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督學制度

法國督學制度,法國視察、監督與評估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制度。初建於第一帝國時期,經長期演變日臻完善。督學包括中央、地區和省三級。(1)中央一級為總督學。設總督學署,由 199 名總督學組成。直屬教育部長領導。負責對全國初等和中等教育進行督察,就教育政策、教學質量、教學管理的重大問題向教育部長提出報告和建議,完成部長委派的特殊任務。

按職責分工,總督學分國民教育總督學、行政總督學、圖書館總督學三類。國民教育總督學負責評估教育內容、教學方法、教學大綱和教學質量,參與對教師的招聘和培訓,與有關各方合作制訂教學大綱。行政總督學負責審查學校的地理分布,檢查學校的管理與運轉情況,審核學校行政人員的招聘標準,監督學校經費的使用。圖書館總督學由教育部和文化部雙重領導,負責督察大學圖書館和其他公共圖書館的工作情況。(2)地區一級主要有地區教學督學、地區技術教育首席督學、地區青年和體育首席督學,任務是輔佐學區總長開展工作。全國共有各類地區督學約 500 名。(3)省一級為學區督學。作為省的最高教育行政長官,代表學區總長在省內行使教育方面的權力,領導省內教育。另外,還設若干名學區副督學、國民教育省督學、省技術教育督學、省教育情報與學習方向指導督學等,協助學區督學工作。各級督學均需通過嚴格的專門考試,由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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