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礦山法典

法國礦山法典法國調整釆礦制度的有關法律、法令的系統彙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以後最早關於地下礦藏的立法是1791年7月12日關於恢復礦藏為國有的法律,1810年4月21日對國家干預礦藏開採作了重要的法律規定,在長期實行後為1919年9月9日、1938年5月24日和6月17日法令多次修改補充,後又經1955年5月20日的一系列法令再次作了修改增補。這些法律根據1956年8月16日的命令,最後彙編戌完整的《礦山法典》( Code minier)。本法典規定礦山的勘探和開採應取得主管機關頒發的定期特許證或租讓證,持證人有權排除任何人包括地面所有人的一切干涉,而持證人應依法向地面所有人支付報酬。此外,還對各種不同類別礦產的特許和租讓的申請批准程式、期限、持證人對國家和地面所有人的義務等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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