法學構成論
第六編 附錄
重要參考書目
楊仁壽簡歷
書摘
因之,在討論或批判的層面,如眾說雜陳,所提出之理由又不循一定之“標準”,難免有個人之恣意、偏見、利害或愛憎等羼雜其間,迷漫著“惡之主觀性”,自亦欠缺間主觀之妥當性,於提高法學之客觀性,當亦屬無補。
在學問之領域,無所謂絕對的權威存在,無不可討論或批判者。任何主張,任何見解,無不可秉持“學問上公開”之性格,容許各方討論或批判,反覆輾轉為之,始可逐漸提高學問上之認識,以提高其客觀性。學問之與“教條”不同,其道理即在於此。惟宜注意者,參加討論或批判者若不依循“一定之標準”提出討論批判,將各是其是,各非其非,無異在不同的層面上各說各話。其結果,客觀性之目標仍無由以達。此標準之性質為何?一言以蔽之,即應具“科學性”。
“科學”一詞,若就廣義而言,包括形式科學以及經驗科學二者而言,形式科學,主要是依據邏輯分析的方法加以演繹,而經驗科學則端賴經驗事實的驗證方法而獲致。憑此二者,科學乃具有客觀性。一般事物之認識,依邏輯分析的方法或經驗事實的驗證方法為之,可獲致客觀性。法學或法解釋學,如上所述,亦復相同,苟以此二方法或標準提出“主張”,並附具合理的理由予以公開,必因其
在學問之領域,無所謂絕對的權威存在,無不可討論或批判者。任何主張,任何見解,無不可秉持“學問上公開”之性格,容許各方討論或批判,反覆輾轉為之,始可逐漸提高學問上之認識,以提高其客觀性。學問之與“教條”不同,其道理即在於此。惟宜注意者,參加討論或批判者若不依循“一定之標準”提出討論批判,將各是其是,各非其非,無異在不同的層面上各說各話。其結果,客觀性之目標仍無由以達。此標準之性質為何?一言以蔽之,即應具“科學性”。
“科學”一詞,若就廣義而言,包括形式科學以及經驗科學二者而言,形式科學,主要是依據邏輯分析的方法加以演繹,而經驗科學則端賴經驗事實的驗證方法而獲致。憑此二者,科學乃具有客觀性。一般事物之認識,依邏輯分析的方法或經驗事實的驗證方法為之,可獲致客觀性。法學或法解釋學,如上所述,亦復相同,苟以此二方法或標準提出“主張”,並附具合理的理由予以公開,必因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